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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33:48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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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发展改革委、公安、农业、商务、卫生、食品药品主管部门:

自5月份全国猪肉涨价以来,少数不法商贩借机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猪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有关部门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大了对猪肉市场的管理力度,但上述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关切,社会关注,群众关心。为维护猪肉市场秩序,确保消费安全,现就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作为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猪肉的市场供应和管理事关百姓,影响全局。猪肉消费是否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猪肉市场预测,真正摸清供需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供应,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到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加强市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前不久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这是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大管理力度,强化落实,把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抓好生产源头管理,确保猪肉质量

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禁止在生猪饲料中加添违禁药物,强化监管措施,确保猪肉质量;加快推进生猪标识及疾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的不法行为。

(二)严格生猪屠宰管理,确保上市猪肉安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决不允许病害猪肉从定点屠宰企业出厂。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的打击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游村串乡收购病死猪、销售病死猪肉等不法行为, 保证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收购和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法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工商市字[2007]13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猪肉市场监管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既要与场内经营者、当地工商部门签订书面责任书,又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在经营者中开展“讲诚信、讲道德”活动,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12315”申诉举报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猪肉原料的管理,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猪肉购入、索证和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六)加强对猪肉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猪肉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全面做好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的监督工作,开展猪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猪肉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

(七)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猪肉等副食品价格的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整顿生产、屠宰、运输和猪肉销售各环节收费,坚决取缔非法收费,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八)立足职能,促进生产,保障流通

生猪生产,对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生猪养殖企业、养殖户提供支持和方便,促进生猪生产。要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猪肉流通市场,确保猪肉正常流通,形成大贸易、大流通、大市场。大力推进连锁、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引导多渠道开展猪肉等副食品经营,保障市场供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责,高度重视,把加强猪肉市场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实抓好。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凡是国务院已确定的政策措施,要不折不扣地立即执行,并要加大力度,确保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抓细抓实,要协调指挥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狠抓督促检查,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特别是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情况、城乡结合部市场和农村集市的猪肉经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求真务实,抓出成效

各部门要把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加大市场管理力度,扑下身子,真抓实干,切实做到工作安排有部署、有措施、抓落实,检查督导有方案、有重点、有效果,力戒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务求做到各项工作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及时应对。

(三)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

各部门深入基层研究市场,要对猪肉供求、市场管理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要坚持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掌握统计数据和具体情况,全面及时地掌握本地区生猪和猪肉市场信息,做到情况清、问题明,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供需、市场管理情况作出预测,对出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对策和建议,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9号)精神, 及时沟通信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生猪、猪肉及制品的正常流通,保障市场供给,维护市场稳定,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五)制定应急预案,保障节日供应

各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市场管理的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对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要做好中秋、国庆节期间的猪肉供应,切实保证不断档、不脱销。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如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六)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各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建立密切联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政府在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让广大群众了解猪肉市场的真实情况,及时发布市场消费信息,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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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

黄冈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和真实地反映全市金融生态状况,切实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系统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服务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司法环境、金融内生环境和政策制度环境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金融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由黄冈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生态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遵循科学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应涵盖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内容,全面、系统地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为金融生态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五条 遵循真实性原则。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台账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监测评价指标的数据能够连续、及时、准确地采集。
  第六条 遵循相关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与金融生态环境应密切相关,即在统计上的高度关联性,能够真实地反映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和水平。
  第七条 遵循操作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和测算方式在操作上应简单可行,便于监测部门进行统计、观察、分析、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按要求向本级金融生态办报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表:
  (一)统计局;
  (二)招商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
  (三)人民银行;
  (四)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
  (五)信用担保公司。
  第九条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统计表应在每季末10日内报送金融生态办。
  第十条 报表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单位负责人应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金融生态办负责对各单位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填报单位发出查询通知书,收到查询通知书后,相关单位应在当日回复。
  第十二条 金融生态办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数据的前期采集工作,为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金融生态办应根据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要求,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报表体系:
  (一)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二)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数据采集表;
  (三)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台账;
  (四)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效果表。
  第十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发展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GDP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贷款累放占GDP的比重、招商引资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二)行政服务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抵押贷款综合费率、处置抵债资产综合费率、党政干部和机关单位欠款清收率、信贷营销资金到位率等指标;
  (三)金融信用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不良贷款占比、企业逃废债占比、信用企业、社区和乡镇占比、新增存贷比例等指标;
  (四)金融司法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审结率、胜诉率、执行率和执行费用率等指标;
  (五)信用中介环境监测评价指标,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经营情况指标;
  (六)金融内部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存款和贷款增长率、资产流动性比率、利润增长率、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农村信用社备付金率等指标;
  (七)政策制度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文件、规定和办法。
  第十五条 金融生态办负责编制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信息采集,在每季末15日前完成。

第五章 分析监测

  第十六条 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与金融生态密切相关的7大环境,即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服务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司法环境、信用中介环境、金融内部环境和政策制度环境。
  第十七条 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职责:
  (一)重点分析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研究分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预测未来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变化趋势,为政府制订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金融生态办负责金融生态监测分析工作,并形成分析监测报告,在每季末20日前完成。
   第十九条 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分析网络,从职能部门、金融系统和成员单位聘请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员,全面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分析。
  第二十条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金融生态建设环境季度工作例会,同时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监督本部门或本单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
  (三)负责收集社会各界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金融生态办提交合理化建议书;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每季应向金融生态办提交一份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应组织召开一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例会,专题听取监测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由本级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聘任和考核。

第六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按照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A级为优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良好,金融运行健康平稳,无系统性金融风险,无金融违法案件,无违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信用环境根本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
  (二)B级为合格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含70分)至80分,金融外部环境较好,金融秩序较好,金融资产质量较好,农村村级债务化解较好,当年无新增逃废债发生,社会信用环境逐步改善,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三)C级为次级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70分,金融外部环境一般,金融运行存在风险隐患,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弱化;
  (四)D级为劣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各项监测评价指标呈进一步下滑趋势,金融外部环境恶劣,金融运行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无所作为。
  第二十四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三)金融机构资金营运情况;
  (四)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步骤:
  (一)编制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台账,根据台账计算金融生态评价指标的实际值;
  (二)按照金融生态监测指标评分标准,测算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的实际得分;
  (三)根据实际得分确定金融生态环境等级,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金融生态监测评价计分方法:
  (一)根据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的计算公式和评分标准计算各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二)根据各项指标得分分别计算经济发展环境等7个监测环境的得分,每个监测环境得分等于具体监测指标得分之和;
  (三)根据每个监测环境占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权重计算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总体得分,金融生态总体评价得分=(每个监测环境实际得分×实际权重)之和。
  第二十七条 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应按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步骤,完成综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总体状况;
  (二)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工作成效;
  (三)分析和研究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的薄弱环节;
  (四)针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布范围对象包括:
  (一)湖北省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三)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市级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金融生态信息披露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信息。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条 监测评价结果为A级金融生态区的地区,金融部门应实行信贷倾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A级金融生态区人民银行应优先安排各类再贷款。
  (二)对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增加信贷投入总量,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增幅应达到1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存款60%以上用于支持本地经济发展。
  (三)在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部门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应实行利率下浮。
  (四)在核销和剥离呆账贷款时,金融部门应优先考虑核销和剥离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
  第三十一条 将金融生态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申报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区)的重要条件,对被评A级金融生态区的优先上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两库一渠保护区内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必须服从保护水源的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二级保护区执行一级排放标准,三级保护区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第三条 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指经过潮白河主坝、北白岩、走马庄、九松山、西石骆驼副坝和内湖一号到十号副坝的坝顶路以内(包括公路及公路经过的各主副坝本身)以及白河主坝发电隧洞,泄水支洞和泄空隧洞三条入调节池的尾水渠道上口两侧各水平外推一百米范围内。
第四条 京密引水渠,指从密云水库龚庄子闸到团城湖南闸渠段包括团城湖,怀柔水库主坝输水隧洞尾水渠道。京密引水渠从团城湖南闸到玉渊潭渠段,在向田村山水厂供水期间,按一级保护区要求管理。
第五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指密云水库内湖湖面及内湖迎水坡范围内。
第六条 两库一渠上游流域范围,指两库上游河道在本市行政区城内的流域及流入京密引水渠的沟、渠汇水区。

第二章 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不得有与水利工程无关的永久或临时建筑设施”,指在最高水位线以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上述项目;已有的设施,在本细则施行后,由当地环保部门限期关闭或拆除。
第八条 严格限制机动船只的数量。在两库一渠各设置少量必要的机动船,供防洪、供水、水源保护管理和水产管理以及公安部门使用,本细则施行后不再增加新的捕渔船只。两库一渠内的一切船只,必须经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被批准使用的船只
,不得向水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机动船只要用封闭的加油系统,减少尾气污染,并在限期内更新或改造成为无污染的船只。
第九条 两库的坝上地区,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小商贩应到指定地点经营。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禁止一切旅游车辆上坝。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水产总公司在一级保护区内其同划定网籍养鱼的地点,确定网箱养鱼的规模。养鱼单位不得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高残毒的防治鱼病的药物,并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库管理部门报告养鱼的数量、种类、饵料及药物投放情况。
第十一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应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经市规划局批准。申请建设的单位在立项、选址时,应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的同意。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防治污染的工程设计文件,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防
治污染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产或使用。
第十二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和两库坝下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建设规划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现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提供防治水污染的技术资料,并抄送水利部门。
保护区内原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凡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经治理达到要求的,发给污水排放许可证;仍达不到要求的,令其停产或迁出保护区。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开矿、取土、取石、取砂料,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开挖作业中,必须有防止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开采后应负责恢复开挖面上的植被。
在保护区内的河道中开采砂石,须经水利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最高水位线以下取土、石、砂料,不得填库造地减少水库调蓄能力。

第三章 水源保护各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对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监督、协调各单位水源保护的工作;
二、协助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水源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三、总结、推广、宣传保护水源先进经验和技术,处理重大水污染事故;
四、指导、协调保护区内各区县环保部门的工作;
五、与河北省环保部门协商,提出对潮河、白河上游地区的保护要求;
六、组织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的科研、监测工作和资料的交流;
七、向市政府汇报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八、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验收竣工项目;
第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其职责是:
一、按照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及两库坝下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
二、指导、协调保护区内各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水源保护的要求,领导京密引水管理处和密云水库管理处以及河湖管理处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二、领导水文总站对两库一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会同市环保局对供水水质进行评价。
三、参加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公用局的职责是:
一、在取水口的卫生防护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根据生活饮水水源卫生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二、根据供水水源的水质要求监测水源水质,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供水质监测情况。水源水质受到污染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三、参加保护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四、协同环保部门对两库一渠的排污进行监督管理。对造成水污染,影响饮用水供水水质的事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其职责是:
一、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列入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领导本地区环保、公安工商、交通、水产和农林等部门的实施工作;
三、大力宣传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的意义,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两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内各区、县环保部门是水源保护工作的执法单位。其职责是:
一、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水面活动的机动船只进行登记审查和排污监督;
四、对保护区的水体、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密云水库管理处、京密引水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密云水库管理处在密云水库一百五十七点五米高程以下及其所管辖的山林、水利工程范围内,京密引水管理处在怀柔水库六十四点一三米高程以下及其所管辖的山林、水利工程范围内,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京密引水管理处协同各区、县环保部门对京密引水
渠进行管理;
二、合理布设水库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库水质,并定期向所在县的环保部门提供水质情况;
三、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四、会同有关单位划定钓鱼区,对钓鱼者进行管理。
五、在管辖范围内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水产部门的职责是:会同环保、水利部门划定网箱养鱼区;监督捕鱼船只的改造和排污;执行对养鱼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林、卫生、地质矿产、公安、工商、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执行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两库一渠水源作出贡献,认真执法,勇于向污染水源的行为作斗争,对污染水源事故及时报告,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或使用外,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和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两库一渠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辱骂、殴打执行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三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12号文批准)



198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