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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7:31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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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人事部直属机关党委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人机党 〔2007〕16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党组织:



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按照部党组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现就认真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科学分析了当前我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阐述了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深刻回答了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和理论基础,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更好地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团结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切实通过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为顺利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完成人事工作各项任务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主要安排



1、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人民日报》6月26日刊发的关于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的新闻稿,以及6月28日开始刊发的评论员文章,深刻领会讲话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讲话的精神实质。学习可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个人研读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各单位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列入理论中心学习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于近期专门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充分发挥中心组在学习贯彻中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3、七月中旬,部里拟举办一次报告会,请中央党校教授来我部进行专题辅导。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参加。七月份部里召开的理论务虚会,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进行。



4、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机关党委工作简报、中国人事报、局域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刊登各单位组织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的浓厚氛围。



5、各单位党组织要将学习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与我部正在开展的迎接十七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认真抓好对照检查与整改阶段的各项工作;与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做好各项人事工作紧密结合,不断推进人事工作的创新发展,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落到实处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各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责任。各单位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学习计划,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本单位学习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



请各单位及时将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报机关党委。



人事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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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4〕210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陵、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迁人或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建设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房屋拆迁和建筑施工场地。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环保、建设、建工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施工场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五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拆迁实施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设置施工现场的围墙(围挡)、临时环卫设施、硬质路面、冲洗设施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设立标注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内容的制度牌。
第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推行车辆密闭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建筑拉圾、工程渣土,也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八条 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进行,不得在施工场地范围外堆放物料、机具等。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工棚和临时厕所等临时设施不得建在临街一侧,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施工现场设置临时环卫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和管理,做到场区内无暴露性生活垃圾;临时厕所有专人洗涮保洁,做好清掏、消杀工作,做到无蝇蛆孳生。
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
第十条 拆迁实施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绿化及其设施。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加强养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迁移、砍伐。
第十一条 拆迁实施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不得焚烧油毡、橡胶、油漆、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但是,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除外。
第十二条 拆迁实施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一)施工现场必须砌筑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的临时围墙(围挡),围墙外侧用白灰浆粉刷一致,墙面可采用统一制式的宣传广告。沿街围墙所留出入口不得超过两个,每个出入口宽度不得大于四米,出入口间隔不得小于六十米。
(二)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三)建筑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应当用礁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
(四)房屋拆迁完毕后,超过一年不进行施工的,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轮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禁止施工运输机动车车轮带泥行驶,禁止超载,沿途不得抛撒、泄漏。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临时环卫设施,或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拆除临时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临时设施,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占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损毁城市树木花草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可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拆迁或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油漆、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挡),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运输机动车车轮带泥行驶,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代为清除的,承担清除费用,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急 发改运行[2005]258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做好2006年春运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保证重点物资运输,经商有关部门,2006年春运从1月14日开始至2月22日结束,共计40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春运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做好春运工作,不仅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更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快捷方便”的原则,扎实认真地做好春运的各项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铁道、交通、民航、城建、公安、劳动保障、旅游、工商、教育、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春运工作。各地春运工作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春运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安排。
二、 科学组织运力,努力满足需要
据预测,2006年春运期间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20.42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3.1%。其中铁路1.44亿人次,增长3.1%;道路18.55亿人次,增长3%;水运2800万人次,增长1.4%;民航1500万人次,增长9.4%。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运量预测和今年元旦、春节相隔较近,学生、民工、探亲流将形成叠加的特点,及早准备运力,适时增加线路、班次,加开车(船)、飞机,努力满足旅客的出行需要。对民工和学生流量较大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开行民工和学生专列。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的调度,保证旅客及时疏散。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加强与运输部门的沟通,使运输部门准备足够运力,保证运输需求。
在做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要兼顾货物运输,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平稳有序。
春运期间,各地政府要协调两大石油企业,保证客运车辆用油,特别是柴油的足额供应。
三、 强化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运输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是春运工作的核心。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将运输安全的各项规章落到实处。在春运前和春运中,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和对运输工具、设施的安全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工具和设施投入春运。要针对道路安全形势严峻的局面,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努力做到“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消除事故隐患。对容易诱发重大恶性事故的严重超载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继续联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和防范。此外,要对县乡道路、山区道路和乡镇渡口进行一次安全整治,排除不安全因素。
各地政府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建设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对运输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周边地区进行综合整治。加强对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的巡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公安、交通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整顿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黑车”、“宰客”和“车匪路霸”等各种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非法活动。此外,还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的查禁工作,完善现行的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
四、 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疾病传播
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大,密度高,容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各地运输部门要努力做好车站、码头、机场和运输工具的清洁及消毒工作。做到勤打扫、勤通风,有效预防各类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各运输部门要在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以及禽类产品运输,对防控所需的物品要特事特办,力争按时限要求运抵目的地。
五、 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和谐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为旅客出行创造便利的条件。春运期间,各交通运输部门要增设窗口,延长售票时间,组织送票上门,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提供电话订票、网络订票等服务,尽量方便旅客购票。要及时发布运输信息,妥善处理因运输时间延误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满意。
春运期间,有关方面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播发春运的信息和动态,并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建议。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