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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3:05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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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条件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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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市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总数2家,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宣传、培育工作,进行国内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评审组织;

(五)监督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向评审委员会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八条 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 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总分为1000分。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等方面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限),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或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市质监局网站及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的起止日期、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选评审员,组建若干行业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评审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的前4位(不足4家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企业数),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核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方法和成果的义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成果。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等


印发《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24日,煤炭工业部、中国煤矿地质工会全国委员会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煤矿,各省(区、市)煤矿工会、各矿区工会:
为进一步强化群众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组织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更好地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
一、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煤矿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会)和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协管会);井(区)、段(队)设群监分会或群监小组,班组设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群监员);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家属区、单身宿舍楼等场所应建立协管分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协管员。
矿办集体小井应建立群众安全组织,纳入大矿的群众安全管理体系;乡镇煤矿应逐步建立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群监会在井口设立群监工作接待站(以下简称接待站)。
三、群监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规模会同行政共同商定)。群监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工会劳动保护部长担任,委员可由工会、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及群监员代表担任;群监分会或群监小组的主任或组长由所在单位的工会主席担任。
协管会由工会、行政、家属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接待站人员须由工作认真负责,热心安全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实际工作经验,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同志担任。
四、群监会和协管会都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劳动保护部、女职工部,分别是群监会和协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五、群监会职责
1.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监督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2.参加审定并监督检查安全技措工程资金提取和使用方案的执行。负责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及时将意见、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交职代会或有关部门审议并督促落实。
3.有权对新建、扩建、改建或全矿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内容提出意见。
4.经常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以最快方式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
5.独立自主开展安全检查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活动,行政方面应提供方便,支持他们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象时,有权予以制止;对发现的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6.按照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忽视安全并造成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7.有权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落实好各级安全责任制。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安全提案,有监督检查权;对安全状况长期不好、工程质量低劣和事故多发单位有权进行质询。
8.充分发挥接待站和群监员的作用,会同女职工委员会和家属组织等社会力量,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9.建立健全各项群监工作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群监工作的水平。
六、协管会职责
1.抓好基层协管队伍建设,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对协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2.掌握本单位一线职工队伍和家属状况,定期向基层组织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
3.向职工和家属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措施,对家属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不断提高她们的安全意识,增强其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4.组织签订“安全公约”、“安全互保合同”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协管安全活动。
5.与生产区队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一线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三违”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和安全“重点人”、“重点户”的帮教工作。
6.定期对协管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7.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总结、奖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接待站职责
1.对井口上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群监员的上岗考勤、安全汇报和事故隐患的建档登记等工作。
2.按时整理、筛选、汇总安全工作信息;及时向工会、群监会及行政有关部门通报;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将处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3.建立职工“三违”档案,协助其所在单位开展安全帮教工作。
4.协助群监会做好群监员的管理、考核、调整工作。
5.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6.完成群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群监员职责
1.对群监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联系群众。
2.经常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群监组织活动,自觉接受群监组织培训。
3.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搞好自主保安;敢于制止“三违”行为,按时向接待站汇报工作。
4.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本班组人员提安全合理化建议,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其按章作业。
5.对本班组生产场所、活动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协助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立即撤离危险场所;发现设备事故险情或因工程质量不好,可能危及安全时,有权建议停止作业,直至处理完毕。
6.参加本班组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协管员职责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了解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及本企业各时期的安全情况。
2.定期走访职工家庭,发动广大家属做好一线职工的保勤、保安全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努力完成协管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做好安全“重点人”、“重点户”和“三违”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
十、群监员津贴标准,由企业比照班组长津贴标准制定规定,并予以执行。
十一、煤矿各级党政领导应重视群众安全工作,支持群众安全组织开展工作,安排必要的群众安全活动经费。
十二、各级煤矿工会主席是群众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在安排、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工会其它工作的同时,重点安排、检查、总结、评比、表彰群众安全工作,加强对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三、强化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工会要督促有关方面限期解决。
十四、加强职业病和尘毒危害的调查研究,协助行政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在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劳动保护条款的制订和贯彻落实。
十五、落实煤炭工业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作用,制订保障工人正常行使十项权利的具体措施,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各级煤矿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定期对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保证工人能切实行使十项权利。
煤矿职工要掌握十项权利的内容,充分行使自己的安全生产权利,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每个人都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