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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56:11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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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法[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不断强化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国家局决定对全国烟草行业工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现将《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现制定“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在全行业经营管理人员中推行规范化、制度化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有效提高全行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为主的转变,为保障烟草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考试对象
  全国烟草行业工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都必须争加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其中,参加考试的工商企业正、副职领导,由国家局直接组织考试;其他应考人员,由各省级局组织考试。
  三、建立统一考试题库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部分省(区、市)抽调人员参与建立题库工作。题库应在统一考试前完成若干套试卷的密封储备。每套试题力求知识要点涵盖广泛、难易程度调控均衡,不出偏题怪题。经营管理人员统一考试题库将在国家局(总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子系统中予以公布(国家局管理信息系统的网址是∶http://ec.tobacco.gov.cn/或http://ec.tobacco.com.cn/)。
  四、内容与题型
  考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招标投标法》、《破产法》、《劳动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烟草广告暂行管理条例》,以及《票据法》、《广告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条例》、《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中国政府的承诺》等法律文件中与烟草行业经营管理有关的知识。以国家局法规司编写的《烟草政策法规汇编(新编)》为参考书。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供考试复习题库,为培训学习提供重点内容引导。
  考试题型:每套试题的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两类。满分为100分。其中,选择题50分、判断题50分。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考试及格。
  五、时间安排
  统一考试时间范围为2003年5—9月。国家局直接组织的统一考试,由各省级局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可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自主安排具体时间。但确定后,要在考试两个星期前,将有关安排上报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安排监考和从题库中抽取试卷工作。由省级局负责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时间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自主安排,但必须提前向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呈报工作方案,必须先培训后考试,必须使用国家局建立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题库的试卷,必须按照统一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六、考试方法
  (一)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二)由国家局直接组织的统一考试,每个省份为1—2个考点;由省级局组织的统一考试,按适度集中的原则,由各省级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酌定。
  (三)各考点在考前从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试题。制作试题应严格保密,由专人负责;考试试题必须现场启封。对泄题和作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考场安排:由各考点所在地的省级局负责落实。
  (五)监考人员:国家局直接组织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各省级局组织考试的监考人员,由省级局统一安排。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不少于三名。
  (六)试卷处理: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当场收集装订并密封考试试卷,妥善保存,交付阅卷工作小组。试题的安全和移交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组长负责。
  七、阅卷工作
  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的阅卷工作,按“谁组织考试、谁负责阅卷”的工作原则进行。国家局直接组织考试的试卷,由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的阅卷工作组进行阅卷。各省级局的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省(区、市)的阅卷工作。阅卷工作应在考试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并及时将全部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报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考前培训
  全国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统一考试的目的,是“以考促学”,着眼于切实提高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因此,考前培训是统一考试必不可少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此次统一考试,将在统一考试前对法规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此后,由这批人员作为骨干师资力量,对本省(区、市)有关考试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培训内容以统一考试规定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各省(区、市)培训工作计划要列入统一考试方案,报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考试纪律
  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应执行全行业统一的考试纪律(具体要求见附件1)。
  十、组织实施
  (一)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由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各省(区、市)的统一考试工作,由各省级局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并实行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
  (二)各省级局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经营管理人员统一考试工作。从关系行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管理人员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时间、人力、物力上提供充分保障,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培训、监考、阅卷等工作。国家局将原来的“全国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各省级局应参照进进相应调整,并及时报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正确处理培训与考试的关系。考试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统一考试来检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促进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因此,能否认真搞好培训工作,是统一考试能否见到实效的关键。培训工作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走过场,不能只为了应付考试而背题,培训辅导必须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讲解,帮助应考人员切实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各省级局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把工作落到实处,使培训达到应有的效果。对没经过培训就组织统考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四)各省级局应于三月二十日前将考试方案及应考人员名单(用MicrosoftExcel文件格式,见附件3)报送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局负责制作本省(区、市)参加统一考试人员的准考证(准考证式样见附件4)。国家局将随时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抽查。发放准考证时,请同时收取应考人员与准考证同版的2寸免冠照片一张,以备发放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使用。
  (五)统一考试结束后,国家局将向全行业通报考试情况。考试合格者由国家局统一制发“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从事烟草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资格。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管理工作的资格。已经在岗的,应调离岗位。对统一考试不及格的,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视为法律知识不过关,按不合格人员对待。
  (六)建立健全统一考试档案。各省级局法规部门,应将建立健全统一考试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国家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统一考试档案应包括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考试成绩等。统一考试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七)各级考试组织部门应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严格的考试纪律。严禁出现漏题、泄密、替考、抄袭、随意增减得分等现象。国家局将派出考试工作巡查组,对各省(区、市)的统一考试组织情况进行抽检、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010-63605264)。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纪律(略)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略)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人员名单(略)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准考证》统一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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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德铭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渡口、航道、船闸、港口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等交通专业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苏州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质监机构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市质监机构根据委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本市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试验室的工作,组织本地区监理人员和试验人员业务培训;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试验室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三)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
  (四)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会审;
  (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六)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重大交通工程质量事故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完工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并参加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
  (八)参与省、国家级“三优”交通工程的核验;
  (九)组织交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的质量监督资格的初审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工程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资质及装备清单和试验室人员名单;
  (三)施工组织设计副本;
  (四)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和人员名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人员名单及其资格等。
  经质监机构现场核实后,建设单位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办《开工报告》。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九条 质监机构对申请办理质量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大纲,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抄报上级质监机构。


  第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当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质监机构在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随机质量抽查中,可以使用、调阅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试验报告,可以对受监督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象。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质监机构应当按工程质量监督大纲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工程试验室、检测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检或核验;
  (二)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后,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向建设单位发送《交通工程质量现场抽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质监机构进行质量评定(鉴定)或评定(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监机构作出的质量评定、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定、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质监机构申请复核。
  质监机构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原评定、鉴定不适当的,应当变更或撤销。


  第十四条 在质量监督期内,交通建设工程重点部位、重要数据的检测,由建设单位或者质监机构委托有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质监人员由从事相应专业施工、设计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质监机构考核认证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标准,熟悉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退场,并可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质监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和因监督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知发〔2007〕32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省九届党代会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对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切实加强对培育工程的管理,确保培育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九日


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培育工程”)。为加强培育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工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为目的,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在全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
  第三条 培育工程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和负责管理,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联合成立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全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的受理、审批、日常管理及评估验收等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培育工程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滚动式发展,2007年开始启动,以后逐步推开,培育期限为3—4年。通过培育,企业要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能适应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且不低于研发费用的10%;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知识产权产出等指标纳入对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内容,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高度重视技术创新,逐步掌握本行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年申请量增长50%以上,发明专利所占比例不低于40%:拥有驰名商标1件以上或湖南省著名商标2件以上;拥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1至2个;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居国内本行业企业的前列。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主导产品的专利数据库,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及诉讼、对外合作和产品营销中,充分利用专利及知识产权信息;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监控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国内外进行专利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设立企业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认真落实和兑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不断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企业职务发明的实施率要达到80%以上,50%以上的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强化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要达到100%;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一批熟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能独立处理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第三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五条 对纳入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政策性扶持:
  (一)对培育企业实施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产品,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评选。
  (二)对培育企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要为其实施转化提供有利条件,并积极向国家和相关部门推荐,帮助培育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级重大产业化项目。
  (三)要积极推动培育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势技术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国家技术标准;优先推荐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软课题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四)建立省、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通道,对培育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给予重点保护,培育企业被侵权时,有关部门要尽快立案、尽快处理、尽快结案;培育企业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要帮助和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五)支持培育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帮助培育企业开展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积极支持培育企业的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邀请专家为培育企业举办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班。
  (六)帮助培育企业建立专利工作站,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深审查员和有关专家来企业指导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技术情报分析和战略研究,制定企业及产品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培育企业以我省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为主。申报培育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强烈的需求,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二)具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专项工作经费和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专利申请20件以上或专利授权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0%,并有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等其它知识产权。
  (四)职务发明实施率不低于50%,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商标和品牌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本行业中有重要地位、对湖南经济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方可依照本办法申报。
  第七条 申报培育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填制《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等申报材料(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签署意见后,共同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三)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文件下载请登陆“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申报材料。
  (四)中央及省直在长单位可直接向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培育企业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专家评审确定后,由管理办公室下文,认定为“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并授牌。
  第九条 培育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企业列入培育工程后,须与管理办公室签署《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件2),并上报《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培育工作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及阶段任务实施。
  第十条 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检查;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央及省直在长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培育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培育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合同书》和《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是年度考核、检查的重要依据,考核检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培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培育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培育企业每年11月按照合同要求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1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一同报送管理办公室。12月底前,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和检查。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检查情况提出年度考核意见。考核合格者保留培育企业资格,继续拨付相关资金;不合格者责令整改,停止拨付相关资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培育企业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培育工作所需资金由政府和培育企业共同筹集。省财政在知识产权事业经费中设立培育工程专项工作经费,培育期内,视企业开展工作的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培育工作经费开支范围:
  (一)建立企业专利信息平台及知识产权数据库;
  (二)企业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登记;
  (三)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四)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来企业指导、咨询和服务;
  (五)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培育企业应认真编制培育工作年度推进计划和经费安排预算。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安排预算和上年度考核检查情况,管理办公室研究经费下拨方案。专项资金每年—次性拨付,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培育工作经费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管理办公室将对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企业投入不到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将追回财政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培育企业资格。


  第七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八条 培育企业应在培育期满1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3)。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前培育企业须认真编写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做好现场验收准备。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审。
  第二十条 验收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依据为《合同书》和《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指标。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等。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和考核验收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企业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且成效突出者,授予“湖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基本按期完成任务目标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预定任务和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的培育期限半年以上,且未通过管理办公室批准延期的。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未通过验收的,视为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知识产权局原《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办法,在本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