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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官民事判决/陈广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31:01  浏览:8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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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官民事判决

陈广威 陈勇


关键词:法官;判决


  法官手握“生杀”大权,其判决决定着当事人的“喜、怒、哀、乐”,甚至“命运”。我想法官也深知其利害。而现实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安分守纪”,固守道德底线,确实是秉公判决。因此,也受到了社会的认同。但仍有部分法官(尤其是个别基层法官)因“外界”干扰或利益驱使,是胆大妄为不惜铤而走险屡屡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甚至是枉法判决。这不仅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甚至给社会造成了一些不安定因素。
  法官判决不公正的主要危害:
1.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能影响当事人正常的生活,乃至家庭幸福。甚至能摧残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2.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3.导致上诉、抗诉和申诉案件的增多。浪费了司法资源;
4.增加了上访事件。甚至能造成群体事件。这不仅分散了政府的精力,也增加了政府的负担;
5.滋生了腐败;
6.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下面举一个实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一件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全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一审判决明显偏袒被告一方。原告不服一审有关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仍维持有关判决。原告仍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二次重审定于2010年2月9日开庭。令人不解的是,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案情简单明了,且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根本没有医学和法律空白以及判决难度,那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其原因就是被告与一审法院主管副院长白雪峰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白雪峰为偏袒被告一直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两次是发回重审,历时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令原告和其亲朋好友们不平。原告为此四处上访投诉,并在网上多次发布有关信息让公众评议。原告因打官司受到刺激现已精神都不大正常了,而且已妻离子散。原告现以每天诅咒白雪峰为精神寄托。此案比较典型,令人思索。
  如何制约或进一步规范法官判决那?
1.切实落实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
2.诉中要释明、判后应答疑。目前,基层法院大多既不释明,也不答疑。一句话“不服可以上诉”,实在令人不解!
3.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理由。即应当说明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对事实的认定和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是否支持或采纳等。让当事人清楚,且有理有据。不应当十分笼统地、以“八股文”式的方式依据《X X法》第X 条作出如下判决……;
4.应当制定明确的发回重审制度。发回重审应当只有一次(当事人要求的除外)。否则,没完没了。因为,两级法官因“故”都想推脱或逃避责任。因此,也能有效地防止两极法院“踢皮球”。同时,也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成本;
5.建立严厉的、追究责任的规章制度,以震慑判决不公。
  综上所述,判决不公有社会危害。甚至早已被人们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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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少年犯罪特点及预防

李娟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怎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呢?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入手。
二、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特点
1、从2002年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案件多为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
2、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如2001年刑庭审理的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王某窜至垦利县某宾馆将住在该宾馆的商某叫至大门口,将其打倒后,抽出钢刀在其鼻口处割了一刀,经法医鉴定构成了重伤,这么残忍的作案手段却是一个青少年实施的,不免让人感到不寒而栗。经统计,2001年审结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故意伤害和强奸案件均为青少年所为。
3、犯罪年龄低龄化。他们中有的还未满18周岁,本应是上学的年龄,却坐在了被告席上。2001年审结了一起两名在校生与社会辍学少年结伙抢劫案件,其犯罪对象也是在校生。
三、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家庭因素。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及错误观念,很容易使未成年人模仿,影响未成年人走上邪路。如有个别家庭的家长本身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结果导致孩子也染上了这些坏毛病,可家长不但不及时纠正,反而鼓励孩子这样做,致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完整性的破坏,使子女缺少家庭的温暖和教育,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有不少青少年犯罪就是因为处在单亲家庭中,家长只顾自己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却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到发现自己失误的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子女远离家庭,脱离家长的教育管理,溺爱、放任孩子这些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现在的家庭大都是独生子女,作为家长都非常疼爱自己的孩子,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受一点委屈,一味的宠爱、放任,只想着“船到桥头自然直”,却不曾想到自己的这种行为铸成了日后难以弥补的大错。
2、社会各方面对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不够配套、不够衔接。如学校强调升学率,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被搁置一旁;还有社会上一些淫秽录像、不健康书刊和影视作品也会给青少年的心灵造成很大毒害、腐蚀。如刑庭审理的一件强奸案中,被告人在辍学后,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的影响,看一些不健康书刊、淫秽录像,对其心理产生了极大影响,于是在其看到女青年刘某去水库边牵牛时,心中遂起歹念,乘其不备,掐住她的脖子,将其强奸。在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就是因为不健康书刊、淫秽录像的影响以致犯罪。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
1、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应该结合学校对孩子从小进行法制教育,让孩子从小树立法制观念,不能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外单独居住,因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十分有限,很容易受社会不良影响,染上不良习惯。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抵抗能力较差,容易受人教唆犯罪,所以父母也要担负起发现不正当团伙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责任。更重要的是父母要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的成长。
2、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学校是青少年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应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防线,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教育负有检查、指导、考核的管理职能,所以教育行政部门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责无旁贷。学校应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率不注重法制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还应对不同年龄的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并对学生无故旷课行为进行管理和及时通知家长,确保青少年不进出不健康场所和不在不健康场所逗留。
3、社会环境。青少年犯罪原因十分复杂,所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4、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一件极其重要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单靠一个部门、几个部门是难以奏效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部门要承担起青少年的保护、教育、管理的责任,关心、爱护他们的成长,不断地向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用活生生的事例引导他们学法、讲法、用法,从而避免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


 娇正和医治反社会倾向的人亟待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杨涛

2月20日12时34分,新疆鄯善发生一起恶性持刀杀人案,一名成年男性持刀闯进鄯善县商贸中心三楼的滑冰场,砍杀正在玩耍的少年儿童。截至发稿时,已有6人死亡。据公安机关初步确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因对社会不满而采取报复社会的刑事犯罪。据自治区公安厅介绍,犯罪嫌疑人玉素甫·司马义是鄯善县辟展乡乔克塘2村农民,维吾尔族,已有10年的吸毒史,最近在不少场合扬言要杀人。有消息称,该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最近夫妻关系紧张,在闹离婚。(《新京报》2月21日)
这是一起针对少年儿童的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这类事件在近几年已经发生过很多起了。2004年8月4日上午,徐和平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持刀行凶,砍伤18人,其中一名儿童死亡;9月14日,苏州小剑桥幼儿园发生一起,杨国柱闯进该园砍伤28名儿童。这些恶性事件背后有着一些共同的规律,都是针对弱势的少年儿童;手段极为凶残;最重要的是这些行凶者都是一些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有精神障碍的人。
虽然说,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却不可漠视,如何娇正、医治及监管这些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我国,虽然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外,我国还有劳动教养的制度,对一些经常有违法行为的,具有反社会倾向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可以进行收容教养。但我们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对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娇正、医治及监管的法律;在现实中也因为没有其他措施配套,刑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劳动教养更是缺乏正当的司法程序,为学者所质疑。因此,通过制订一部法律,让政府承担起娇正、医治及监管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的责任,迫在眉睫。
在西方,对于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的娇正、医治及监管保安处分是由保安处分制度来完成。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善和积极预防,以走出消极惩罚和事后补救的狭谷,在更广泛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完成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使命。保安处分的制度包括将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或精神障碍的人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机构、收容于安全保管机构、行状监督、职业禁止等等,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对上述人员进行娇正、医治及监管。
在西方运行良好的保安处分制度完全值得我们借鉴。我们迫切需要制订一部娇正、医治及监管“问题少年”、反社会人格倾向的人及精神病人的《保安处分法》,将现有的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和收容治疗等等相关规定合而为一;这部法律中必须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接受保安处分的人要经过司法程序审理,并享有各种诉讼权利;这部法律对于要规定应当接受保安处分的对象、方法及期限等等。我们迫切需要通过这部法律建立起各种娇正、医治及监管这些人员的场所,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政府对这些人员的娇正、医治及监管责任,尽最大可能不让这些人员继续危害社会,让北大幼儿园、鄯善滑冰场这类悲剧不再重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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