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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实施《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法律思考/孙俊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24:07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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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实施《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法律思考
孙俊强
内容提要 《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不是法律,但西政在依据其开展本届“应送年奖学金”初步评选活动时对其做了解释。这是难得可贵的,但从法律解释的视角看待这个现象,我们发现这里蕴藏着很多法律问题。我们秉承“法之理在法之外”的理念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字 应送年奖学金 法律解释 法律适用 合理性 信息公开
2011年3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以下简称行政法学院)开展了第五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的初步申报活动。经过将《应松年奖学金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与行政法学院对该办法的实施现状进行了对比,我们发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该办法虽然不是法律规范,但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时进行了相关解释。而这种现象又恰恰印证了 “法之理在法之外”的观点,即法律的原理或精神往往蕴藏于我们的生活周围。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的过程中折射出某些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可能对于我们深入感受和学习法律知识意义重大。实施法律离不开法律适用,而法律适用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同样,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时解释了该办法,所以,我们主要是从法律解释的视角来探讨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中所蕴涵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解释与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
对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拉伦茨曾说过,“之所以会对法律文字的精确含义一再产生怀疑,首要的原因是法律经常利用的日常用语与数理逻辑及科学性语言不同,它并不是外延明确的概念,毋宁是多少具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后者的可能意义在一定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端视该当的情况、指涉的事物和言说的脉络,在句中的位置以及用语的强调,而可能有不同的意涵。即使较为明确的概念,仍然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此外,因为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有两个法条赋予彼此相互排斥的法效果,如此亦将产生解释的必要性。”除了由于立法技术原因导致要解释法律外,社会经济发展的变迁会引起新的社会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又无法被现有法律条款原有含义所涵摄。所以,政治经济等外部环境的变迁所带来的新问题成了法律解释的原因之一。总之,解释法律是法律有效适用的重要途径。
该办法规定了制定目的、奖学金的适用对象、该办法的实施原则、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程序、推荐候选人的资格和办法以及相关单位个人的异议处理等问题。我们详细研究该办法后认为,该办法所使用的术语的不确定性、原则性和抽象性导致该办法在实施中必须进行解释。例如,该办法第6条规定了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的条件,而对这些条件如何解释涉及到参加评选的候选人的切身利益。在“第五届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候选人初步评选中,相关大学并没对该办法进行相应的解释,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大学仅仅将该办法直接作为本校的评选依据。然而,行政法学院在评选这届候选人的活动中结合该大学实际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相关解释。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适用,而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我们认为,该办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就必须的执行的过程中进行解释,否则无法准确适用进而影响其实施效果。我们认为对该办法中所使用的不确定性术语进行解释,则涉及到法律解释的方法。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分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反对解释。在前述法律解释的方法中,文义解释居于首要地位,也即,解释法律时首先要进行语义解释。“法学之终极目的,固在穷究法之目的,惟终不能离开法文字句,一旦离开法文字句,即无疑维持法律至尊严及其适用之安定性,故法律解释之第一步固系‘文义解释’,而其终也,亦不能超过其可能之文义”“故文义解释,在法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一面,苟无视于法文之文理,非仅失去法之安定性而已,驯至将使法律成为有名无实……”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文义解释的重要性而抹煞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和功能。法律解释方法彼此相互配合,共同处理法律适用过程中因法律表达的语言的开放性所带来的法律适用困境。“解释法律必须注意其社会性,亦即就具体事件阐释法律时,应顾及具体的妥当性,直视社会的实际需要,把握现时具有生命的社会诸事象,使不至架空,并为人所接受。”我们认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离不开对案件事实考虑,脱离了案件事实的法律解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至于该办法的实施,如果有关大学在考虑该大学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相关解释,那么该办法的预设的法律效果将会有可能实现。
二、行政法学院解释该办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该办法第1条规定“为鼓励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根据《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基金章程》,特制定本奖学金评选办法。”第6条规定“奖学金授予对象的范围为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我们从前述的规定中只能推论出参加“应松年奖学金评选”的候选人应当是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优秀的行政法学专业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这里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生和硕士生。但是,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时公布的内容中有这样的规定,即“该奖旨在奖励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推动学术发展,促进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我们从这里却发现行政法学院将该办法所规定的适用对象限定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经过比较,我们发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即行政法学专业和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和所有在读研究生。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差异?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时所做的相关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
在法律解释中首先要考虑文义解释,那么运用文义解释我们能否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呢?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而宪法与行政法仅仅是两个部门法即宪法与行政法的合称而已,并且我们习惯上将其解释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也没有超出我们的预测范围。行政法学是从宪法学中分化出来的,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由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天然的密切联系,我们习惯上将两者合成在一起,如“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与行政法”与“宪法与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判断标准首先是研究对象,其次是研究方法,所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密切联系也不能否认两者作为两个不同部门法学的差异。至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宪法学是因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不同于宪法学。所以,我们初步认为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是不妥当的。
城如前面所述,解释法律离不开案件事实,因此在实施该办法进行相关解释必须结合我国行政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那么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是否考虑了该大学行政法学的实际状况。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的学科体系中,法学(0301)作为一级学科,而宪法学与行政法(030103)作为二级学科。换句话说,在我们国家的学科体系中是没有行政法法学这个专业的,行政法学仅仅是一个学术研究用语。虽然,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但是两者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分为两个研究方向,即宪法学方向和行政法学方向。况且,绝大多数大学,特别是政法类大学在学科建设上也没有独立设置行政法学这个二级学科,而是设立二级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纵观该办法,我们认为在制定该办法时所表达的意思是这样的,即“应松年奖学金”的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和获奖者应该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中行政法学研究方向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在实施将该办法时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并没有超过该办法制定目的;即使行政法学院这种解释明显超过了“行政法学”的文义范围,但是该解释仍然在我们的合理预期,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我们认为行政法法学院如果将“行政法学”解释为“宪法与行政法(行政法研究方向)”,那么这种解释会更加的科学。
如何理解行政法学院将该办法中第4条“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研究生”解释为“所有在读研究生”?我们认为要弄清楚在“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含义。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所有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都要去报考院校办理入学手续,但是我们认为只有全日制的研究生是要进行注册的,即学生的学籍信息能够在高等教育网上查询到。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的区别在于全日制教育要求学生脱离工作单位的在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时间段内接受系统的教育。从历届“应松年奖学金”候选人和获奖者的身份来看,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应该是全日制的研究生。将该办法中的“教学单位正式注册”解释为“全日制”并没有超过其文义的范围。“在读”又是什么含义?一般认为“在读”是指“正在接受教育”,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法学院将“教学单位正式注册”解释为“在读”属于扩大解释,而这种解释方法明显是超过了“教学单位正式注册”的文义范围,而且也不符合该办法所追求的目的。另外,行政法学院将“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解释为“所有在读研究生”是欠缺考虑的。虽然《高等教育法》第17条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实际上绝大多数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年限为三年。重要的是该办法中的“二年级和三年级”是明确具体的,是没有必要做出任何解释的。所以,行政法学院将其解释为“所有在读研究生”是不妥当的;这种不仅违背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而且违反了法律解释的理念。
三、行政法学院重置评选条件是否合理
该办法第6条规定“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功课总数的85%以上;(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而行政法学院公布的内容却是这样的,即“参加‘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功课总数的85%以上;(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四)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通过两者的对比,我们明显地发现行政法学院所公布的条件比该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更为严格。暂且抛开探讨行政法学院这样做的意图,我们认为该办法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明释:如何理解评选条件的逻辑结构;如何理解评选条件的第二项规定;评选条件的第三项规定是否合理。妥善解决好这三个问题的确利于该办法的有效实施。
首先要对评选条件的逻辑性进行分析,即从法律逻辑的视角探讨这些条件所表达的命题是联言命题还是选言命题。联言命题就是同时断定两种以上事物情况都存在的复合命题,也就是对几种事物情况的同时断定,或者说,都断定了它的各个肢命题同时为真,用公式“p且q”表示;而选言命题就是同时断定几种事物至少有一种事务情况存在的复合命题,也就是只要它断定的是几种事物情况之间存在有某种选择关系,都属于选言命题,用“公式p或q”表示。该办法第6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所形成的命题是选言命题还是联言命题。根据我国的法律标准的表达方式和该办法的第1、2条规定,我们认为这些条件所形成的命题是联言命题,即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时,他们才有资格申请“应松年奖学金”。
其次,我们如何理解该条第二项规定中的“功课”的外延。“功课”顾名思义就是课程,但是该办法与行政法学院对这里的“功课”或“课程”的外延有多大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进而影响该办法的实施效果。各个大学在国家教育部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本大学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和设置课程,因此各个大学所设置的具体课程还是有差别的。除此之外,各个大学还将研究生所学习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而且有的大学也鼓励跨专业选课。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该办法所规定评选条件中的“功课”做出解释。第一,这里的“功课”应该是各大学对自主设立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第二,依据常理,“应松年奖学金”应该授予学术研究优秀的人,所以这里的功课应该是参加评选的人在申请该奖学金时所学习的所有课程,而不应该仅仅是必修课或者专业课。我们如此解释,既能保证该办法在各院校准确实施,又能确保实现制定该办法的意义和价值。
最后,我们如何看待第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学术性研究成果一般以书面材料为载体,最终表现为学术论文。从整体上研读,我们认为这里的“研究成果突出”的表现形式或者判断依据是公开发表一篇以上关于行政法学的学术论文。我们的问题是在当下的学术环境下,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呢?我们知道学术论文的发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期刊或杂志上发表、在网络上发表和出版图书。但是依据常理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将“公开发表”理解为在期刊上发表。而由于各种期刊良莠不齐导致主管部门对期刊进行了等级划分,这迫使我们判断一个的学术论文的首要标准是该论文发表在那种等级期刊上,其次才可能考虑学术论文的实质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基于效率的考虑,我们往往更愿意将学术论文被何种等级期刊刊登作为判断学术论文质量的唯一标准。我们谁业不敢保证发表在等级最高的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一定是优秀的、突出的。而学术论文是能否顺利发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学术论文的质量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已。我们不能否认学术论文发表在何种期刊上作为判断其质量的依据或者标准的合理性,但是我们认为判断学术论文质量的核心标准是该学术论文的观点与研究方法的创新程度以及对该学科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评选条件的第三项优待进一步规范;如果该办法不能认真解决好判断学术论文质量的标准这个问题,那么从长远看,这只会导致该办法所蕴含的价值流于形式。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一下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时所重置的评选条件。很明显,行政法学院在实施该办法第6条时做了较严格的规定。为准确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假设该办法是上位法,而行政法学院所作重置条件是下位法。《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2款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依据这两部法律所蕴含的法理,我们是否说行政法学院所作的规定违反办法第6条的规定?与该办法第6条相比,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所作的重置条件绝大部分是罗列该办法所规定的评选条件,而其真正的创新性条件是“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我们认为“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而其最终的科研成果会形成学术性论文可能发表在期刊上或者出版成图书。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所作的重置条件的第四项规定是对办法第6条第三项和其所作的重置条件第三项的解释说明而已。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所做的重置条件没有超越该办法所规定的评选条件。从逻辑结构上看,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所形成的命题与该办法第6条的逻辑结构相同,也是个联言命题,即在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下,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正如在前面所提及的,行政法学院重置条件的第四项规定是对其第三项的解释,不具有独立性。既然行政法学院重置条件所形成的命题是个联言命题,而既然其规定的第四项解释其第三项,但是又将其与第三项并列,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不否认行政法学院从本大学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而设置了具有创新意义第四项规定。但是,我们能否简单武断地认为凡是“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研究生一定是优秀的研究生?即使可以这样认为,那么其“主持或参与了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承担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最终的学术性论文的质量一定优秀吗?这些假设是值得思考的。总之,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重置的评选条件的合理性成分不多见,相反画蛇添足的色彩还是比较浓厚的。
四、行政法学院公布候选人名单的法理何在
该办法第12条规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确定获奖者之日起15日内,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第13条规定“为确保奖学金的评定公平、公正、公开,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结合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我们认为该办法蕴含了信息公开的法理精神,而且对公示内容、时间和地点做了规定,同时也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但是只有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选活动享有充分的情报资料,他们才可能提出异议,而仅仅公开获奖者的名单,这能否起到鼓励“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的效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了政府信息的概念,即“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第19条第二款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蕴含的法理精神,我们认为评选活动的情报资料是包括该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确定获奖者的过程中收集到各种申报资料和该基金管理委员做出的决定和理由,具体包括参加获奖者的推荐表、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该基金管理委员所作的决定和理由。同时为了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就必须公布该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名称、办公时间和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否则鼓励“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异议的效果是无法体现的。所以,我们认为,要实现该办法第12、13条规定的预期效果,该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该公布这些情报资料,即这些情报资料既保障了“任何个人或单位”在获悉这些资料后能够作出判断,又能保障他们提出的异议发生该办法预期的效果。
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各推荐单位或个人在推荐候选人阶段公布参加评选人的名单。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学院公布了候选人的名单,其有无法律依据?我们都知道,对个人而言“法不禁止皆自由”;但对行政机关而言则是“法无授权皆禁止”。所以行政法学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似乎是无权公布初步申报的候选人相关资料的。而法律规定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迁存在矛盾,同时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愈大,所以政府在授益行政中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进而做出行政行为。但是通过对该办法制定目的的解释,我们认为该办法蕴含了“在推荐阶段公开候选人名单”的意思。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公布候选人名单具有法理依据。
下面这段文字节选自行政法学院开展本届“应松年奖学金”初步评选活动决定的公告但是通过浏览行政法学院公布候选人名单的公告。
经公开申报,截至2011年3月30日,共有五人提交《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推荐表》,现公示如下:
姓名 年级 专业
顾??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石珍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孙华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杨靖文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李桂红 2009级 宪法与行政法
公示期自即日始3个工作日,即3月31日?4月2日,凡对以上五位同学申报“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有意见者,请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法学院反映。
接待时间:每天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23-65382055
我们认为从上面的公告中能够获取的信息包括:候选人的局部信息、公示和异议期间、异议的形式和联系电话和地址等。然而行政法学院没有公布那些对有意见者充分提出异议的情报资料,却还鼓励有异议者提意见。试问有意见者在情报资料不充分的情况下,他们如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在古代,法律是治国利器而决不向被统治者公开,其理由是公布法律后,被统治者因知道法律内容而会不断争讼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而现在的社会环境不同于过去,社会治理离不开人民的积极参与,故国家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鼓励人民参与决策;而人民参与决策的前提是享有充分的信息,而信息的获取离不开信息公开。该办法之所以制定第12、13条是因为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深知只有公众积极参与,设立“应送年奖学金”的目的才可能实现。依据该办法的制定目的和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的目的,我们认为行政法学院公开候选人名单的方式具有广大的发展空间。
五、结束语
最后,我们还要强调下,由于该办法不是广义上的法律,因此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不能也不敢当作实施法律来对待。在前述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发现行政法学院实施该办法中所蕴藏的法律问题并不仅仅限于我们在文中已讨论过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一方面可能促进该办法更好的实施,另一方面培养我们运用法律原理观察社会生活的思维方法。我们在讨论西政实施该办法所折射的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始终没有脱离这样的理念:法律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和法律案件中,它就隐藏于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件中。就望文生义而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与“立法者不是创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已经向我们揭示了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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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17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突出重点原则、分级负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市长为本行政区域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向自治区主席负责。副市长按分工对市长负责,组织有关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考核办)负责考核的有关日常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指标、公共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和改善民生考核指标、社会管理考核指标和行政效能考核指标,实行百分制。
前款规定的考核指标,分值分别为50分、10分、15分、15分和10分。
第七条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
(一)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指标(50分)
1.重要经济发展目标(30分)
(1)地区生产总值增速(7分)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速(7分)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6分)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4分)
(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4分)
(6)城市化率提高幅度(2分)
以上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考核。
2.做好节能减排工作(8分)
(7)年度万元GDP综合能耗(4分)
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考核。
(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分)
(9)化学需氧量(2分)
以上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
3.切实保护耕地,完成种植、绿化等任务(12分)
(10)耕地保有量(2分)
(1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年内建设用地占补平衡(2分)
以上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考核。
(12)粮食产量(2分)
由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负责考核。
(13)特色和设施农业建设任务(2分)
(1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2分)
以上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考核。
(15)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和造林成活率(2分)
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考核。
(二)公共安全考核指标(10)
1.保持火灾形势稳定(2分)
(16)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起数(2分)
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考核。
2.做好食品安全工作(2分)
(17)食品安全重特大事故起数(2分)
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考核。
3.做好环境保护工作(1分)
(18)严重的偷排、超排和有害物质泄露环境事件(1分)
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
4.做好安全生产工作(5分)
(19)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分)
(20)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分)
(21)工矿商贸企业十万就业人员死亡人数(1分)
(22)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1分)
(2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1分)
以上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核。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考核指标(15分)
1.创业带动就业(6分)
(24)全民创业完成任务(2分)
(25)城镇登记失业率(2分)
(26)转移输出农业劳动力和劳务总收入(2分)
以上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核。
2.做好社会保障工作(4分)
(27)社会保险参保人数(2分)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核。
(28)社会保险征缴率(2分)
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考核。
3.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廉租房”保障制度等(5分)
(29)城乡环境综合治理(2分)
(30)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和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分)
(31)“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和旧村改造(1分)
以上由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考核。
(四)社会管理考核指标(15分)
1.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分)
(32)人口自然增长率(2分)
(33)计划生育率(2分)
(34)人口出生率(1分)
以上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考核。
2.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1分)
(35)动物疫情发生和扩散事件(1分)
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考核。
3.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分)
(36)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2分)
(37)命案侦破率(2分)
(38)百名民警破案绝对数(1分)
以上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考核。
4.做好信访工作,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4分)
(39)集体进京上访、个体进京非正常上访人次(2分)
(40)到自治区集体上访批次、人次,到自治区重复上访批次、人次(2分)
以上由自治区信访局负责考核。
(五)行政效能考核指标(10分)
1.依法行政(3分)
(41)依法行政(3分)
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
2.优质服务(3分)
(42)辖区企业和居民代表对政府的效能满意率(3分)
由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负责考核。
3.政令畅通(4分)
(43)政务督查(1分)
(44)应急管理(1分)
(45)公文办理(1分)
(46)政务信息(1分)
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
前款规定的考核内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政府考核办报请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实行基本分值与加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具体为:
(一)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按基本分值的110%计分;完成目标任务70%至110%的,按实绩计分; 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下的,不计分。
约束性指标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0%至110%的,按实绩计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不再计分。
受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完成目标任务低于50%的,按基本分值的80%计分。
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等指标的计分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公布施行。
行政效能考核指标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基本分值计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情况扣分。
(二)市人民政府考核所涉工作在本年度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9、0.8分;市人民政府考核所涉工作在本年度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以上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市人民政府考核所涉工作在本年度有重大改革、创新,其经验受到省部级以上肯定推广的,加计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市人民政府本年度工作受到国家部委(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三)市人民政府违反政府效能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受到自治区政府效能办、考核办通报批评或者处理的,一次扣1分。
(四)市人民政府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不力的,扣2分。
(五)经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组织调查,本地区企业和居民代表对人民市政府的效能满意率低于60%的,扣5分。
前款规定的事项需要加扣分的,由各市人民政府提供证明材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考核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市人民政府目标任务的确定、督查落实和考核考评工作;自治区政府考核办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
(一)自查自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于年中(7月5日)、年底(次年1月10日)前,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由市长审签后以书面形式按时报送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和有关考核认定部门(见附件)。
(二)考核认定。有关考核认定部门对各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逐项进行认定,并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分类汇总、核对。
(三)考核评审。自治区政府考核办召集有关考核认定部门对所有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四)现场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考核组,对各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认。
(五)考核审定。考核组将考核结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奖励按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三个等次,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和三等奖各两名(总分低于75分的,不参与评比)。
奖励额度由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划拨,其中2%直接奖励给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将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中扣减2分—5分,并在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单位考评等级,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府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自治区考核认定部门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厅、环境保护厅、地税局、统计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调查总队、信访局、法制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对部分医疗服务开展按病种收费的定价方式改革,对于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积极意义。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
  二、规范有序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按病种收费是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方式之一,现阶段应主要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中医临床诊疗方案》,以及各病种临床路径等卫生技术规定,制定具体临床路径,鼓励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结合各地已开展的病种试点和卫生部关于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等情况,我们遴选了104个病种,供各地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时参考(具体目录见附件)。已经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的地区,可结合国家公布的104个病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尚未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的地区,可在国家公布的104个病种范围内遴选部分病种进行试点。
  三、合理制定病种收费标准。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有约束、有激励”的原则,制定病种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以补偿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按病种核算服务成本,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治疗标准出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
  四、建立和完善参合人员按病种报销支付制度。对医疗机构向参合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报销支付标准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行业组织协商确定。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筹资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参合人员费用共付比例,逐步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
  五、建立病种收费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病种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卫生部门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的监督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监测医疗机构各项评价指标变化情况。要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在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同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及服务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新闻宣传。各地价格、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做好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研究设计按病种收费的改革方案,统筹安排各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新闻宣传,及时答疑解惑,正确引导舆论,为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对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附件:按病种收费推荐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按病种收费推荐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39256852953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