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吕梁市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4:19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吕梁市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民办学校:

《吕梁市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吕梁市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的数额根据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确定,但不得低于以下规定的数额。

实施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及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在国家及省级贫困县举办的同类型民办学校可降低到10万元人民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非学历中等教育机构、初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不低于5%的比例,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

自建校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50%的,可不再提取。学校固定资产净值高于学校当年学费收入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无抵押、贷款、外债),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

以租赁校舍形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应当达到其当年学费收入后,可不再提取。

第六条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审批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后,按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最低风险保证金高于第五条规定金额的,可不再提取。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金额的,按第五条规定逐年提取风险保证金。

现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数额提取风险保证金。一年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办学指导思想正确,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效益好,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规定限额的民办学校,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动用部分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但应当自下一年度起继续提取风险保证金,弥补所动用的部分。

第八条 民办学校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供下列材料到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校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学校发展情况、学生人数、收费标准、学费收入等;

(二)审批机关发放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须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土地证、房产证等,并提供资产评估证明;

(五)学校固定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审批机关根据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及上述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民办学校提取风险保证金的数额,并下达提取风险保证金通知书,由学校凭通知书到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

第十条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应当在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并由审批机关与其签订“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管理协议”。 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办学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无遗留问题的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将风险保证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全额退还学校。如有遗留问题,在按法律规定程序解决遗留问题后,经审批机关批准,将风险保证金余额及利息退还学校。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提取风险保证金的数额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保证金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保证金。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审批时,不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保证金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现已设立的民办学校,从本办法实施起分两次(2010年1月30日前、6月30日前),每次按第四条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最低额度的二分之一提取。拒不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保证金的,审批机关将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教育、民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年检、停止招生、停止新生备案、停止发放中职学生助学金等措施,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

第十四条 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机构,其审批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和初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其审批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审批机关为办学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审批机关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及有关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收取费用。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醒有关单位、人员和公众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险情或交通事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收集和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确定风险等级,发出警示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包括“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条件预警”。
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研判后发布。
交通安全道路通行条件预警由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预警建议及其他有关信息,研判后发布。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通过我省现有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成后,通过该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快速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气象部门应实时监测、收集即将出现的雨、雪、雾、大风、沙尘暴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气象信息,及时发布交通安全天气状况预警。
第七条 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养护工作,及时收集所辖路段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提出预警建议: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路面结冰、积雪、积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路面附着系数降低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无法正常通行的。
(二)因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路面严重损坏、安全设施损坏、标志、标线缺损,桥梁毁损、隧道损坏,或形成路障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无法通行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道路阻断、堵塞或者影响安全通行的。
上述情形减弱或消除的,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降低或撤销预警的建议。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辖区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第九条 国土资源、地震部门应当按规定收集地质灾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发生或可能发生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并通报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参与者在通行过程中,发现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预警分级标准
第十条 根据天气、道路通行条件变化等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道路交通安全预警等级分为三个级别,即Ⅰ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
第十一条 Ⅰ级(红色)预警: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1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五(含)个以上地级市的。
(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Ⅱ级(橙色)预警: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2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个(含)以上县(市、区)的。
(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第十三条 Ⅲ级(黄色)预警
(一)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8级以上大风、能见度≤50米的特强沙尘暴或者大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四个(含)以上乡(镇)的。
(二)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三)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雨雪等原因,将导致国(省)道、高速公路等主干道大面积积雪、结冰的。
(四)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其他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实施分级发布。
符合Ⅰ级预警级别的,省级相关部门发布。
符合Ⅱ级预警级别的,地市级相关部门发布,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的地级市。
符合Ⅲ级预警级别的,县级相关部门发布,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的县(市、区)。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发布和撤销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各移动通信运营商、新闻网站,以及交通运管部门和企业的营运车辆GPS监控平台、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在接到气象、公安交管等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优先、快速、免费”的原则,在三十分钟内播发。
第五章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格式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标题格式为“××单位××(类别)××(级别)(××)色预警”。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预警时间范围。
(二) 预警区域或路段。
(三) 预警内容。
(四) 应对措施和防范建议。
第十九条 可能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减弱或者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发布撤销或者降低预警。标题为“××单位终止××时间发布的××(类别)××(级别)(××)色预警”;或者“×单位××时间发布的××(类别)××(级别)(××)色预警”降低为“××(级别)(××)色预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责任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预警信息发布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道路通行条件变化”是指道路发生路基塌陷、路面结冰、积雪、积水或者严重损坏、安全设施损坏、标志、标线缺损,桥梁毁损、隧道损坏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略)
2.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联络表 (略)






盗买盗卖股票的损害赔偿金应怎样计算

张海龙、杨洁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常发生股票账户被他人非法侵入,进而实施盗买盗卖的恶性案件。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有十多起,如北京贾铁英案、兰州王维军案、徐州陈永庆案等等。由于事关多方当事人,股价又具有实时性和波动性,因而其民事赔偿较为复杂,难点即在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盗买盗卖股票损害赔偿的范围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券交易是充满投机性和风险性的行业,股价时涨时落、瞬息万变,下了单不成交也是常有的事。因此,不宜也无法预定其有可得利益,赔偿范围只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否则,对证券公司来说可能负担过重,反而危害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交易机遇的损失意味着可得利益的减少,属于间接损失,应将其与实际损失一并纳入到赔偿范围,以全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第一,赔偿可得利益符合可预见性理论,能够适用合同法的完全赔偿原则。首先,在接受客户委托时,证券公司可以预见股票投资的高风险。作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明确知道股票所具有的高风险,之所以冒巨大风险还要涉足此业,是因为有风险背后的高利润在推动。其次,因交易规则限制,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报单,证券交易其实是在证券公司之间完成。每次交易前,证券公司都必然明了当时的股价及其风险。

第二,此处的间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间接损失是指尚未实现,但必然或极有可能得到的财产权益。是否间接损失主要取决于实现可能性的大小。股票作为财产增值工具,当然为投资人所重视。若非他人侵害,达成交易的可能性极大。以"即使下了单也未必能够按照预定的价格成交"为由,或许可以论证投资人难以在最高价买入,实现最高利润,但却不能说明成交的可能性不存在或者极小。投资人即使不能在最高价位买卖,但还可能在较高价位交易。因而不能以股价瞬息万变而否认股票的可得利益。

二、盗买盗卖股票损害赔偿的的标准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届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以投资者原始投入计算。然而这混淆了正常的投资风险与非法买卖的风险。对投资人而言,侵权行为实施前投资总额的变化均属于正常风险,实际损失应从发生侵权行为时开始计算。以投资者原始投入来计算,如果从投入到侵权时股价上升,却只赔原始投入,那么就意味着投资者财产的减少,对投资者不公平;反之,让第三人或证券公司全额赔偿,无疑是让他们多负担了股民自己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无论对第三人还是对证券公司都不公平。

二是以非法买卖开始到案发时的平均价计算。这种算法看似公平,实质上却是一笔糊涂账。首先,它违反损害与赔偿相平衡的基础法理,在股价暴涨暴跌的情形下,用平均价计算总会让投资者的财产不当减少。其次,这种算法让投资者多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在投资者无法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如果硬要让他来承担价格变动的市场风险,有显失公平之嫌疑。

三是以非法买卖开始到审结时的最高价计算损失。这虽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但众所周知,最高价是该股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所出现的一个最高点。投资者在该价位成交的概率几乎为零。按此价位赔偿,对责任人来说,同样有失公平。

我们认为,盗买盗卖股票的损害赔偿,应以保护被侵权人利益为前提,在按过错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以从侵权到结案时段内最高均价为基准确定赔偿范围。具体理由是:(1)这种赔偿方法符合证券法的基本宗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证券法共同承认的立法宗旨和基本价值取向,在我国证券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当中,也体现了这一点。(2)这种赔偿方法遵循过错原则,公平合理的界定了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首先,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过错。因此对相关过错方而言,全面承担投资人的损失并不过分。其次,赔偿的起算点设置较为客观。在可以直接支配和控制股票的前提下,投资者当对正常的投资风险负责。但如果发生侵权,投资者实际上已失去了对股票的控制,无法继续交易,投资风险理所当然要转嫁给相关过错人。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就从时间上划分出风险转移的界限,比较公平。最后,与最高价相比,最高均价持续的时间较长,成交的概率较大,也更为接近可能发生的成交价。以之为标准,既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投资者,又合理的考虑到成交的可能性,在投资者与责任人之间找到了利益平衡点。

在此还应注意一点,在出现异常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履行通知客户的附随义务,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合理的确定责任与分配风险,不仅关乎股民、证券公司的个人利益得失,更牵涉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与效益。以最高均价进行赔偿,虽然数额较大,对相关过错方的责任偏重,但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督促证券公司进行技术更新,提高操作系统的安全系数,尽可能的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作者:广西大学法学院 电话:0771-2663493 电子邮件:alan@el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