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46:12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第14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决策。主要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
  第三条 市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活动。
  市政府研究机构、法制机构、参事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法律、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承办直接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副市长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所提供的决策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决策事项所涉及范围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涉及专业化较强的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若干名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对决策方案草案中采纳的意见应当标明,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应向社会公布,召开听证会,广泛地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对公众的影响范围。
  听证代表确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名单通过市政府网络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举行10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确保听证参加人享有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意见和建议的归纳情况,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提交政府常务会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涉及专业领域决策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决策方案草案涉及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提交分析报告;
  (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综合资料;
  (五)同一决策事项形成两个以上决策方案的,应当提交比较分析资料;
  (六)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做出决定。
  政府常务会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依法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决定的,从其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对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督促决策执行机构及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违反本规定而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执行、监督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所称高度危险化工装置,是指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所称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四、根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会议


关于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会议



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是发展商品生产和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的示范户,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勤劳臻富的带头人。为了保护和技术专业户健康发展,特根据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1984]1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户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或经营某项专业性商品生产,商品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其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农户。各地应根据这个原则,确定划分专业户的一般农户的界限。
二、专业户不论是承包性的,还是自营性的,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承包性专业户主要生产资料包括一部分生产工具都是集体的,并且通过承包合同和集体紧密联系在一起,除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和集体各项提留外,还向集体交纳一定数量的积累,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自营
性专业户的生产资料虽然大部或全部是私有的,但其生产和经营仍然在社会主义整个经济体系中运行,因此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三、农村各个生产领域和所有生产项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所有农民都可以从事生产和经营。可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也可以从事加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材建筑业以及国家政策所允许的其他各种行业。积极鼓励农民从事开发性生产和经营
,向荒山、荒水、荒坡进军,实行大户或联户承包。支持农民从事运销业和贩运业。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农民都可以进行经营、加工和贩运。经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经营范围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从事或经营工商业的专业户,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证。
四、允许专业户购置机动车船、拖拉机及其他生产工具,从事生产、运输或贩运。从事运输业的,可以搞货运,符合客运条件的,也可以搞客运。
专业户的机动车船和常年用于营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按国家规定,经县以上交通监理、航政部门检验、考核、考试,取得合格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即可开业经营。
鼓励专业户个人或合股兴办仓库、冷库、公路、桥梁、码头、车站等基础设施,谁兴建,谁经营,谁得益,可以有偿使用或转让。
五、对专业户不单列税种、税目。专业户经营的饲养业、牲殖业和孵坊,农民个人开办的配种站、种畜场(站),为繁殖养畜而购买的种畜及农民个人开办的小电站不纳税。国家只对从事工商、运输、建筑安装、修理、饮食服务等行业的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专业户
销售农、林、牧、渔以及其他产品,和其他个体户或经营者一样,凡国家规定应征税的,属收购部门收购的,由收购部门纳税;自行销售的,由销售者纳税。对于从事投资大、生产周期长、收益慢的专业性生产的专业户,可以定期减免其销售产品的税收。专业户或农民联户兴办的企业可同
其他乡镇企业一样,享受减免税照顾。
六、专业户因发展专业生产,要求长期或暂时转让土地的,都应当允许和支持。其转让的土地可以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村(队)同意,自找对象协商转包。转让或转包的条件,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但不论采取何种转包办法,都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内容,并须
及时办好合同转让手续。
专业户转出土地后,可以在本地从事专业性生产,也可以自理口粮到集镇开业经营。其口粮解决办法,可以留适当的口粮田,可以由转入户按平价提供,也可以由转出户上交村(队)适当的积累,村(队)从集体提留粮中按平价供应,还可以与出售商品挂钩,签订购销合同,采取国家
将粮的办法解决。
七、专业户因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可以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请帮手,带徒弟。对经营开发性生产项目,如承包荒山、荒水、荒坡等的专业户,招请工人的数量可以不加限制。允许劳动、资金、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流动,鼓励和支持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各种形式
的联合,允许专业户采取招请、合伙经营,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办法。专业户请帮手、带徒弟,都应当签订合同,规定报酬、期限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要大力做好为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服务的工作。计划、物资、财政、银行、商业、供销、工商、粮食、供电、外贸、农机、交通运输等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尽力满足他们对技术、资金、原材料、能源、市场信息、经营辅导以及产品储藏、运输
、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对专业户在生产中遇到的资金困难,信贷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特别是对从事开发性经营项目的,银行应拨出专项贷款,优先扶持,还款期限可根据生产周期适当延长。也可以接受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委托,向专业户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允许专业户在银行立户办理结算,并可提取较多
现金。
科技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户进行科技培训和科技咨询服务,并通过科技承包等形式,在专业户及其他农户中选点挂钩,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培养农村各业科技示范户。还要积极发展各种以专业户为中心的农业科技服务公司。各级、各类科技人员到农村第一线进行技术承包,可
以收取合理报酬,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应建立为专业户和所有农民进行科技服务的责任制,定期检查,有奖有罚。
乡一级经济组织要普遍建立专业户经济档案,掌握专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疑难问题。各级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应切实帮助专业户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各地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展专业户财产保险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市要确定一个具体单位负责各项社会服务的协调工作。
九、专业户的合法经营和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干预、限制他们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巧立名目,向他们乱摊派、乱收费和随意罚款,不得平调他们的财物,或强行捐款捐物;不得挪用或私分国家提供给他们的贷款、化肥、农药等;不得哄抢、损
毁和侵占他们的生产设施和资财。违者,除责成其退还财物,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和农村乡一级经济组织应当把保护、支持专业户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抓好。
十、专业户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协会。专业户协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互通信息,开展协作,交流经验,向党和政府反映专业户的建议和要求。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业户要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服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带头人。




198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