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5月23日,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长(春)深(圳)高速公路彰武段发生一起逆行货车与客车相撞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03.5万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3日2时50分,史永平驾驶号牌为蒙F18597重型货车,由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蓝天压燃厂装载钢材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辽宁阜新境内彰武服务区时,在服务区内掉头后由服务区入口逆向驶入长深高速至306公里200米处,与由西向东驶来的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驾驶员赵志远驾驶的号牌为津AB2626大客车正面相撞起火,造成33人死亡、24人受伤,两车烧毁报废。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重型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严重超员并超速行驶,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间接原因:一是辽宁省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封道方案要求,未在施工封闭道路两端开口处安排安全员全天值班;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社会车辆在施工路段违法掉头的重大安全隐患。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不到位。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和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巡查中发现的施工路段存在的违法掉头问题查处不力。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六间房警务工作站未发现肇事大货车超载的问题。二是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对车辆承包人及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对客运站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客运站车辆出站严重超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河东区运管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失察,在明知客运站不具备一级资质标准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认可该客运站具备一级资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和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发现事故客运卧铺车辆出站严重超员及在东丽支队辖区固定路段经常停车揽客等问题。三是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29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了很大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货运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伤亡事故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超限超载检查站点要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卸载和处罚。
(二)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利用卫星定位装置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强对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严把进站关、出站关,确保出站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不超员、不超载。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监督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创新安全工作手段和方法,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充分借鉴相关省份取得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安全统筹行业互助,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和事故的善后赔付能力。
(四)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加强对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落实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施工合同规定,规范施工作业,配备有资质的安全员,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健全安全监管机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现场布控和交通疏导,加强巡查,及时通报情况,防止通行车辆因在施工现场随意穿越隔离设施、违法掉头、停车等造成事故。
(五)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着力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逆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让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跨区域长途、超长途客运班线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车的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客车驾驶人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要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抄告一起。
附件: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史永平。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逆向行驶,造成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赵志远。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驾驶严重超员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超速行驶,造成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何鹏飞,中共党员,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经理,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一标段一工区负责人,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张傲宁,中共党员,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陈佰荣,锦州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董伟业,中共党员,沈阳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总监办第一监理驻地办主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苏志强,中共党员,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副指挥,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春雷,中共党员,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局长、彰武至通辽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指挥,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7.白雪飞,中共党员,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路政稽查科科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赵鑫,中共党员,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处副处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李振明,中共党员,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六间房警务工作站执勤民警,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孟庆龙,中共党员,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王凤洲,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大队长、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郝居广,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党委委员,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李鹏程,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车辆出站门检服务员,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14.曹连仲,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副站长,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朱振勇,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站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徐庆,中共党员,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吕广信,中共党员,天津通莎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8.赵俊起,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王敬,中共党员,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安全监督处处长,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曹书毅,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1.肖福祥,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刘金全,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驻客运站驻站员,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3.王五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河东区运管所所长、党支部副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刘立新,中共党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秩序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5.杜若,中共党员,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6.安长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民警,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高飞,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教导员,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8.崔书伟,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陈为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交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纪检组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9]17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我部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充分认识金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一)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和监管。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根据《办法》,尽快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并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选择和推荐工作结束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选择和推荐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在2010年3月底之前报我部备案;加强对承办交易业务,特别是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办法》所规定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基本条件,或在交易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产权交易机构,应立即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范围。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按照收益最大化和便利交易的原则,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三)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若干特殊规定。《办法》所称重要行业是指金融、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8大行业。重点子公司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对涉及上述行业的公司拥有控股权,以及对上市公司拥有控股权。根据《办法》,涉及重点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拟转让在境内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所持有的重点子公司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拟转让境外非上市子公司产权的,原则上应在《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确因受制于客观条件,无法征集意向受让方的,经充分询价,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三、完善程序,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推进国有金融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流转的过程中,要按照《办法》规定,严格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一)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全过程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按规定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持资产转让进入公开市场,保证转让信息披露完全,杜绝暗箱操作;及时做好转让价款收取、转让鉴证和产权登记工作。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还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加强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的有机结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资产评估工作,加强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的配合力度。
(三)加强对金融国有资产转让活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负责对各省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通过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
四、强化信息管理,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报告制度
为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探索建立金融国有资产转让基础信息库,全面掌握所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情况。
(一)做好信息定期报送工作。每年3月底之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将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我部。
(二)做好研究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要注意了解和总结在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财政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