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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8:34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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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3日,国家机械工业局


局机关各司室、在京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第一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提高办公效率的现代化手段,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信息将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交换。而政府信息网及相关对口网络中相当一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机密。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同时更好地运用网络技术为振兴机械工业服务,特制定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要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所有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加强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局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局办公室和行业管理司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以及在京直属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工作。局内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局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在规划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与外界联接的通道必须设置防火墙,重要的内部信息必须限定在一定的局域网内。
第五条 网络上传递信息的保密要求要与文件密级管理一致,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程序。并接受局保密办的统一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网络上传递的统计信息及数据库由行业管理司统一管理,数据在规定解密的期限内,不允许在公开网络上转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如:利润、成本、产品价格、库存等指标)不允许上网。其他业务工作的涉密界定按原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机械办〔1996〕1071号)确定并由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局保密办审核、把关、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及在局楼内办公的所有单位计算机网,一律由局委托经济信息中心承担设计和安装、维护。并提供接入互联网的统一出口。各单位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局行业管理司批准,上网费用各单位自付。
第八条 各单位采取拨号上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行业管理司备案登记。上网费用及电话费用自付。
第九条 局机关局域网(OA网)已在大部分办公室布线,是机关内部办公网,楼内其他单位未经行业管理司允许不得擅自接入OA网。
第十条 局机关及大楼内所有单位设内部办公局域网传递信息时,不要干扰和移动OA网线,在按工作需要接通计算机并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也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计算机网络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要加强对使用人员的管理,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确保计算机网络接入互联网后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十二条 通过国际互联网输出或下载有关信息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邮件、下载软件和新程序、新软件使用前进行检查,防止BO黑客等有害程序和病毒的侵入。
第十四条 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该机不得打印机械办〔1996〕1071号文内规定的涉密材料,不得储存秘密级以上文件。联网机器采取严格的技术安全措施,以防失密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使用联网计算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政治谣言、妨碍社会安定以及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司负责我局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工作,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将会同局保密办责令拆除连接,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包括楼内所有办公单位)及在京直属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和行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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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襄办发〔2004〕32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8日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襄樊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关工委)是在中共襄樊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心、教育下一代的群众性的工作组织。

第二条 市关工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青少年,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动员和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四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重要途径,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创新,关心教育下一代,既是广大老同志崇高的历史使命,又是社会主义事业继往开来的迫切需要。

第五条 市关工委协助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老同志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关心下一代活动。

第七条 发挥老同志的政治、经验、威望、时空等优势,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协助大、中、小学校和有关单位大力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开展青年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科教兴国、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结合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开展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配合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教育青少年从小学法、懂法和守法,远离“黄、赌、毒、邪”。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思想转化,做好有劣迹青少年思想转化工作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

第十条 组织老同志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调查研究青少年状况及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青少年学习、生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当代青少年成长规律,研究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

第十二条 根据当代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和需要,结合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组的实际情况,组织老同志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关心下一代活动。鼓励老同志同青少年开展“忘年交”,做青少年的知心朋友,为青少年做好事、办实事。

第十三条 加强全市关心下一代组织的工作联系,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关心下一代工作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委办局,大型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市关工委由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的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会同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并发任职通知。

第十七条 市关工委设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八条 市关工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办公室是关工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主任办公会议的决议,负责处理市关工委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单位关工委设办公室,挂靠同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由从事老干部工作的人员兼任,根据需要可聘请离退休干部参与工作。

第二十条 市关工委与全市各地、各单位的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是工作指导关系。市关工委负有部署、检查、指导的责任,各地、各单位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有及时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关工委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关工委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循服从全局、服务中心、发挥优势、积极参与、拾遗补缺、配合补充的工作方针。坚持就近就地、因人制宜、发挥专长、量力而行、劳逸适度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主动加强与组织、宣传、教育、科技、文体、政法、老龄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的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关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听取关工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审议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和批准当年工作计划;讨论其它应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 条根据襄文[2000]13号文件精神,全市各级关工委工作人员经费和活动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成员大多数是离退休老同志,各单位要大力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属于市关工委。





关于落实《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落实《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1年4月22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为加强对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工作的管理,防止异地申请、滞留不归、公费旅游以及任意扩大参旅范围等情况的发生,经商公安部六局同意,现就为赴东南亚三国旅游者申办出国护照的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赴东南亚三国旅游者的出国护照,应由国务院批准暂授权承办此项业务的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海南省旅游总公司(详见旅国际发〔1990〕202号和〔1991〕008号文)代为向参游者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申办。
二、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有关的分支社接受其总社委托组织客源,并将参游者名单报送其总社,待总社审批并向分支社发盖有专用印章的确认函电后,分支社方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为参游者申办出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总社的确认函电审发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