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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龙胜某弟兄间伤害案的研讨之一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龙君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6:31:34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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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龙胜某弟兄间伤害案的研讨之一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法律交流:longlong-161@163.com

被告人甲某,广西龙胜某村农民。

  案情  
  甲某与其哥乙因琐事不合,200X年某日早晨,甲乙两人在各自相邻的耕地上干活,因发生口角,互欧中哥被弟用做工的镰刀割伤(该伤害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害暂有争议),经治疗后伤愈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四年!

  研讨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合适以犯罪论处吗?为什么?

  个人参考意见:
  确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根本的判断标准就是这种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的基本特征,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诸多著名学者认为三特征说既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如高暝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人大社P66-71等就认同此说。笔者也认为此说更符合我国刑法十三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这里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不等于不应该判处刑罚,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存在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而不需要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予以惩罚。但考虑到某些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等从而免予刑事处分。可见免予刑事处分的前提是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且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只不过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把这种本应受到的处罚给免除了。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予以刑罚惩罚。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此案件是由于家庭邻里间的普通纠纷引起。且本案中的当事人系兄弟二人,本人认为不需要动用刑法来处罚被告人!

  另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217号)中《关于正确处理干群关系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问题 》提到“开庭审理此类案件,一般要深入发案地,认真查清事实,了解案件发生真实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处理。” 也指出“对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欺压百姓、胡作非为,严重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对只是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构成犯罪的,要做好工作,取得群众谅解后,酌情予以处理。” 就本案中,纠其真实原因是家庭纠纷导致了案件的发生,本人认为司法机关应该以民事来解决为妥!

  本案中被告人甲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属于一般轻微伤害或者轻伤。案件系由于邻里间兄弟间一般纠纷所引起,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并且群众中弟兄间的这种斗殴行为,如果动不动就用刑罚方法去解决,不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更有可能加深弟兄间的恩怨和矛盾。

  综于种种,我认为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以犯罪为宜。


  重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吉林人民社 王怀安等编 07年7月版 200元
2.《新刑法罪案与审判实务精解》中国方正社 周振想等编 99年版 698元
3.《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社 赵秉志编 高铭暄等审 06年6月3次印刷 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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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附件部分内容勘误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附件部分内容勘误的通知
海关总署
署税函(2001)1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勘误2001年关税实施方案附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01〕16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2000〕851号)附件内容应作相应更正(详见附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口的货物由于勘误表的原因造成的多征或少征税款准予退补。
二、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署税〔2000〕851号文有关附件部分内容勘误表
--------------------------------------------
|序| |项 目| 勘误前 |
| | 附件名 | |--------------------------|
| | | | | |暂定|
|号| |序 号|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
| | | | | |税率|
|-|---------|---|---------|-------------|--|
| | | | |转速〈3600r/min的| |
| |附件五: | | |发动机用汽油发动 | |
| |《进口商品税则 | | |机、税号8426-8430| |
|1|暂定税率表 |86 |84079090 |所列机械用转速〈 |10|
| |(一)》 | | |4650r/min的工程机| |
| | | | |械用汽油发动机 | |
| | | | | | |
|-|---------|---|---------|-------------|--|
| |附件五: | | |税号8426-8430所 | |
|2|《进口商品税则 |87 |84089092 |列机械用转速〈 |10|
| |暂定税率表 | | |4650r/min工程机械| |
| |(一)》 | | |用柴油发动机 | |
|-|---------|---|---------|-------------|--|
| |附件六: | | | | |
|3|《进口商品税则 |14 |84162000 |水泥回转窑燃烧器 |7 |
| |暂定税率表(二)》| | | | |
|-|---------|---|---------|-------------|--|
| |附件六: | | | | |
|4|《进口商品税则 |186|84742090 |石膏煅烧球磨机 |8 |
| |暂定税率表(二)》| | | | |
--------------------------------------------

--------------------------
勘误后 |
-------------------------|
| |暂定|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
| |税率|
--------|-------------|--|
|转速〈3600r/min的| |
|发电机用汽油发动 | |
|机、税号8426-8430| |
84079090|所列机械用转速〈 |10|
|4650r/min的汽油发| |
|动机 | |
| | |
--------|-------------|--|
|税号8426-8430所 | |
84089092|列机械用转速〈 |10|
|4650r/min的柴油发| |
|动机 | |
--------|-------------|--|
| | |
84162090|水泥回转窑燃烧器 |7 |
| | |
--------|-------------|--|
| | |
84742020|石膏煅烧球磨机 |8 |
| | |
--------------------------


2001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乌拉圭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
             (一)中方去照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塞尔西奥·阿夫雷乌·博尼利亚博士阁下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照会阁下并谨告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密切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的关系,愿签署一项在下述情况下互免两国持外交护照的公民的签证的协议,条文如下: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效的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乌拉圭公民,在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照会第一条所述人员护照中加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样免办签证,但其照片应当贴在同本护照内。

 三、本照会第一、二条所述双方公民,须从对方国家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四、本照会所述的双方公民在另一方逗留期间,应当遵守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五、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一方公民,如在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根据工作所需时日,通过其本国使馆向另一方主管机关申办延长居留许可并遵守其决定。

 六、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并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七、双方均可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八、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共健康的原因,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九、双方应当在本协议换文缔结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如变动或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样本。

 十一、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无限。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则本协议将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贵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第三十天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于北京

             (二)乌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阁下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照会阁下并谨就阁下是日关于签署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免两国持外交护照的公民的协议的照会陈述如下:
  阁下照会的内容为:(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我荣幸地告之阁下,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条款,据此,该照会和阁下的照会便成为我们两国政府的协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
                      塞尔西奥·阿夫雷乌·博尼利亚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