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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43:48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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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已经2007年7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2007年7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报,防御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保护农作物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是指按照农作物有害生物调查规范,调查田间农作物有害生物基数、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结合农作物生长环境、有害生物记载资料、气象预报对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未来发生趋势作出分析和判断,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有害生物,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发生或流行,造成农作物大面积、大幅度减产,甚至绝收,或者导致农产品大批量损坏变质的病、虫、草、鼠等生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技术的研究、推广,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


  第七条 对在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并向本行政区域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预报。


  第九条 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网点,
  (二)指导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业务工作,确定、培训、考核专职预测预报人员;
  (三)制定本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目录,并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调查规范,
  (四)掌握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时发布预报;
  (五)收集,积累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资料,并建立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发布预报或警报,指导农民开展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
  (二)确定农作物有害生物田间观测点,并核查各观测点上报的资料,保证观测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及时、准确向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报送有关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资料,并接受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档案室、计算机室、有害生物鉴定室、化验室,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作物种植区设置虫情测报灯、诱蛾器、性诱剂等诱测工具。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测报档案,测报资料应当分类整理,按照一病、一虫建立档案。档案应设专人管理,做到测报数据、资料的系统、完整,分类准确,归档及时,查找方便。


  第十二条 县(市、区)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农作物有害生物信息相互反馈网络,掌握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动态,汇总、上报对有害生物调查、观测的数据,由自治区、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长期预报;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中、短期预报,对突发性的有害生物应当及时发出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准确率进行评定,提高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 全国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网设立在宁夏的区域性测报站,应当在完成全国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的同时,完成本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应当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密切合作,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共同做好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无偿提供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所需的资料。


  第十六条 新闻媒介单位应当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无偿播发、刊载和传递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适时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
  新闻媒介单位不得发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网络和监测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使用的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仪器、捕虫诱虫装置、病菌孢子捕捉装置、专用供电设施及田间观测标记等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设施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妨碍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的活动:
  (一)在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设施附近500米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设施;
  (二)在监测诱虫灯附近500米范围内设置照明光源,
  (三)以各种借口干扰、阻碍测报人员下田调查有害生物。


  第二十一条 干扰、阻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测报人员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的,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预报的;
  (二)伪造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报结果的;
  (三)新闻媒体擅自播发、刊载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
  (四)在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设施附近500米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设施,或在诱虫灯附近500米范围内设置照明光源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毁坏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设施的;
  因前款所列(一)、(二)、(三)项行为,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测报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常规性有害生物预报或重大迁飞性、流行性有害生物预报服务失误或虚报、瞒报、漏报重大农作物有害生物灾情或疫情,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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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中国 墨西哥


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3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所签订的文化交流协议第八款的规定,两国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日在墨西哥城举行。
  中国代表团团长是文化部副部长宋木文先生。
  墨西哥代表团团长是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司长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大使。
  双方代表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混合委员会第三次工作会议议程如下:
  议程
  1.开幕式 双方代表团团长讲话
  2.评价一九八四—一九八六年期间文化交流计划执行情况并换文
  3.制定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大使向中国代表团团长和尊敬的代表团成员表示欢迎,然后指出:我们生活在结构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大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深刻地改变着世界舞台,并急迫地提出了社会和睦相处的模式。他强调说:当我们社会被迫面临着毁灭性的殖民主义时候,捍卫本国文化本质的斗争则具有巨大的意义。历史记载这种不仅为了维护政治独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明智的生活观念的重要性,到二十世纪末,捍卫文化本质又具有了世界意义。洛索亚大使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护本国文化理所当然地成为政治斗争的第一线。而在这场斗争中,墨西哥和中国通过加强其双边关系和继续多边范围的工作,必将起表帅作用。
  最后,他强调指出:墨中教育和文化交流正在树立一个相互尊重,坦率和不需要中间人物进行对话的典范。
  文化部副部长宋木文先生在讲话中对墨西哥有关机构的代表所给予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并对两国间的文化合作成果表示满意。他说,中墨两国现存的良好关系和悠久文化传统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自一九七八年中墨两国签订文化协定以来,两国的文化交流得到了发展。这些交流有利于两国文化艺术的发展,加深了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互相理解,并且在其他领域也发生了积极的影响。他强调指出,对外文化交流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正在采取各项政策和措施使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这也有利于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他表示希望中墨两国在文化方面的合作将有一个新的发展。
  会谈结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墨西哥合众国一九八六—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正文见附件二。此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代表团商定,中墨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在北京举行,由各自有关机构官员代表出席,日期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本纪要包括两个附件,均为纪要的组成部分。本纪要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在墨西哥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         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司长
      宋木文          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
     (签字)              (签字)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文化
         协定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一、教育和学术交流
  1.双方交换本国国家教育制度方面的情报和文件,为专家、官员和教师代表团的访问提供方便。
  为此,公共教育部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至八日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一个官员代表团。
  在此方面,墨西哥公共教育部中等教育副部有兴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学校果园生产和各级教育中的健康教育方面的墨西哥专家。
  2.双方为两国大学和高等教研中心之间开展学术交流,教师与研究人员进修,讲学和共同进行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墨方表示,墨西哥学院有兴趣继续保持与中国有关单位的现有关系;墨西哥首都自治大学有兴趣同中国有关大学商定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计划。
  3.双方为建立新的联系和合作关系,对应邀出席国际性聚会、学术讨论会和大会的教师、专家在东道国有关单位举行报告会提供方便。对此,墨西哥外交部玛蒂亚斯·罗梅洛外交学院表示感兴趣。

 二、语言和文化
  4.墨方通过其公共教育部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建议中方鼓励西班牙语的传播和教学,以及开设有关墨西哥历史和文化课。
  中方表示有兴趣考虑墨方的建议。
  5.中方通过提供访问教师和教材支持墨西哥学院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发展有关中国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同时研究支持在中国出版墨西哥研究人员所写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作品的可能性。

 三、奖学金
  6.双方通过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墨西哥公共教育部和墨西哥外交部在充分提前的期限内确定每年可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和条件,使对方的留学人员能在大学和高等教研中心的研究生班、专修班学习或进行研究工作。

 四、艺术交流
  7.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签署协议,组织戏剧、音乐和舞蹈艺术团的演出。
  8.墨方邀请中方参加每年在墨举办的塞万提斯等国际艺术节和国际比赛。
  9.双方鼓励作家、音乐家、舞蹈家、戏剧家、摄影家,以及各种艺术方面的专家、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举办讲座、讲学或进行演出。
  在专家交流方面,墨方对编织、竹器、漆器和中国传统武术等领域表示有特殊的兴趣。
  1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每年至少互换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艺术展览,并尽可能多举办工艺美术、图片和摄影展览。
  为此,中国邮票展览将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在墨西哥展出,作为对墨西哥一九八六年在中国举办的墨西哥邮票展的回访。
  11.双方交换在本国举办的国内外重要画展的图录,以及关于主要参展美术家的研究专著。
  12.双方交流戏剧活动动态和戏剧作品,并交换在各自国内上演的国内外重要剧目的节目单。
  13.双方交换乐谱,以促进了解、研究和充实各自乐队和演奏家的演出曲目。
  14.双方交换有关本国作家和文学作品的情况介绍和评论文章。
  15.双方邀请对方参加文学家大会或聚会,以便作家或文学教师介绍本国文学创作的情况。
  墨西哥作家总协会和中国作家协会互派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16.双方鼓励互派出版代表团,研究合作出版的可能性。
  17.双方交换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文件和图片。

 五、视听材料、广播、电视和电影
  18.双方交换有关教育、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广播、电视文化节目。
  为此,墨西哥公共教育部通过全国艺术学会、出版宣传总司,内政部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总司,向中国提交可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目录,并要求中方提交可提供的相应材料。
  19.双方建议交换广播材料,供庆祝九月十六日的墨西哥国庆节和十月一日的中国国庆节使用,并播放介绍对方国家情况的节目。
  20.中方有兴趣与墨方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或一个记者组到对方国家访问和采访。
  墨方注意到中方的兴趣。
  21.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包括本国新拍摄的影片电影周,以及专题电影周,或某一时期的电影回顾展,并研究互派电影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的可能性。

 六、情报、出版物和图书的交流及档案馆和图书馆方面的合作
  22.墨方重申,希望中国参加每年十一月由墨西哥公共教育部组办的国际青少年书展和三月由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组办的国际书展。
  墨方向中方提出参加书展的条件。
  23.双方交换有关图书馆学的情报资料,并研究互派有关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的可能性。
  24.双方根据图书交换制度或对等原则,交换由官方机构和高等教研中心出版的图书和期刊。
  墨方向中方提交可供交换的图书和期刊的书单,中方向墨方提供相应的书单。
  25.双方继续在国家档案资料方面的合作,并表示特别有兴趣在文件资料的保存和修复方面进行合作。
  为此,墨西哥全国总档案馆向中方提交其出版物的书单。
  26.双方为互派档案学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专业访问和短期考察提供便利。
  根据本国现行法律规定,双方为对方人员查阅、抄录或复制历史文献提供便利。
  27.墨方通过外交部档案,图书和出版总司,建议与中国机构交换各自感兴趣的情报、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出版物,以丰富各自图书馆的馆藏。为此,墨西哥外交部向中方提供墨西哥外交史档案馆藏书书目和两部关于墨西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关系的著作。

 七、体育
  28.双方鼓励两国有关体育组织之间发展关系,交换计划、文件和研究成果,以便确定各自感兴趣的领域,了解培养体育教师的制度,并研究专家和运动员交流的可能性。
  墨西哥公共教育部表示对中学体育教师的培养有特殊的兴趣。

 八、其他
  29.墨方通过全国青年活动资金委员会和其他青年机构建议同中国青年组织交换情况资料,并互邀参加在两国组织的青年国际活动。
  30.凡与本计划合作项目有关的建议,各国负责实施的机构或组织,财务条件、人力、有关人员简历,工作计划,所需资料或目录,日期、期限,其它细节,以及本计划在有效期间出现的问题等,均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1.双方轮流在两国首都由各自大使馆和对方有关机构定期检查和评价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32.本计划不排除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内进行其他合作项目,这些项目应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商定。

 九、财务条件
  33.关于执行本计划内合作项目的必要人员及物资,派出方面负担其国际往返旅运费,接待方面负担其当地旅运费及食宿费用。这些条件及执行每个项目所需的任何其他费用,均应通过外交途径明确规定。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3日司发函[2001]180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6月14日报来的《关于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皖司函[2001]42号)收悉。经研究,对《请示》中提出的有关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否参加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及发证等问题答复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范围。根据《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0]136号)和《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44号)的规定,参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的范围是“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在编、在岗的公务员”。鉴于你省乡镇(街道)仍有一部分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稳定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意这部分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今年11月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统一考试。考试时间、考试试卷与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考试时间、考试试卷相同。
  二、考试合格证书的发放。按照文件规定,“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经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将在2002年第四季度发放由司法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证书》。”2003年,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必须持素质教育考试考核合格证上岗。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2002年第四季度发放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此证书仅证明持证者参加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不作为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