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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6:02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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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 69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流通产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任务,提高思想认识

  流通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加快流通产业发展,不仅有利于服务生产,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在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居民消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要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切实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与流通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通产业发展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对加快流通产业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工商职能,以深化效能建设为抓手,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确保国务院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为流通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依法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将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加大巡查力度,并将监管信息及时记录、反馈,提高辖区内重点商品流通控制力。按照“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二)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把好商品质量进货关,严格商品质量内部管理,对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有效退市。针对重点商品、重点经营者,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监测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汇总、统计、分析商品质量监测信息,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长效机制。认真总结“双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主动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长效机制。改进市场巡查、专项检查等监管方式,不断完善商标、假冒伪劣等案件线索通报、案件查处协作、复杂疑难案件会商、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工作制度,对涉及侵犯流通企业商标权、假冒伪劣的案件和突发事件,及时通报、快速反应、联合执法。认真总结推广商标授权经营和商标备案公示制度的经验,引导大中型商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进场商品商标进行备案、查验、审核,逐步实现市场监管关口前移。

  (四)进一步做好竞争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针对流通产业的竞争状况和行业特点,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案件指导和督查督办;进一步加大对流通产业存在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商业欺诈现象的打击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打击物流、信息、金融等重点行业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结合自身职能,做好零供交易监管工作;认真履职,加强沟通,依法处理阻碍、限制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以及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坚持《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违法必究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依法严厉查处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五)扎实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执法工作。大力加强网络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指导督促各地以大型购物网站为重点,加强日常规范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站交易规则的检查,及时纠正、消除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针对网络市场中出现的多发性、易发性问题,利用总局网监平台适时部署网监专项行动,重点突破。加大对典型网络交易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健全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努力实现网络商品交易日常监管动态化、实时化、智能化。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流通企业登记、备案、年检等信息的公示,推进公示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建立连锁响应机制,推动部门协同监管。创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先进经营户”、“放心消费户”等活动,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诚信经营。积极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三、加大服务支持力度,促进流通产业发展

  (一)加大“经纪活农”工作力度。继续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等生产经营型人才,壮大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连接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特殊桥梁作用,指导农村经纪人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指导,完善农村经纪人监管制度,帮助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促进农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切实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等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

  (三)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积极支持鼓励流通企业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努力扶持培养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高的网络市场主体,促进传统交易模式和网络交易的融合发展。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和公民个人开展网上商品交易,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开展农产品网上集中交易活动,实现传统市场升级转型。支持鼓励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向农村延伸、发展,提高农村市场流通效率,方便农民群众生活。

  (四)鼓励注册自主商标。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服务工作,通过推行品牌指导站建设,积极引导流通企业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意识,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注册自主商标,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加强商标授权经营和备案公示制度为基础,推动零售企业转变营销方式,提高自营比重。充分发挥商标在凝聚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企业信用和技术创新等综合竞争能力中的载体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法规支撑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五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统筹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及时做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订起草报送工作。适时制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章,修订有关《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行政规章,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反垄断等监管领域的行政规章。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地方商务部门的牵头协调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交通、工信、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协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工商总局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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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奖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奖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安全生产奖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白城市安全生产奖罚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奖罚

  1.安全生产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部门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安全生产奖励每年一次。

  3.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与白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由白城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发放奖金。

  4.在市、县两级安监系统开展“争做安全生产忠诚卫士”竞赛活动,对“双基”工作扎实,创新成果较多,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忠诚卫士”荣誉称号;对安监工作连续三年全市排名第一的单位领导班子,给予记功奖励。

  5.部门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2)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3)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省、国家奖励的。

  6.市安委会每年对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两次集中考核,将考核情况通报全市,并报送省安监部门、市委组织部门备案。

  7.县(市、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8.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事故造成损失较大的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由于对重大隐患治理不利,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给责任人以撤职处分。

  10.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致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企业奖罚

  11.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保障奖”,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对那些安全投入较大,成绩突出,连续五年无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法人,给予大力表彰和重奖。

  12.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各级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对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1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3)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7)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1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1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3)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条)。

  1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1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1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国家总局第15号令)。

  19.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2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

  23.各级政府预算专款,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五条 奖励与处罚的程序

  24.给予嘉奖、记功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通报表彰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如何提高法官思想素质

杨亚新


  邓小平理论是在和平与发展尤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有中国特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全党全国人民集体积存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这是党从历史和现实中得出的不可支援的结论。
  一、概述
  中国共产党是非常重视理论指导的党。它在领导我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先后实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理论总结,它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我们党把它称为毛泽东思想。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它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我们党把它称为  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发展,直至成熟,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邓小平理论形成、发展的起点。
  第二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邓小平理论开始产生,形成主题。
  第三阶段:从十一大到十三大,邓小平理论逐步展开,形成轮廓。
  第四阶段:从十三大到十四大,邓小平理论走向成熟,形成体系。
  第五阶段:从十四大到十五大,邓小平理论进一步发展。
  邓小平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围绕这个根本问题,邓小平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一切从我们所处的时代特征出发,尊重群众,尊重实践,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在人民群众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结合,产生了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邓小平理论“是贯通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涵盖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
  二、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对邓小平理论中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根本方法更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
  2、实事求是与解放思想是分不开的,“解放思想,开支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首先是解放思想。”
  3、改革开放就是解放思想。
  4、确立了党的思想路线。
  5、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是要勇于冲破落后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善于从实际出发,努力去开拓进取。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宣布:“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
  邓小平理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进行正确分析,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我们党对我国国情的客观判断和科学认识,为我们党制定今后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五)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同志认为:“我们现在真正要做的就是通过改革加快发展生产力。
  (六)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国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上来的同时,就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
  (七)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
  四项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八)实施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战略
  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
  为了实现上述“三步走”的战备目标,邓小平同志着重论述了以下问题:
  1、确立了这个战备总体而已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2、要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3、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
  4、制定了“科教兴国”的战略。
  5、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的关系。
  6、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九)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1、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