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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46:42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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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业经2010年7月2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本市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地、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最高应价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截止时的最高报价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五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市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方式等。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出让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

  出让人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和增价幅度,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或者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出让地块的状况,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公告;

  (二)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三)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式样;

  (四)竞买报价单式样;

  (五)宗地界址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七)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式样;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

  (九)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在投标、竞买开始前二十日向社会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以公告首次发布时间为起始日。

  出让人需要更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开始之日前十五日做出补充公告。发布补充公告的,出让人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投标、竞买申请人。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出让实行预公告制度。

  工业用地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卷上报和土地补偿到位后,出让人可以依据规划条件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预公告。

  第十三条出让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两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地块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竞买人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期限、方式;

  (六)存储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式;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房地产开发用地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十六条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投标、竞买保证金足额存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标人、竞得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

  未中标或者未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投标人、竞买人存储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标、竞买申请书、报价单;

  (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委托授权文件及公证证明文件;

  (四)投标、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十八条出让人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对投标、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让人予以资格确认后,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投标、竞买申请人在资格确认后,选取投标、竞买号牌。

  第十九条出让人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拟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并为其查询拟出让地块的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投标人、竞买人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和地块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前提出。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入投标箱或者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均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投标、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号牌、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拍卖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指标条件、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和起叫价、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指标条件、开工和竣工时间、起始价、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挂牌出让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挂牌期间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六条挂牌期限届满,由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现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工业用地出让实行预公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生效日期,以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复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宗地编号、面积;

  (三)中标、成交的时间、地点;

  (四)成交价款的数额;

  (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竞得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三十三条建立土地市场交易预报和交易许可制度。对符合土地交易条件的,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交易;对不符合土地交易条件的,市房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竞得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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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4]4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应直接计入所购原材料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2.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属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本通知第1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购入原材料时,按应支付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3.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的企业,如不能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应先将所有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月
末,按《通知》规定的公式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按规定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按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可不计算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1994年11月1日

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人事科: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规范我市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精神,认真实施公务员培训工作。

         克拉玛依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努力造就一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适应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精干、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做到突出重点,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有关工作能力的训练。
  第六条 初任培训
  1、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初任培训主要是使新录用人员了解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掌握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和工作程序,熟悉国家的行政法规及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2、初任培训的公共必修内容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民族宗教政策和勤政廉政教育;公务员行为规范和依法行政;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知识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作程序;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战略;行政机关常用公文写作;计算机基本知识及操作等。根据新录用人员的实际需要也可增加一些业务必修课和选修课。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0学时。
  3、初任培训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间进行,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在确定新录用人员后,按录用名单下达初任培训计划,各区、各部门的新录用人员按计划要求参加培训。未参加初任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或暂缓任职定级。
  第七条 任职培训
  1、任职培训是对晋升为领导职务人员(包括调入任职和晋升为非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旨在提高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处理政府工作的实际能力,提高组织协调、科学决策、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水平,增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更好地适应新职位的需要。
  2、任职培训公共必修课内容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市场经济理论与现代企业制度;领导科学与领导艺术;现代科学发展概况;工商管理基本知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理论,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行政能力建设等。选修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
  3、任职培训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各区、各部门按照人事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确定参加任职培训的人员。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培训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4、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包括非领导职务人员)和中青年后备人员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
  1、专门业务培训是对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以达到专项工作的需要。
  2、专门业务培训由主管该专门业务的工作部门提出培训需求计划,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并协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未经过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
  1、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提高公务员的行政能力。
  2、更新知识培训内容可根据不同时期或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由人事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协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共同组织实施。
  3、更新知识培训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在同一周期内,可以集中时间培训,也可以分期培训。在同一周期内,对参加过任职培训的人员,其参加任职培训的时间可视为更新知识培训时间;对参加过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其内容若与更新知识培训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以免修。
            第三章 施教机构
  第十条 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相互协作、功能完善、各展所长的公务员培训机构网络。结合我市实际,设置以行政学院为主体、有关培训中心相补充的公务员培训施教体系。市政府人事部门对培训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和定期审验制度,各类施教机构必须履行申报程序,经资格审查批准后,方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公务员培训的具体任务。其职责是:按照培训计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估;进行教学研究和公务员培训方法的改革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师资的构成必须适应公务员培训的需要,应当包括专业教师、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各施教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适应公务员培训要求的办学模式,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断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材建设
  第十三条 公务员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纳和教材,在国家人事部和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下,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在国家和自治区各有关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市政府各专业工作部门商得人事部门同意后确定。选修课的内容由各培训施教机构征求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公务员培训工作。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安排,协同人事部门共同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公务员培训的政策规定;编制下达全市公务员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及行政学院、培训中心的培训工作;审查、认定全市公务员培训的施教机构,指导全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务员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并组织和安排公务员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对参加各类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同时作出培训鉴定,填写《培训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加强公务员培训的宏观管理,建立培训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需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培训的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人事部门不予认可。在培训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务员培训经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1.5%的标准从地方财政中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年底结余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或冲减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各区、各部门按规定要保证公务员参加相应培训的时间、经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其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