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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59:41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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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和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台湾居民在上述地区报名时,须在网上填写本人信息、上传照片、缴纳费用。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一)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在不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地区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有关事项,报名人员可以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三)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广东省深圳市或福建省厦门市报名参考。厦门市、深圳市考区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在登录报名网站后,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台湾居民)、填写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不能完成上述报名程序的考生,可以咨询厦门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协助办理。同时,还可以通过受委托的台湾岛内社团法人机构代为办理。

  二、考务费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务费,在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执行网上交费办法。

  在不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报名受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报名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台湾居民,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一)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592-3759055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755-83053807 83053883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36288787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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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乡镇企业缴纳各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乡镇企业缴纳各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怒政办发〔200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怒江州乡镇企业缴纳各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注:此件发至乡(镇)级)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乡镇企业缴纳各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云甫省乡镇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怒江乡镇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纳各种收费,是指乡镇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向执收部门(单位)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基金附加和各种收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怒江州区域内的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行政村、办事处、自然村办,合作社和农村的户(个体、私营)办,联户(农民合作)办,联营(股份合作、股份制)办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乡镇企业缴纳各种收费监管,负责本管辖区内乡镇企业各种收费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乡镇企业缴纳各种收费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乡镇企业宣传收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管辖区乡镇企业缴纳各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三)按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编报乡镇企业交费情况统计表。

(四)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反映乡镇企业缴纳各种收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使交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和重大案件的处理。

(五)认真落实、分析和总结乡镇企业缴纳各种费用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执收部门(单位)向乡镇企业收费时,必须实行“两证一票一卡”制度。即: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云南省收费管理员合格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收费制度,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认真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第七条 执收部门(单位)向乡镇企业收取各种费用时,必须出示收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比例。未出示收费依据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第八条 乡镇企业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收费目录所列项目缴纳应交各种收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第九条 乡镇企业缴纳的集资和基金收费项目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条 乡镇企业在缴纳各种收费过程中,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项目,企业必须积极交费,支援国家的建设事业。

(一)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以后,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

(三)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的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乱收费行为坚决拒绝交费。

(一)未经物价部门核发和使用未经参加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没有亮证收费,没有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收费的。

(二)对使用其他非法收费票据和只收费不开收据的。

(三)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五)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

(六)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的。

(八)应同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

(九)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进行收费的。

(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进行收费的。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

(十二)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向企业收取的。

(十三)国家已经降低收费标准、执收单位仍按原收费标准向企业进行收费的。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经营活动中收取的代办收费的。

第十二条 企业在缴纳各种收费中遇到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时,除坚决抵制交费外,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减负办、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和企业主管部门汇报收费情况,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填报《乡镇企业减负统计表》云南省乡镇企业局定为省重点监控企业的每一季度填报一次,一般企业半年填报一次。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乡镇企业减负统计表》、政府减负办、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实,由政府领导签字后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设立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各县乡(镇)城乡企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城乡集体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