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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异地犯新罪如何处理/韩耀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4:58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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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法院受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后,因被告人处于哺乳期,故对检察机关起诉时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手续进行了续保。案件尚未开庭,被告人又因新的盗窃行为被异地乙市司法机关逮捕羁押。关于案件的下一步程序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前后盗窃案件均未经审判,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案处理,依照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最初受理的甲法院或主要犯罪地乙市法院管辖。但无论移送何地管辖,前案应先由公诉机关撤诉为宜,以利后案的侦查及并案起诉等工作。检察机关虽也认为应并案处理,但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异地犯新罪的管辖问题无相关明确规定为由,不同意撤回起诉,提出应由甲法院以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哺乳期满等理由逮捕被告人。

  甲法院在分析检察机关的意见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且已被异地司法机关拘捕,其新罪的侦查及审查起诉应由公安、检察机关在交付审判之前先行解决,法院在此之前决定逮捕有悖于诉讼程序;而且因为现行法律对上述情况尚无明确规定,并案起诉程序存在障碍,即便法院决定逮捕后,又将面临应立即恢复审理但又不能交付审判的困境,无益于对案件的及时处理。故对本案程序上的处理应以公诉机关现行撤诉,待两地司法机关协商明确管辖权后并案侦查、起诉为宜。

  同时针对上述情况所反映出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应建立跨省异地司法机关办案的协调机制。基层办案单位在跨省案件的管辖、移送工作中发生的困难或障碍,往往是一些操作方法、工作协调方面的问题,并不涉及重大的刑事诉讼原则,若案件因此而层报“两高”,其中各级司法资源的投入必然加重原已繁重的工作负担,时间长、环节多且与实际问题的解决并不相称。如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赋予省级司法机关相关职能,按刑事诉讼的阶段划分,建立省级单位(或其授权单位)之间的协调平台,负责大量普通案件的管辖、移送等工作,则能在保证衔接工作规范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高效有序地打击跨省异地犯罪。2.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本案被告人在异地被拘捕,甲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并不了解,后因法院传被告人开庭才从其亲属处知悉。因此公安机关应通过内部网络、户籍地查询及详细讯问等多途径进行全面核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发现他处有在办案件的应及时通报,以便确定管辖单位,避免因信息不通畅而导致案件处理程序的不当。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将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有关信息纳入网络系统、通知户籍地,以利于其他办案单位的查询。3.应进一步完善公诉案件的撤诉机制。为合理应对案件起诉过程中各种不可预知的变化可能,建议对需要解决并案管辖等程序性障碍问题的,明确其撤诉条件,消除其因考核考评而产生的撤诉限制。4.应进一步加强取保候审期间对被告人的监管措施。本案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新的犯罪,说明有“脱管”情况。应不断探索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依法严格限制被取保候审对象的活动。办案单位尤其是执行机关,可采取令对象定期报到、细化保证人的保证义务、随机上门实地考察等多种方法掌握其实际动态,发现违反规定及时处置或变更强制措施。户籍地公安机关无论是否作为执行机关,均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提供完备的信息资料。

  (作者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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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体委关于我国加入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和正式成立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体委


民政部、国家体委关于我国加入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和正式成立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体委:
为了积极开展我国智残人体育运动,并在这方面得到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的帮助和指导,今年六月十七日,民政部、国家体委、外交部会签了《关于我国加入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的意见》文件,决定由民政部牵头、国家体委协助,正式成立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并以中国智残人体育协
会的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七月六日,我们已收到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总部主席史维法的来电,对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正式通知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已被批准加入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
为了减轻智残人的残疾程度,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体育生活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智残人体育运动的领导,逐步做好智残人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工作,组成本地区的智残人体育队伍争取在条件成熟时,参加国内和国际的特殊奥运会的比赛活动。
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已经成立,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附:一、民政部、国家体委、外交部(关于我国加入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的意见》;
二、中国智残人体育协会成员名单。(略)

附:民政部、国家体委、外交部关于我国加入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的意见(1985年6月17日)
我国政府历来对智残人十分关怀。为了减轻智残人员的残疾程度,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体育生活,近年来各地逐渐开始注意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功能训练和康复工作,并开展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
今年三月二十二日,应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总部主席史维法和副主席、亚太地区总裁容德根的邀请,民政部、国家体委联合组成中国观察代表团赴美参加首届冬季国际特殊奥运会。我国观察代表团受到该组织热情友好的接待,给予很高的礼遇。在运动会期间,我国观察代表团与史维法
、容德根就我国如何开展智残人员体育运动问题交换了意见。他们希望中国能参加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并争取参加1987年夏季国际特殊奥运会。据了解,智残人员体育运动在许多国家已相继开展起来。为了填补我国智残人员体育运动的空白,为了使我国在开展智残人员体育运动方面得到
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的帮助,经我们研究决定,由民政部牵头、国家体委协助,正式成立中国智残人员体育协会、并以中国智残人员体育协会的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特殊奥运会组织。
附:国际特殊奥运会(ISO)简介(略)



1985年7月17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对个别文字作修改后,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1997年6月27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后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管束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发现被监护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作为第四条。
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依次改为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第三项、第四项。第三项为“(三)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未及时制止的,处监护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为“(四)教唆、引诱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第四项依次修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四、删去第十条。
五、第八条、第九条依次改为第九条、第十条。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在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划界限不清地区的,相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均可处罚,但对同一个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本决定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依据此决定对《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施行。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