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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人员犯罪情况分析/赖兴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9:01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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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个体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化等等因素,使人们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灵考验,特别是一些高学历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利作筹码,坠入了犯罪的泥潭。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本文试从2004-2007年我院查办的高学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就其特点、成因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发展趋势看,逐年呈上升趋势。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2004-2007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2件54人。其中高学历人员33件34人,占立案总数的64%。其中, 2004年7件7人,2005年6件7人,2006年10件10人,2007年11件11人,逐年呈上升趋势。
2、从犯罪性质上看,“一把手”比重大,权钱交易突出。在查处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中,其中“一把手” 16人,占犯罪案件的48%,大都是在工程基建项目、单位进人、重大人事调动等环节上出问题。权钱交易突出,犯罪的动机指向性比较强,就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以满足私欲为主的个人社会需要,所查案件其中涉嫌受贿25人,占78%。
3、从犯罪手段上看,犯罪手段具有高智能性,趋向多样化。高学历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除了截留侵吞、索贿受贿、捞取回扣等传统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手段,如有的使用权权交易掩盖权钱交易;有的利用手中之权将有利可图的项目通过发包形式给予亲朋好友经营,从中谋利;有的私设小钱柜,公私不分,公款私用;有的巧立名目,集体私分,公开侵占国有集体资金;有的开设营利性服务行业,斡旋受贿等等。如五华县公路局交通征稽站站长李**家中开有饭店,车主利用在哪里吃饭的机会送礼送钱,从中少交或免交养路费。
4、从犯罪侦破过程上看,作案日趋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所谓“不见棺材不落泪、不见兔子不撒鹰”,这与其所受的高等教育有关。在侦查过程中,只要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会轻易放弃,揣测讯问人员所掌握犯罪事实的多少、虚实,同侦查人员斗智。同时,高学历人员一般工作交往和社会活动多,老领导、老同学、老战友、老朋友逐步结成一种关系网,实行利益互保政策。一旦其中某人出了事,关系网立即启动,或利用权力恐吓、压制案件的查处,或无中生有告恶状,或寻找关系说情、请客、送礼“疏通”,或包庇知情不说,作伪证干扰办案等等。
二、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高学历犯罪缘何时有发生,其中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界原因。
1、思想蜕变是根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入产生差距,促成了人们的不平衡心理,尤以高学历者为甚。他们认为,自己十年寒窗苦读,到头来收入微薄,难以体现自己的价值。在工作中,他们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耐不住清贫,平时忽视政治学习,认为不过是形式主义,马虎了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从而走上了上歧途,以权谋私,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前程毁于一旦。如原五华县棉阳镇党委书记黄*,在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对金钱、好的生活环境盲目追求,分不清是公仆还是老板,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2、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高学历者虽然受过高等教育,但有的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以至在其触犯刑律时,尚不知其所以然。好大部分人员的侥幸心理严重,这些人错误地认为收受他人钱物、侵吞款物不易被政法机关查处,能蒙混过关。这些人在悔过中,基本上都谈到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贪欲强,所以才走上犯罪道路。如犯罪嫌疑人古**在悔过书上讲到,“我在教育战线工作多年,但姿势自己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平时放松了法律政治学习,加上单位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不够,因而平时我只重业务,轻教育,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以致走上了犯罪道路。”
3、监督乏力、不到位是重因。对加强监督的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有些部门领导人片面强调“能人效应”,错误地将发展经济与监督工作对立着看,担心监督过严,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会影响经济发展,因而发现高学历人员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重就轻,客观上起到了姑息纵容作用。如原五华县林业局局长李**家长作风严重,凡事个人说了算,以权谋私,肆意贪污受贿,涉案金额高达50多万元。
4、体制、机制不健全、不规范是诱因。制度的作用在用于规范人的行为,使大家不敢、不愿去碰纪律、法律这两条高压线,监督是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如果制度有漏洞,监督又不到位,就会使少数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而实际工作中,有些制度形同虚设,落实不到位,监督乏力,这时高学历人员就有可能采用规避法律的手法,为自己谋取私利。如原华西中学校长钟**一案,学校的财务审核小组没有检查出对本学校校长、财务人员长期弄虚作假的行为,使其从中贪污受贿20多万元。
三、遏制高学历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强教育,提高高学历干部的免疫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一程度的冲击,宗旨意识动摇,有不少党员干部将金钱作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一些高学历干部往往趋利而行。因此,加强教育,提高高学历干部的免疫力尤为必要。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结合实际,突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教育高学历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防止理想动摇、信念滑坡;抓好从政道德教育,教育高学历干部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二要加强作风纪律教育。广泛开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学习教育,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和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三要加强党纪国法教育。促使高学历干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四要加强警示教育。运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到监狱现身说法等措施,有针对性地警示教育高学历干部,让其亲自体验到贪污贿赂犯罪对人、对己、对国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从而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2、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腐败机会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最重要条件,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预防高学历人员职务犯罪,最重要的是消除腐败机会。要消除腐败机会,最重要的是发现腐败机会。就目前状况而言,腐败机会主要存在于各项不完善的、有漏洞的制度之中。因此,消除腐败机会,就落实到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制度和制度创新上,就要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来强化管理、管好干部,把制度落实工作渗透到领导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做到领导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管人与管事想结合,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把关。对高学历干部的缺点和错误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以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监督水平,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3、完善监督机制,压缩产生犯罪的空间。 建设完善各项体制是预防高学历人员犯罪的前提,特别是加强对部门、下属单位 “一把手”的监督,确保权力的依法行使。一是加强事前监督。各部门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一套规范的、从上至下的监管机制,使每个岗位都能够相互制约。对高学历人员要严格管理,把管理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做到见微知著,从小事情洞察大问题,从讲政治的高度,防微杜渐,勿使小节变大恶。二是完善廉政监督。明确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同级监督,建立高学历干部行为失察追究制度。三是营造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等有效手段,形成敢于、勇于监督的社会风气。四是加强高学历干部人事管理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选用高学历人才的机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反对家长制和任人唯亲。健全干部考核制度,对不负责任、工作严重失职的高学历干部,切断其提拔使用的路径。
4、坚持打击、预防、保护、服务并重,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一要“惩治”。 检察机关将结合经济建设的实际,全面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高学历职务犯罪,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预防”。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预防力度。一是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与各相关部门、政法各机关形成预防合力,统一执法思想,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搞好案中预防,突出超前预防,创造"不敢犯、不能犯"的法制环境。二是建立行贿人档案制度,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防治功能。一方面对行贿人进行警示谈话教育,责成其作出廉洁从业的承诺,并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防止其再犯同样的错误。一方面认真做好查询系统的宣传、管理和对外查询工作,充分发挥查询工作对贿赂犯罪的防治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三要“宣传”。进一步加强贪污贿赂犯罪举报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作用,形成全社会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这样既可以为检察机关拓宽案件来源,也可以引导广大干群正确进行举报,减少和防止越级举报、多头举报、乱举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一方稳定,取得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保障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五华检察院 赖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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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2001年9月17日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海南产品。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海南省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第五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认定委员会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农业、科技、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总商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申报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近3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
(三)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企业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用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认定办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
(二)认定办受理申请,组织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
(三)公告期满后,由认定办将初审名单、初审意见、申请报告及征求意见结果等有关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
(四)经审查确认的海南省名牌产品,以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媒体公告。
国家免检产品或者市场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及经济规模在本省同行业排名 第一的产品,可以直接由认定办统一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满,由认定办将公告结果报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的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九条 申请人对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审。
第十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进行广告宣传,但应当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产品的铭牌、标签、包装、装潢和说明书中,使用海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应当注明有效期。不得擅自转让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二条 需要在海南省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继续使用海南省名牌产品标志者,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告: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
第十四条 未获得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不得通过媒体或者其他形式擅称名牌;在商品上伪造、冒用海南省名牌产品标志,或者冒用名牌产品企业名称生产、销售商品的,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参与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所接触到的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参与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5月3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监督管理,保证流通领域中商品计量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申请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第六条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七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的内容和要求:
(一)计量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三)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明确其业务工作范围。
第九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规章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二)维护和保养计量检测设备,保证计量检测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准确、可靠;
(三)妥善保管计量检测数据原始记录,并对其出具的数据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为社会提供的计量公正数据可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提供计量公正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书的部门撤销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吊销有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统一印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申请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