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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16:51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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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软[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是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的基础依据和关键环节,为推动我国软件服务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已于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双软认定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切实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

二、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自律,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

三、关于执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

(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公示7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公示信息和结果见中国双软认定网;未经公示、公示期未满和未通过公示的软件产品,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审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登记报备材料(含电子版)应当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因未及时报送或未按要求报送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自行承担。

四、在当前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整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软件服务业工作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纪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切实做好地方双软认定工作,确保双软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延续性、稳定性和时效性。要依据《管理办法》对2008年1月1日以来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双软认定及退税情况、组织开展自查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有关工作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后续调研和检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为进一步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做好双软认定工作,请各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于7月31日前将联系方式(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单位地址和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联系人:王沂刚 孙文龙
电 话:010-68208358 68208409
传 真:010-68208288
E-mail:ruanjianbeian@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 编: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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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的通知

食药监办函[2010]4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实施电子监管工作,保障药品生产企业能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要求,完成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电子版见政府网站),进行企业自身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或改造,满足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要求。

  二、采纳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希望全面了解系统集成商的技术能力,减少企业在选择集成商方面的盲目性”的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开通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请有关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集成商及相关的集成商尽快开展测试工作。

  三、通过测试的系统集成商名单,将及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专栏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上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参考该名单选择系统集成商进行自身系统升级或改造。

  四、具体测试安排请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联系。联系电话:950011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贸部办公厅



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学会、协会、商会,上海、广州、天津外贸学院,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下属公司、企业,以下统称部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日渐增多,为使部内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外资司是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部门,部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报部审批的,由外资司统一受理,会同有关司进行审批。
二、在京的部属企业单独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报部审批。外地的部属企业可以报部审批,也可以报拟设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三、部属企业同地方联合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律报拟设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四、部属企业单独或联合地方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营股份有限公司,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报部审批。
五、由地方审批的项目,部属企业需要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六、部属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报外资司备案。



199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