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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03:39  浏览:8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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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全文泛读
整理/武志国

2007年8月30日下午,十三年磨一剑,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有兴趣或有需要的读者对反垄断法的阅读和学习,同时为了自己加深学习印象,特对反垄断法全文非学术性地逐条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说〗立法目的:1)预防垄断2)制止垄断3)保护公平竞争4)提高经济效率5)维护消费者利益6)维护社会公共利益7)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解说〗法律适用范围:1)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可能垄断结果发生在境外;2)垄断结果发生在国内但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外的。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解说〗三种类型的垄断行为:第一种类型为发生在两家之间或两家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联合意向的行为,第二种类型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任一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种为发生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经营者之间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但仅仅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体三种垄断行为的界定可见本法的具体规定,分别为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解说〗明确了国家(而非地方)制定和实施经济竞争规则的职责,完善反垄断的调控职能,肩负促成市场体系的健全的任务,明确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四个标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解说〗反垄断的宏观限度:不反对公平竞争原则下的“联合、集中、扩张”,可惜人活着,“度”或者说“分寸”是最难把握的。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解说〗专门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巨无霸”规定,可能为民营,或国营,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情况下的“支配地位”是法律认可的地位,也许是“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或“法律可容忍的经济垄断”。但立法的核心仍是“控制权不得滥用”的思想,滥用的结果或本质特征就是“限制”甚至“排除”竞争。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案例〗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北京市工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2004年8月初,喻山澜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宣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宣武区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解说〗正所谓“合法垄断的”一种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垄断”经营活动予以保护:1)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有关部门都有具体的规定; 2)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如烟草专卖。当然以上行业应当由国家明确界定,另外,还考虑,有些行业的特殊情况很明显。比如说,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比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但这种保护为了防止被滥用:1)此类经营行为,2)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受监管和调控,因此,此类“合法垄断”的经营和价格永远不应按市场规律去运作,其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或者说利润)是受控的。既然如此,那么此类企业的垄断如损失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则往往因为监管和调控出了问题。
〖解说〗本条为反对“行政垄断”,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单位具备行政职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应当边阔变相的利用职权甚至影响),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2001年,辽宁省建昌县烟草公司为了销售“精品营口”、“精品沈阳”、“大 鲨鱼”、“五朵金花”等品牌的卷烟,违背卷烟经营户的意愿,强制推销上述品牌的卷烟,致使一些经营户购买后赔钱销售或销不出去。同时烟草公司还依靠其批发 卷烟的专卖地位,在经营户要求购买其它卷烟时,限定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的一些品牌卷烟,否则拒绝提供经营户所需品牌的卷烟。葫芦岛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交费卡,否则不予办理交费手续。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邮电局限定用户持卡到指定的银行交费, 不仅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给其交费带来不便,而且还排除了其它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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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60号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行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并根据最高投标价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最高应价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截止时的最高报价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负责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出让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具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事宜。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地、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即时向社会发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宗地,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由出让人会同规划、建设、房地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标底或底价,由出让人根据土地估价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

出让人在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时,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和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按出让人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存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中标或未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竞买开始日前20日向社会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

出让人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当至少在投标、竞买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竞买人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和挂牌时间、地点、期限、方式等;

(六)存储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和数额;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竞买申请入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均应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

第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标人、竞买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投标书、竞买申请书、竞买报名表;

(三)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委托他人投标、竞买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投标人、竞买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向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拟出让宗地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前提出。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入投标箱或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均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或无效竞买申请:

(一)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人或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八条 招标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投标;

(四)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出让人确定中标人;

(六)出让人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拍卖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出让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竞买标志牌;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五)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

(二)出让人挂牌;

(三)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四)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五)确定竞得人;

(六)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则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出让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报价相同的,由先提交报价单者取得;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出让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

(三)成交的时间、地点;

(四)成交价款的数额;

(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当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取得出让人和规划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采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中标或竞得的,中标、竞得无效;因此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标底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拍卖其他情况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竞得结果的,中标、竞得无效。

第二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县(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机[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全力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高效进行。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三夏”生产高潮即将到来,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的决策部署,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农业生产,大力发扬不畏艰难、连续作战的精神,更加迅速行动,更加紧密配合,更加高效工作,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和“三夏”农业生产两场战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受灾地区农机管理部门要成立农机抗震抢险作业队、抗旱排涝救灾队等,积极组织拖拉机等运输机械拉运土石方、生活用水和救灾物资,组织抽水机等移动排灌机械投入灾区救灾提水,帮助解决好灾区灾民生产、生活用水问题。做好小型柴油机的货源组织和应急供应工作。

  二、抓紧修复受损农机具和基础设施。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和灾区农机管理部门要抽调农机维修技术人员深入灾区,组织好零配件供应,全力抢修因灾受损农机具。组织力量修复损毁农村机电提灌站、机耕路、机库棚等基础设施,为恢复灾区农业生产做好准备。

  三、迅速组织农机抢收抢种服务。受灾地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在保障安全和不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组织成立农机志愿服务队、农机帮扶队深入灾区开展流动作业,全力以赴抢收油菜、小麦,抢种水稻、玉米,努力减轻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对农机作业实施补贴,对受灾家庭实行免费农机作业服务。

  四、尽快开展农机系统帮扶活动。各地要继续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鼓励、动员农机系统支援灾区,组织农机企业向重灾区捐赠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喷雾器等急需适用的农机具。鼓励非灾区与灾区农机部门“结对支援、定点帮扶”,帮助解决灾区农机系统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认真制定农机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受灾地区农机管理部门要继续跟踪灾情发展,全面、及时、准确地统计农机系统受灾情况,研究灾害对农机化生产的后续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做好农机灾后恢复重建方案。

  六、大力宣传农机抗震救灾先进事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广泛收集、及时反映农机抗震救灾工作动态,大力宣传农机系统在抗震救灾中的先进事迹、工作措施和成效,以及农机在抗灾救灾中的重要作用,以激励士气,为抗震救灾营造良好环境。

  七、切实抓好“三夏”小麦跨区机收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科学调度机具,搞好信息服务,狠抓安全生产,协调做好农用柴油供应,发挥农业机械在“三夏”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作用,努力保证夏季粮油丰产丰收和全年农业有个好收成,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前谋划,提高效率,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贡献力量。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