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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40:06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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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

教办厅[2009]4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办事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2005年以来,我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全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教育办事公开工作,办事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办事项目在办事流程、服务质量、社会评议、监督检查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为提升我部各司局(单位)办事公开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关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部办事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事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各司局按要求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行政许可信息,规范审批的程序,政府职能得到切实转变。各直属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在满足人们的公共需求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事公开工作,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有利于加强制度建设、转变管理方式、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利于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教育事业关系民生,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改进和加强教育办事公开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优化公共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是接受群众监督、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为民服务新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司局(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办事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办事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办事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完善工作制度。凡是直接面向社会的办事项目,各司局(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办事规程、指南、办法和须知等,并以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要及时清理已有办事制度中不合时宜的内容,依据公众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对暂时不宜公开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公开。

  (二)健全考核制度。探索将落实办事公开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总体考核工作。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围绕办事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形式是否便捷、程序是否严密、时间是否及时等方面进行考核。要量化考核标准,改进考核办法,增强考核实效。

  (三)建立社会评议制度。坚持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社会评议,力求全面评议与重点评议相结合,现场评议与网上调查、问卷测评相结合,把办事公开纳入行风评议的范围,接受公众监督,并根据公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四)推广问责制度。建立从各工作机构到各岗位,从领导干部到具体办事人员权责明确、主体清晰的责任体系,落实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

  (一)突出工作重点。各司局(单位)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容易引发矛盾或滋生腐败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清理本司局(单位)的办事项目,确定重点公开内容。应侧重抓好六个环节:

  1.职能公开。公开部门的机构设置、服务范围、责任分工。

  2.依据公开。公开设立办事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3.程序公开。公开办理事务的基本流程、材料要求、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承诺时限等。

  4.收费公开。公开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依据。

  5.结果公开。公开相关事务的办理结果。

  6.监督公开。公开办事项目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电话等。

  各司局(单位)应根据以上六个环节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本司局(单位)办事公开和服务的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充实公开内容,努力向精简办事程序、缩减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效果等较深层面拓展工作,形成规范。

  (二)丰富载体形式。各司局(单位)要采用符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的形式公开相关事务,便于公众知情、办事和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各司局(单位)网站的建设,完善办事项目的在线服务功能,健全网上信息的日常更新机制,加大公开的力度,逐步实现有关项目的网上办理。要在公众办事场所设置公共查阅处、资料索取点、信息滚动屏、电子触摸屏、信息公告栏等设施,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的渠道。要抓好咨询热线、投诉受理电话和服务热线等电话建设,整合热线资源,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各司局(单位)网站要设立办事公开意见箱,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三)开展主动服务。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变更等,决策前要主动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同公众沟通,及时公开信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办事不便的个人或群体,要提供便捷服务,帮助排忧解难。

  四、进一步加强对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司局(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推进办事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司局(单位)办公室或指定的具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本司局(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各司局(单位)的具体业务部门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使办事公开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各司局(单位)工作人员要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承担起改善办事公开质量的任务。

  (二)统筹项目管理。教育部门户网站将设立“办事公开”一级栏目,将各司局(单位)的办事项目纳入统一管理,并与各司局(单位)网站建立链接,以方便公众全面了解我部各司局(单位)的办事项目,为公众提供统一的入口和更为便捷的服务。各司局(单位)办事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办事公开”一级栏目下也将设立“教育部办事公开意见箱”。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司局(单位)要搞好自查,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年末考核相结合。要把办事公开目录建设、制度建设和公众满意度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汇总开展办事公开的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开展办事公开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反映在本司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并及时报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也将不定期地开展办事公开监督检查。

  (四)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全面推进、重点培育、注重推广”的思路,我部将树立一批办事公开形式新、措施实、工作水平高、社会反响好的典型,认真总结其开展办事公开的经验并加以推广,推动全行业办事公开服务水平的提高。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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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意见
(1983年8月1日)

 

  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已经在我国青年中开展四年多了。四年多来,它深深地吸引着亿万青年,不仅鼓舞青年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英勇劳动,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培养了青年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和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了青年的爱国热忱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实践证明: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共青团在新的历史时期带领广大青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是在实践中培养青年一代成为共产主义新人的有效方法。为落实团十一大提出的“做现代化建设的英勇突击队”的光荣任务,适应经济改革的新形势,带领青年为实现党的十二大制定的“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各级团组织要牢固地树立“以四化为中心开展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作为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使之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广泛深入,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把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创造物质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上,在活动中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确定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内容,要根据工、农、商业等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从实际出发。就全国来讲,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活动;

  (一)带领广大青年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创造第一流成绩。在我国四化建设的大军中,青年已占半数以上,他们在生产建设中的作用,直接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中,要广泛开展爱祖国、爱家乡、爱企业、爱劳动的教育,引导青年在各自的岗位上从事创造性的劳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的第一流成绩,不断向更高的目标攀登。

  (二)组织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做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材。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的各种专门家和千千万万掌握现代化生产技能的劳动者。开展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把学习、应用科学技术作为重点,不断提高活动的实效和水平。要组织好各种形式的学习、科研和技术练兵活动,使广大青年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过硬本领,成为各条战线的行家能手。

  (三)发动青年积极参加重点建设,在重点建设中展才华,显身手。各级团组织要教育青年艰苦奋斗、多作贡献,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积极参加重点建设,支援重点建设。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团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竞赛,激发广大青年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带领青年做重点建设的突击队。

  (四)引导青年站在改革的前列,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作用。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实行,为青年参加经营管理活动开辟了用武之地。各级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广泛开展经济分析、市场预测、质量管理等活动,为提高经济效益出力献策。

  (五)继续围绕急、难、新的任务开展义务劳动,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新长征突击手是青年中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先锋和模范,是广大青年学习的榜样。凡是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高尚,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青年和团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新长征突击手:(一)热爱本职工作,在生产建设、生活服务和各项工作中创造出全国或本行业、本地区第一流成绩者;(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科学实验中有发明创造者;(三)积极参加改革,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者;(四)在保卫祖国、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同各种坏人坏事作斗争中有突出贡献者;(五)组织和带领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取得优异成绩的团干部。

  新长征突击队应是生产建设、生活服务等各条战线创造出的优异成绩的青年先进集体。凡行政部门命名的青年集体和青年比例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车间、班组、队等,在青年中经常、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的,都可以评为新长征突击队。

  评选新长征突击手(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地进行。对已有转变的后进青年,只要成绩突出,符合条件,也应予以评选。

  新长征突击手(队)分全国、省(市、自治区)、市(地)、县(相当的企业、局)四级命名表彰。一般情况下,全国和省、市、自治区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省以下每年命名表彰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命名表彰。新长征突击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新长征突出手是青年时期的一种荣誉称号,获得全国新长征突击手(队)称号者,以后不再重复授予称号。对新长征突击手(队)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全国和省、市、自治区新长征突击手颁发证书和奖章;对市(地)、县的新长征突击手颁发奖状或证书。新长征突击队一律颁发奖状。

  要加强对新长征突击手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宣传突击手的先进事迹,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觉悟,保持先进。要同岐视、压制、打击先进的不良倾向做斗争。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有关部门积极协商,帮助新长征突击手解决学习、工作、婚姻、健康等实际问题。

  各级团组织要经常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突击手(队)的基本情况。要确定专人负责突击手(队)的管理工作,建立档案,定期分析研究情况。对于犯了严重错误的突击手和出现重大问题的突击队,要认真调查,慎重处理。取消荣誉称号,须经授予称号单位批准。



  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全团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克服松劲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正确处理这项活动同团的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有机结合。

  要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工、农、商业各条战线改革的新形势,要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对突击手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等进行必要的改革。要加强活动的组织工作,制定科学的竞赛方案,采取新颖的活动方式,完善考核评比制度,做好表彰奖励工作。要把重点放在基层,狠抓落实,讲究效果,不断把活动提高到新水平。

  要依靠党的领导,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组成部分,要在党的领导下,与行政、技术、工会、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要引导青年虚心向工程技术人员和老工人、老农民学习,拜他们为师,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更好地发挥突击作用。

  共青团中央希望各级团组织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青年更加积极踊跃地投入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中去,振奋革命精神,创造新的业绩,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代表大会的召开!

 


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为加强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人防工程(含地面伪装及各项附属设施)。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和平时维护管理的责任分为公用人防工程和单位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是:
(一)市、区春民防空指挥所及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的各种专用人防工程;
(二)疏散机动干道和人防部门建造在山头、公用绿地、公用场地地下的人防工程;
(三)中、小学内的人防工程;
(四)街道的人防工程。
除上述公用人防工程外,均属单位人防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在市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市人防办公室督促实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工事管理所、各区人防办公室、市级各系统和各大单位的人防部门,分别负责直属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落实管理部门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使用的维护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
凡已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档案齐全;
(二)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可靠;
(三)内部设备设施完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工事无渗漏水,金属件无锈蚀,木质件无腐烂;
(五)防火、防倒灌措施可靠;
(六)工程内部整洁,空气新鲜,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已完成主体部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并设置好管理门。
对停缓建工程,已被复好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补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
第七条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制定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报告制度。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每半年要对所属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要对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要向上一级人防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人防工事管理员是市、区人防部门派出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条 加强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图纸、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 参观人防工程,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防指挥所工程的核心部分,一律不得列为开放项目。参观市、区指挥通信工程应经上一级人防部门审批,并对参观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参观时间、项目等进行登记。
(二)对外宾开放的工程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安排,陪同人员在介绍情况时,须按经批准的解说词讲解,不准涉及全市的作战设想、工程规划、工事布局、数量、具体技术标准,参观中禁止拍照和录象。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 人防工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事的职责和义务,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废物、垃圾和便溺。
(二)严禁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修建地面设施和埋设各种管道。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征得市、区人防办公室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拆除时,简易级人防工程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五级以上(含五级)人防工程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按规定标准赔偿,所收经费由市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补建人防工程。
(四)严禁擅自在工事的外墙、密闭隔墙、临空墙等处开孔,必须开凿时,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五)除专用库房外,禁止在人防工程内部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报废,须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做好拆除、回填等善后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章 平时使用
第十四条 凡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要本着因地、因洞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以用促管,用管结合。
第十五条 平时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完好;具备一定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劳动防护设施;不进行有毒、有害的生产操作;不污染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均应向人防部门申报,经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和出租人防工程。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个体规定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成两年以上、迄今未使用或使用不当的人防工程,经人防部门督促限期仍不使用和使用不当的,人防部门有权调整给其它单位使用。所在单位应办好使用移交手续,并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第五章 经费材料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苏政发[1985]52号文《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改造经费,属于战时防空需要的由人防部门解决;属于平时使用需要的,全民企业单位在生产发展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税后积累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其行政事业费中解决。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人防部门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
(一)擅自拆除人防工程或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者,除责令修复或按造成的损失赔偿外,视情处以经济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往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倾倒污物、堵塞人防孔口和进出道路者,损坏人防工程的各种设施者,除责令限期清除、修复、赔偿外,对个人罚款十元,单位罚款一百元,经劝告无效应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破坏人防工程,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根据不同情节,由市、区人防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防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规划、城建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或市政工程的建设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设施;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供电、供水、邮电、电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用电
、用水、通讯,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对本办法的解释,责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198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