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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8:16:27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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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财[2010]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通信管理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或行驶20万公里);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

  第八条 对经批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九条 房屋、土地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通信管理局自行审批,报部备案。
  第十条 通信管理局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属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内的,需提交一份申请材料;属需报财政部审批的,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部审批权限范围以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部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进行审核批复。其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四章 单位内部审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由通信管理局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后,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拟处置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报批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一)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二) 报部审批(部审批权限以上的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 经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 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五) 调整相关资金、资产帐目;
  (六) 处置结果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申请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申请国有资产处置(不含车辆、房屋、土地)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
   (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含电子数据)(格式见附表);
   (三) 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车辆处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车辆处置的申请文件(需说明车辆的型号、车牌号、购置使用日期、车辆行驶公里数、账面价值、拟处置的原因等);
  (二) 车辆原始价值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车发票或收据、车辆调拨单等;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车辆发生非正常损失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房屋、土地处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房屋、土地处置的申请文件;
  (二) 房屋、土地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房合同或发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房(地)产权证书等复印件;
   (三) 涉及房屋拆除的,须提交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
   (四) 涉及房屋置换、转让的,须提交评估报告和双方草签的协议;
   (五)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通信管理局应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对拟处置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资金、资产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应报部备案。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处置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未处置事项说明原因);
  (二)相关资金、资产账目调整及处置收入上缴情况。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中央国库。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余额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如下方式上缴:

  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财政部为通信管理局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相关单位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部对通信管理局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通信管理局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通信管理局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三)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四)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通信管理局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通信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通信管理局下属单位(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信学会、通信行业协会、互联网协会等)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依照当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576007.files/n135759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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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8〕4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降低出让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是指湘潭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挂牌人)接受委托后,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按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要求接受竞买者的竞买申请,确定合格竞买者,并组织合格竞买者在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依法参加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四条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由网上注册系统、竞买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的内容包括:挂牌人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竞买人按有关规则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等。
第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并熟知本办法,同意接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 挂牌信息发布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由挂牌人通过湘潭市国土资源网站(www.xtgt.gov.cn/)和湘潭市国土资源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挂牌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调整公告内容。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调整后的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应相应顺延。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由挂牌人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后台管理模块录入。

第三章 网上注册与竞买申请

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在网上注册时,应按照操作系统说明填写注册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成为注册用户,注册信息提交成功后,视其为真实、有效,且注册用户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有关文件的约束。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需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以联合竞买人其中一方的名义在网上注册,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在进行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
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挂牌人咨询。
竞买人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的宗地,对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二条 注册用户如有竞买意向,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有信息产业部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只有通过网上注册并办理了数字证书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才能登陆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确定参加意向宗地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和办理了数字证书后,可通过向网上挂牌出让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订单流水号,并凭此订单流水号向指定银行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竞买地块,如需竞买多个地块,则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在交纳保证金时必须准确填写订单流水号,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以此订单流水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竞买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与此订单流水号相对应的竞买人对此宗地的竞买权限。
若竞买人没有按时交纳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该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竞买人所实施的所有行为,是该竞买人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限时竞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一切后续行为,均视为该联合竞买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注册,输入用户名、密码,并插入存储了数字证书的介质来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密码的长度不少于6位,应当由英文、数字或特殊字符共同组成。
联合竞买人用户名、密码及数字证书的保管和使用问题由联合竞买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如产生法律纠纷,挂牌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使用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时,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并妥善保管密码和数字证书。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原因导致密码或数字证书泄漏、遗失等不能及时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不良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用户如忘记或丢失密码、数字证书,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有信息产业部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重新申领。
第十七条 在宗地网上挂牌出让期间,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出让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挂牌人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中报价的基本规则为:增价方式报价;一个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宗地设有底价的,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半小时,由两名纪检监察人员互相监督,向系统输入宗地底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续出让活动按宗地挂牌编号顺序进行,如遇无人报价,则自动跳过该宗地。
第二十三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网上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系统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宗地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出让结果及底价,或者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成交,该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二)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系统询问,无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系统接受的最高报价作为该宗地的最终报价,若最终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则报出该最终报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三)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四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无人报价或不符合其他出让条件的,宗地不成交,挂牌人终止该宗地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挂牌人规定的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有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挂牌人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的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和最终竞买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按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预先设定程序运行,其规则与程序不同于现场竞价。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办法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密切关注出让动态。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如超过4分钟未提交,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八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开始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报价期限截止前报过价且经网上挂牌出让系统询问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可参加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中的报价应当在4分钟倒计时内的任一时刻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的任一竞买人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即从此时刻起再顺延一个新的4分钟倒计时,具有网上限时竞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在每一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时,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自动关闭限时竞价中的报价通道,确认当前系统接受的最高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由系统按“价高者得和最终竞买价高于或等于底价”的原则判断是否成交,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出让结果及底价。
第二十九条 在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网上报价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出让须知和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挂牌人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等)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办理支付宗地成交价款、缴清税费、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系统将根据网上注册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联合竞买人各方(可委托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资料(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各方实际身份或实际出资比例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中有任何不一致,则挂牌人不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地不成交,挂牌人有权终止该宗地后续的所有出让行为,并由联合竞买人各方连带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宗地成交后,挂牌人将从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取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第三十三条 宗地起始价和成交价均不包含在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有关价外税费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中应当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有权在网上挂牌开始前和网上挂牌出让期间中止,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再行挂牌出让:
(一)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因竞买人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挂牌出让无法实现的;
(二)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宗地出让无法成交的;
(二)不按网上注册时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出让纠纷的;
(三)逾期或拒绝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不能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网上挂牌出让过程中应当交纳的出让服务费、有关价外税费等;
(五)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竞买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挂牌人将对违约人予以公示,并有权终止其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由两名公证员对网上限时竞价过程以及宗地成交结果进行公证,并在此期间内对数据服务器、交易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七章 管理员制度

第四十条 湘潭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维护挂牌出让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由信息中心指定专人为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管理。
本系统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规定:
(一)管理员必须随时监控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员对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的任何配置进行更改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领导;
(三)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密码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其数字证书,应该经常对操作密码进行更改,保证密码不被其他人知晓。同时管理员应该将管理员密码设置得相对复杂;
(四)管理员必须对用户的注册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和随意修改用户的注册信息,管理员必须对保证金交纳数据、竞价记录、宗地底价等相关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五)管理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管理员必须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必须备份到指定物理介质上,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
(六)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会自动记录用户对系统的相关操作,管理员应该随时关注系统日志。如果发现有不良信息应锁定不良用户,并上报相关情况;
(七)用户如果在一天内连续三次输错密码,网上挂牌出让系统将会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用户如果需要解锁,用户必须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同意后方能解除锁定;
(八)在出让过程中,如果保证金数据因其他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将数据正常传输到系统,需要采用手工方式对已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进行确认。手工确认必须提交相关的材料,并经批准同意后方能手工确认,并进行详细记录;
(九)在出让过程中,如果因为用户填定的订单流水号有误,导致网上挂牌出让系统无法正常识别,同样需要手工确认时,操作方式同上;
(十)按照相关规定,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有权依法对挂牌活动进行中止、终止。管理员在进行中止、终止挂牌时,必须持有领导批示同意的文件,并对过程详细记录。
管理员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若因违反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免责说明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挂牌人因素,导致网上挂牌出让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挂牌人除将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竞买人的利益,系统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不保证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服务器不发生网络病毒故障,也不保证网络信息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挂牌人将采取有效办法尽量避免网上挂牌出让系统错误的发生,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稳定、高效,竞买人应当以宽带方式连接INTERNET网,将个人电脑系统中IE浏览器的版本升级到6.0及以上,并按要求进行安全设置。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造成网上挂牌出让系统无法接受。
第四十五条 挂牌人有权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保存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其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处(部):
近年来,随着储蓄业务的发展和个人金融业务的开拓,储蓄工作范围和储户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据了解,目前吸收的存款来源,除职工工薪收入和居民闲散资金外,相当部分是个体户和私人公司的存款。这些存款的特点是现金收付额大,汇入汇出转帐多。为了加强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做好服务工作,现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由于修改计算机应用程序、增加高级别操作内容尚需一段时间,在程序修改前,对当天存入当天支取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仍按总行规定回原经办所办理,并核对上笔存款的传票。各行务必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该办法,切实做好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的服务管理工作,严防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附: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储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大额储蓄存取款服务和帐务管理工作,严防大额差错事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系指单笔存款或取款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内规定专项管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的金额起点。
三、大、中型储蓄所应开设大户室或服务专柜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
四、柜员制储蓄所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必须双人办理,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五、上机储蓄所的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作为高级别业务处理。
上机储蓄所对储户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帐里存款累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内规定专项管理此类业务的累计金额起点)要双人办理,核对帐款,并作为高级别业务处理。
六、储蓄所办理分行辖内往来业务,要经由所主任(会计负责人)签章后双人办理。
七、储蓄所设置“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凡当日营业终了能够及时打印出“特殊业务明细表”的上机储蓄所,可以用“特殊业务明细表”代),用以记载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每日根据储户填写的存取款凭条或银行签发的凭证由记帐员(柜员制储蓄所由会同办理业务的所主任或会计负责人)进行登记(输入),指定专人在营业终了与当日存取款凭条或凭证核对相符。“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储蓄所留存,代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簿,定期装订;一份随当日传票封包送事后监督。
八、每日营业终了(双班制储蓄所交接班时),换人清点现金、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并核对相符。
九、事后监督对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进行专项监督。根据储户填写的存、取款凭条或银行签发的凭证与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特殊业务明细表逐笔核对相符。
十、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并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