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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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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带动外贸出口,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市统计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所开展的境外投资、境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签合同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合同的金额;完成营业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派出人数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

第二章 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第四条 鼓励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独资或联合其他投资人在境外兴办各类综合性工贸园区或贸易中心。对本市投资者用于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有本市10家以上企业入驻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补贴;对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有本市5家以上企业入驻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
第五条 鼓励本市企业境外投资各类非贸易企业。按境外投资规模,一次性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
1.投资额在50—1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100万美元),补贴3万元人民币;
2.投资额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补贴6万元人民币;
3.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补贴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本市企业采取独立或以合作的形式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第七条 境外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境外投资批准文件;
3.境外投资企业或组织的营业执照(开业证明);
4.境外设立企业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金证明(以现汇出资的,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数为准;以设备出资的,以海关数据为准;以境外合法收入投资的,以当地有效证明为准);
6.境外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7.境外投资建设工贸园区或贸易中心的,应提交入驻境外工贸园区或贸易中心本市投资者营业执照和境外设立企业营业执照(开业证明)复印件;
8.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鼓励企业对外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

第八条 对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或外派劳务输出,按年度企业实际完成营业额,每完成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对超出上年基数部分,每完成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境外工程承包或劳务输出企业申请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程承包或劳务输出合同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年度完成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较上年度实际增长30%以上;或年度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度实际增长15%以上的企业,授予“郑州市对外经济合作先进企业”称号,并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建立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将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和派出人数列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各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完成当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目标,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奖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有功人员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1.年度完成营业额在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且较上年同比增长40%以上;
2.年度完成营业额在1000—2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同比增长30%以上;
3.年度完成营业额在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比增长20%以上。
第十三条 对全部完成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营业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比增幅在20%以上;或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比增幅在40%以上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由市政府分别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2.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合同欺诈等行为;
3.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补贴和奖励,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每年的上半年一次性集中兑付。
第十六条 奖励和补贴资金从本市外经贸发展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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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濮各单位:
《濮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濮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机构及驻市外的公共机构,均须按照本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第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为依据,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目的,以节能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为载体,重点抓好建筑节能,日常节能管理,节能审计,节能改造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等工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公共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包括二级机构)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内设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负责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节能宣传培训、能耗统计监测、能耗定额执行、用能审计、节能监督评价等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总结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运行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交流,沟通节能信息、评估节能形势,及时向市、县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公共机构应按照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本单位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
第八条 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各公共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同时将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公共机构向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备案时间是每年1月31日前。
第九条 按照《濮阳市市直机关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共机构应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监督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并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节能工作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能耗统计是指公共机构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对能源消费计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纳汇总、建立能耗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1〕393号)和《河南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规定对本单位能耗情况进行季报和年报。
季报,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本单位季度能耗数据通过“河南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分析系统”(网址:http//www.ggjgnh.cn)进行报送。
年报,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能耗情况通过“河南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分析系统”报送,并将加盖公章的年度能耗报表和年度能耗分析报告在2月20日前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能耗分析报告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通过能耗分析研究查找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拟定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能耗统计员,建立单位能耗统计台账,及时如实收集、整理和归纳汇总能耗数据。
公共机构要按照要求报送本单位能耗数据。对迟报、误报、不报或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月台账,并在每月20日前对本单位上月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按照市每年、县(区)半年进行排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能耗数据通过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水量、用电量和公务用车耗油量等。
公共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能耗状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指定或聘任节能监督员。重点用能系统、设备(主要指:供暖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炊事系统、给排水系统、网络机房、锅炉房、配电室等)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进行岗位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在采购产品和设备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设备。
鼓励公共机构采购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由本单位或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耗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通过审计查找用能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耗审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节能改造。
(一)节能改造前,须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诊断或专项诊断。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利用节能服务机构的资金和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二)根据能源审计结果或节能改造效果进行经济性评价,投资回收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在节能改造合同中,应明确节能量化要求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充分收集节能改造前后的相关数据,对节能改造进行量化对比和评价,并据此确认改造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并对新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有秩序地组织实施。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进行超标准装修。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公共机构应将节能知识纳入本单位宣传教育计划,在单位内部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主要内容: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在公共机构营造浓厚节能氛围;定期开展能源资源国情教育,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节能技术、知识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机构节能文化。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利用媒体公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设立节能监督电话,广泛听取意见或建议,对有关节能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 办公节能
(一)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二)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推行低成本或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三)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的应用,充分使用无纸化办公,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进行,倡导文件和材料双面打印,减少纸质材料的应用;
(四)公共机构应尽量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五)办公电话的使用应做到长话短说,尽量减少通话时间;禁止私人电话与办公电话捆绑;禁止用办公电话聊天;
(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公共机构应建立办公区用电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和提醒工作人员养成离开办公区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的习惯。
第二十条 用电设备节能
(一)公共机构要创造条件采取分户、分项计量用电,对于空调等大功率电器要分项控制,按照季节变化和需要进行调节开关;
(二)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要安装高效节能照明灯具。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白天尽量不开照明灯具;
(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机或设置为低能耗休眠状态,下班时关闭电源;
(四)合理使用空调,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五)尽量减少电梯使用,三楼以下原则上不开电梯。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应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数量和时间;
(六)严格控制办公区域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外,应尽量减少使用或者关闭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强度、高能耗灯具。
第二十一条 用水设备节能
(一)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
(二)加大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三)绿地用水要充分利用雨水或回收中水灌溉,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四)卫生间要采用节水型洁具。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节能
(一)要严格公务车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量,按规定及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车辆;
(二)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和定点维修,严格登记用油额度和行驶里程,并定期核算运行费用支出,定期在单位内公示;
(三)建立完善的公务用车档案,实行用车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建立节假日公务用车封存制度;
(四)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公务活动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条 会务费和接待费管理
(一)实行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提倡召开网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技术支撑的会议。对确需举办的会议应压缩会议时间,合并会议内容;
(二)严格公务接待标准。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严格审批,实行定点招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大力提倡吃工作餐、自助餐,坚决杜绝大吃大喝等各种铺张浪费现象。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一)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进行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改造情况。
对节能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新产品推广应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未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或者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或者未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不积极配合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节能是指节约水、电、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集中供热耗热量等能源和降低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电话费支出等办公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0]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规定》是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贯彻实施好《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和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氛围。要抓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宣传贯彻会、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系统学习《规定》内容,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规定》,积极扩大其社会影响力。要切实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增强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规定,增强《规定》可操作性。各地要依法对本地区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在做好《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同时,不断探索创新,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全面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规定》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要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要大力加强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管理,加快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信用档案,认真执行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及时公布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等规定,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惩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为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要按照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定位和经费保障工作,特别是仍没有落实工作经费的地区,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编制、财政部门的沟通,抓紧解决财政保障工作经费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条件的规定,加强考核管理,确保队伍基本素质。要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要逐步健全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强化责任追究,增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