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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学校(民办)提供贷款担保的法律审查意见/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09:10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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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学校(民办)提供贷款担保的法律审查意见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XX学校(民办)的法律定位
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XX学校(民办)属于公益性质单位。
从该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以及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民办教育不属于事业单位。
二、担保法律关于学校担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学校不能作为担保人:(一)以公益为目的;(二)属于事业单位。
三、对XX学校(民办)作为担保人的参考意见
XX学校(民办)虽然属于公益性质单位,但其本身不属于事业单位,因此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作为担保人的情形。因此,XX学校(民办)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贷款审查涉及多方面,本意见仅供从抵押本身合法性角度审查时参考,而不对其他涉及或者不涉及法律的方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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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应急热线管理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应急热线管理办法

沪环保办〔2002〕087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

现将《上海市环境保护应急热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应急热线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3月28日



附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应急热线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上海市环境保护应急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的正常运行,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及环境纠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线”的功能)

“热线”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设立,负责接受环境污染举报投诉和现场处理应急环境事件,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接收、监控。

第三条(机构与分工)

“热线”中心:设在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并由其负责“热线”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负责突发事件、跨区县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负责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较严重的居民纠纷的处理;指导和协助



“热线”分中心处理所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

“热线”分中心:由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理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区、县环保局设立,并负责相应分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热线”分中心接受“热线”中心的业务领导,负责处理“热线”中心下达的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应急事故和纠纷,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配合“热线”中心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各职能处室: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热线”中心上报市环保局的重大污染事故,并将处理信息反馈到“热线”中心。

第四条(受理范围)

“热线”中心24小时受理以下举报、投诉和事故报告:

1、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污染物非法排放的举报,如偷排、直排等;

3、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4、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

5、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的监督与查处;

6、其他需要到现场快速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条(运行程序)

集中受理:“热线”中心24小时受理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事故报告。

分流处理:“热线”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区域管辖权以及举报或投诉件的急缓程度进行分流处理。应急举报投诉件,由中心直接处理或转分中心处理;非应急件,汇总后向市环保局信访部门转报;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的其他举报投诉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受理回复:应急举报投诉件的处理结果,统一由“热线”中心回复投诉人。“热线”中心负责处理的重大污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市环保局;“热线”分中心应及时将处理的应急举报投诉件情况向“热线”中心和所属区县环保局报告。

第六条(出警要求)

“热线”应急车辆应当24小时保持待命状态,车载定位、通讯系统每天8:30—17:00及夜间出勤时必须开启。

“热线”中心或分中心的执法人员接到中心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外环线以内地区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外环线以外地区1小时内到达现场)。

“热线”分中心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立即向“热线”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现场处理情况。

遇重大污染事故或环境事件,“热线”中心应当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

第七条(查询回复)

“热线”中心负责对受理的应急举报投诉件进行答复。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和较严重的居民纠纷6小时内以电话或语音方式答复举报或投诉人。移送市环保局的信访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处理,处理情况同时反馈“热线”中心。

“热线”分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处理及设备运行情况的月报表通过系统网络传输给“热线”中心;“热线”中心每月10日前分析举报投诉件的特点和趋势,汇总各分中心受理和处理情况,并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汇总情况。报表形式和内容由“热线”中心统一制定。

第八条(实时监控)

“热线”中心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接收工作,实时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应当及时作为应急事件处理。

第九条(技术支持)

上海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是“热线”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热线”系统的设备维护和技术升级工作。“热线”系统的维护标准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条(督办)

“热线”中心负责对移送的举报、投诉件进行督办,督办情况报市环保局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受理来电投诉与举报,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待人礼貌,用语规范,严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好各类文件资料和值班记录。

爱护各类通信器材和装备,注意做好维护保洁工作,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二条(考核)

“热线”中心负责对各分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办法与目标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作为对区、县环保局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血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血液工作的通知


鉴于我国部分地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虽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病有可能通过血液和血液途径传播,但为做好预防工作,保证临床用血安全,现对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站要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的组织发动工作;并制定血液供应方案和应急预案,保证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用血需求和紧急用血。

二、采供血机构医务人员要加强对献血者的询问,近期内有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密切接触史的献血者,应劝其暂缓3周献血。

三、要严格对献血者的体格检查,特别是进行体温测量,对体温超出正常范围者,应劝其暂缓献血。



四、各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医疗机构,应要求医务人员对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询问其近期是否有献血史。凡3周内有献血史者,应通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血站暂停发放该患者的血液,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各采供血机构应参照《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可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检索),加强对采血场所和采供血机构的消毒工作,做好献血员和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