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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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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重点企业:

  《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7日

  


  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奖金发放。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方便群众、适当奖励的原则,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部门举报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的情况。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综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一)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的规定认定。

  有关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三)火灾隐患和其他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四)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五)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六)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七)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等行为。

  (八)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九)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各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中毒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的情形。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移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牵头负责直接受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涉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派人参与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登记。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上级或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查处或移送。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举报。

  第十四条 经调查属实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事故隐患。

  1.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案奖励举报人200元。

  2.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每案奖励举报人1000元。

  (二)非法违法行为。

  1.举报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每案奖励举报人2万元。

  2.举报自然人或其它企业从事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每案奖励举报人1万元。

  (三)生产安全事故。

  1.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5000元。

  2.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1万元。

  3.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2万元。

  4.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3万元。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案件经办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填写《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后,报同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审批。

  (一)奖励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奖励金额在1000元—1万元(不含1000元,含1万元)的,由同级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审批。

  (三)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由同级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等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集中研究审批。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本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年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材料,并同时抄送区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发放的奖金,由安全监管部门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填写《举报奖金领取单》,并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按程序审核后,财务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金。

  (二)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以电话、短息或书信等方式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帐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帐号。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指定帐号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使用的电话号码、指定的收款人和帐号(卡号)等事项,交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审核后,由财务人员直接向举报人指定的帐号(卡号)存入举报人应获得的奖金,资金存入凭证交回经主要领导复核签字认可。

  (三)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指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的案件,举报人不愿意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领取奖金的,由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程序取得奖金后拨付到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再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按上述1、2两种办法之一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第十七条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市或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举报的,由案件查处的市或区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按实保障奖励经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及时足额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向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公职人员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对挪用、侵吞、冒领的奖金追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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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办科技发〔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发挥与增强文化和科技的相互促进作用,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文化部制定了《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2日





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

2012年9月12日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二、指导原则、发展目标与主要指标
  (一)指导原则
  (二)发展目标
  (三)主要指标
  三、着力加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优化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二)加强文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三)强化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功能
  (四)发挥科技项目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快文化行业标准规范制定
  (六)汇聚文化科技专业人才队伍
  四、重点工作任务及领域
  (一)文化科技基础性工作
  (二)文化艺术资源保护与开发领域
  (三)文化艺术产品创作生产领域
  (四)文化传播与服务领域
  (五)文化装备与系统平台建设
  五、切实保障规划实施


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促进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文化科技发展的重要跃升期。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发挥与增强文化和科技的相互促进作用、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时期,文化科技得到较快发展,成为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贯彻科学思想,文化科技自主创新与集成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实施各级文化科技项目的数量已达百余项,各地各部门科技研发投入创历史新高。文化和科技的融合有效助推了文化发展,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品创作与生产、文化产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对外文化交流以及文化行政管理等方面,文化科技支撑作用大幅提升: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文化领域标准制定以及管理填补空白;新兴文化业态得到发展。文化科技载体建设取得新进展,辐射与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文化科技创新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文化资源与科技资源的集成共享机制有了新的突破,一批科技人员和研发力量汇聚到文化行业,鼓励文化科技创新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文化科技发展呈现新趋势,文化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我国文化科技发展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与跃升期。面对新的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文化科技发展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为:文化科技发展还不能很好满足国家文化发展的需求,文化科技自主创新意识与能力有待增强,文化科技创新投入严重不足。文化事业发展中新技术集成应用较少,文化产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水平偏低,相关基础和前沿研究比较薄弱。企业文化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亟待加强,产学研用结合不够紧密,文化科技队伍建设需要加大力度,高层次创新型文化科技人才匮乏,科技资源配置效率有待提高,自主创新政策落实需要进一步深化。
  加快文化科技发展,是文化繁荣发展的必要支撑,是文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任务。推动文化科技创新,将深化对文化自身及文化产业内生动力的认识,将深刻影响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式、文化服务传播传承方式、精神文化生活方式,将开辟文化生产力、文化产品供给力的新空间,将创造文化消费新需求。文化科技进步将依赖文化改革发展的强大需求拉动,也必将更加紧密融合与互相推动促进。
  二、指导原则、发展目标及主要指标
  (一)指导原则:
  1.自主创新。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文化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成果转化,以创新促发展,增强文化发展核心竞争力。
  2.重点突破。集中力量,优选主题,突破一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战略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支撑文化产业发展。
  3.系统推进。以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核心,坚持开放合作,汇集各方资源,加强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优化文化科技发展环境,培养复合型文化科技人才队伍,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文化科技企业,促进文化科技整体水平的提升。
  4.引领发展。充分发挥文化科技的动力和引擎作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加强技术集成与模式创新,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催生新的文化业态,抢占文化产业发展的制高点。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完备,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科技竞争力显著增强,文化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文化行业标准化体系相对完善,文化科技基础环境条件得到改善,科技资源与文化资源的共享明显增强,文化与科技融合在深度和广度上取得实质性推进,有力支撑和引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主要指标:
  1.重点围绕传统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技术研发、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组织实施8-10项国家级科技重点项目。
  2.加强文化科技战略研究,支持300项左右文化科技基础科研项目,系统部署150项左右文化领域重要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集成技术攻关,制定30项左右文化行业技术标准,转化推广75项左右先进适用技术。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项目为带动,汇集和培养10名左右文化科技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技术专家,100名左右中青年科技骨干,凝聚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文化科技团队。
  4.加强基础环境建设。依托文化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设立3-5个文化与科技研发基地,2-4个文化部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5-8个文化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培育20个文化科技企业,认定20家左右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三、着力加强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优化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科技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与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完善文化科技管理体制,积极探索跨部门、跨地区合作新机制,鼓励各级文化部门与科技部门建立文化科技协调工作机制,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科技活动,形成有利于文化科技发展的工作管理环境。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文化科技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保障、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增加文化科技财政投入,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渠道。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文化科技服务手段创新,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文化科技发展评价指标,客观评价文化科技发展速度、水平、潜力和效益,促进文化科技有序、有向、有度发展。
  (二)加强文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联合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一批各具特色的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带动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文化产业集群,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建设认定一批带动性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结合促进高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文化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综合优惠措施。支持建立文化、艺术、技术、管理等方面力量相融合的新型文化科技综合研究机构和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持续开展文化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加强资源整合,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文化科技企业,培育建设若干文化科技重点实验室,开展文化科技关键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文化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构建以技术创新型企业、文化综合服务运营商及骨干文化集团为主体的文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三)强化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功能。面向文化发展需求,加强文化科技与文化建设各领域间的协调合作,在深度与广度上大力促进文化与科技的结合与融合发展。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支持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中的集成应用,提升公共文化产品技术含量和服务效益。研究文化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集成技术,积极采用适用技术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升级,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增强与壮大新兴文化产业。提高艺术生产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增强文化演出的创造力、表现力和传播力。研究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安全监管、文化诚信评价等文化管理共性技术,提高文化管理科技服务水平。
  (四)发挥科技项目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实施文化科技重大专项,统筹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自主创新步伐,提高文化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强文化科技项目顶层设计,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统筹协调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推广、转化及应用。积极争取在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中部署若干文化领域重大项目并统筹推动实施。大力推进“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强化文化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研究,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重大科技问题。组织开展“文化部文化科技创新项目”,加强文化科技基础性研究,持续增强科学研究积累。全面实施“国家文化创新工程”,推动创新成果,尤其是文化科技创新成果的运用与推广,增强社会各界参与文化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快构建有利于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
  (五)加快文化行业标准规范制定。推进《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的组织实施,加强涉及文化领域服务、建设、安全、环保、工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个环节的重要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基础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文化发展以及公民文化权益保障中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切实提高文化领域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发挥企业在技术标准研制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文化资源特别是文化信息资源的标准化研发与实施进程,促进文化资源整合和共享。重点研究制定文化艺术、动漫游戏、网络文化等重点行业技术和服务标准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汇聚文化科技专业人才队伍。以文化科技重点领域的研发为依托,通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引进和培养一批文化科技领军人才。围绕文化科技不同发展方向,汇聚各类中青年科技专家,培养特色学科带头人和高级技术管理者。依托国家各类人才计划,注重对高端文化科技人才的引进并给予政策、项目支持,表彰奖励成就卓著的文化科技工作者。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加强理工学科与人文、艺术学科的交叉融合,支持高校设立文化科技交叉学科与专业,培养文化科技后备人才。加强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在实施相关文化科技计划中,加大对优秀创新团队的引导和支持。
  四、重点工作任务及领域
  (一)文化科技基础性工作。围绕文化领域内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公益性科研。加快行业应用基础研究、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推进文化行业重要技术与服务标准研制;做好文化行业重要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推进文化行业相关计量与检验检测技术等研究的进程;支持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共享、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安全监管、文化诚信评价等文化管理共性技术研究;开展文化领域文化科技软科学研究。
  (二)文化艺术资源保护与开发领域。推动文化资源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进程;创新面向全社会的文化资源公益服务与商业应用的并行互惠经营模式;针对各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各类艺术表现形式资源积累的需求,利用高新技术建立起文化基础资源的信息采集、转换、记录、保存的应用技术体系;利用高新技术提升对传统介质资源保护的技术手段;建立各类文化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开展针对各类文化基础资源数字化应用的关键技术研究;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形成标准化、可共享的数字文化资源体系;为中华文明在数字化条件下的传承与创新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源基础。
  (三)文化艺术产品创作生产领域。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创新各类文化内容和艺术的表现形式和表现手段;丰富文化艺术创作的体裁与手段;增强文化艺术产品的表现力、感染力与时代感;增强动漫与游戏等电子娱乐体验的设计与制作技术;催生新的文化产品科技化形态;开展针对提升文艺作品创作、创意协同、内容编排、活动策划、艺术表现、受众互动和展演展映展播展览等效能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展针对版权保护及协同化服务的集成技术研究。
  (四)文化传播与服务领域。综合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覆盖与服务效率;统筹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推进数字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围绕传播与服务形成系统性、集成性技术解决方案;推进针对互联网传播秩序、新兴媒体传播、文艺演出院线、网络内容生产和服务的新技术新业务的集成应用与集成创新;开展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与技术监管所需的新技术开发与集成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与扩展文化遗产、对外文化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文化贸易等领域传承传播服务的新途径与新渠道,增强国际竞争力。
  (五)文化装备与系统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文化装备制造业,以先进技术支撑文化装备、软件、系统研制和自主发展。提高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系统软件国产化水平;发展面向公共文化服务与传播渠道建设的文化资源处理装备、展演展映展播展览装备和流动服务装备与系统平台;研发面向网络文化的内容制作、传输、消费和监管的模块化单元产品等重大关键技术,提升数字文化技术装备水平;攻克演艺装备数控系统、功能设备的核心关键技术,实现演艺灯光、音响、舞台机械与数控系统的协同发展与统筹部署,打造完整演艺装备产业链,大幅提高我国演艺装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开发工艺品与工艺美术辅助设计、舞台虚拟创作与演出彩排、数字内容生产等重大系统平台;推进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运行服务。
  五、切实保障规划实施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划。各地方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各自实际,突出各自特色,强化本地方文化科技发展部署,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加强重大事项的会商和协调,做好重大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各级文化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的贯彻宣传,做好协调服务和实施指导,调动和增强社会各方面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注重加强与贯彻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的衔接部署,重视与文化部各专项规划以及各地方文化发展规划的协调,强化规划对年度计划执行和重大项目安排的统筹指导。在规划实施中,要重视开展文化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要加大文化科技宣传力度,提高文化科技信息服务能力,为文化科技的战略决策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撑。要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文化科技创造的良好氛围,让蕴藏于人民中的文化科技创新活力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信
贷业务部、营业部:
为进一步支持有信誉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有定单、有效益、有市场的商品出口,培育企业新的效益增长点,帮助企业逐步走出困境,实现扭亏为盈。辖内部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的银发[1997]385号文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精神,对部分国有外贸
亏损企业尝试办理了封闭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对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行为,根据《贷款通则》、银发[1997]385号文件《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
有销路、有市场产品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结合中国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下发各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认真贯彻银发[1997]385号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以及总行下发的《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外贸亏损企业办理封闭贷款的实施细则。
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摸清国有外贸亏损企业有定单、有市场出口商品的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作为封闭贷款的对象,并商同级税务机关意见。在贷款管理上,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总行的要求,明确封闭贷款的期限,对使用封
闭贷款的出口商品在银行实行专户管理,进行单独成本核算,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国有外经贸企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可比照银发[1997]385号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的精神,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欠工资,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要按照即将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要求,加强银行、外贸和税务之间的配合,确保封闭贷款的安全。
望各行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对生产企业发放封闭贷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支持有信誉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帮助企业逐步走出困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封闭贷款系指银行对部分出口商品有定单、有盈利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的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一种方式。
二、封闭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本规定中封闭贷款的对象为总体亏损(含潜亏),但部分出口商品有定单、有盈利、信誉较好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
(二)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向银行申请封闭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企业须是中国银行的基本客户或长期在中国银行办理各项业务;
2.企业资产负债率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2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3.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务实,有能力、有决心改善经营管理,带领企业逐步走出困境;
4.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或未按比例在中国银行办理各项中间业务的行为;
5.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出口商品须有一定的销售利润,货款回笼率须在95%以上;
6.借款企业必须保证新增贷款还本付息,并向银行提供认可的还款保证。
三、封闭贷款的申请和管理
(一)向银行申请办理封闭贷款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须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向银行申请封闭贷款的书面报告;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
3.出口商品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4.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
5.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
6.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7.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贷款通则》和封闭贷款条件对借款企业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负债情况、出口商品结构、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严格审查,并深入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利润测算进行综合评估核实后,在企业确保还本付息的前提下,按照银行的贷
款程序确定是否贷款。
(二)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后,要实行专户管理,对外贸企业的出口商品收购、费用开支、贷款本息偿还等都要由银行实行逐笔审核,确保封闭贷款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三)银行须设专职信贷员负责封闭贷款的管理,跟踪企业经营每一个环节的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在专户中进行资金汇出及费用开支等一切支出必须由企业财务负责人和银行信贷负责人双方签字同意,方可用款。
(四)借款企业对使用封闭贷款的经营项目,必须设立单独账户,单独反映出口商品购销、存货管理、成本费用核算、利润核算等。使用封闭贷款的出口商品收汇必须足额及时划入专户,用于归还封闭贷款本息。在封闭运行期间,不得用专户的贷款扣取企业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
欠工资,银行也不能在专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
(五)银行对封闭贷款实行期限管理,保证按期还本付息。在封闭贷款运行期间,企业必须保证优先偿还新增贷款的本息,若企业还有偿还能力,对原有贷款本着银企双方协商的原则,可以按时间、按比例偿还。
四、封闭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一)银行向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期间,借款企业要随时向银行提供必要的经营情况和有关报表。银行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一经发现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或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银行有权停止放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
还清的贷款,银行有权追索担保单位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二)借款企业必须配合银行对封闭贷款的检查,如实提供银行所需资料。对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将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