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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44:44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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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1998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保障我市防洪、防潮和水工程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政监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水政监察包括水资源监察、河道监察、水工程监察、防洪、防汛、防潮和水文设施的监察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水政监察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水政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政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水政监察工作。


  第七条 市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湖里区、开元区、思明区的水政监察工作。湖里区、开元区、思明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水政监察机构处理本辖区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的水政监察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水政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市水政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对于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区域的水事案件应及时报告上级水政监察机构,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水政监察机构协助处理。
  重要的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其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八条 水政监察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法》、《防洪法》及其他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防洪、防潮、水文和其他水利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四)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水政监察职责。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区水政监察人员可为高中以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水政监察人员被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免职,或聘任期满后未被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续聘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水政监察证和水政监察标志等。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水政监察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以及查阅和复制与水政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四)对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
  (五)对水事违法行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章 监察程序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机构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予以受理。
  水政监察机构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案:
  (一)有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二)依照水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三)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对于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的水事违法案件,水政监察机构应予处理。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进行水政监察时,应佩戴水政监察标志,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对未佩戴水政监察标志,或未出示水政监察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发出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与水事违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调查案件应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监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原批准立案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案件终结后,应及时制作结案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案情重大和情况复杂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水政监察人员行使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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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黑龙江省饶河县等地为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351号




关于批准黑龙江省饶河县等地为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你局申报,经研究,现批准黑龙江省饶河县等5县、1基地为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尽快成立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时,要严格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当地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特此批复。

附件: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黑龙江省 饶河县

  江苏省 宝应县

  安徽省 岳西县

  贵州省 湄潭县 荔波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夏征沙渠种植基地


解决“解百纳商标”纠纷的理性思考

王瑜


  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持续了六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之争做出了最后的裁定,核准张裕公司申请的“解百纳”商标注册。“解百纳”成为注册商标引起整个葡萄酒行业的震撼,动了行业内大部分企业的“奶酪”,触动的是整个葡萄酒业的神经,长城、王朝、威龙等当然不会坐以待毙,他们团结起来共同对付张裕,将这场“战争”继续下去。如果把诉讼看作博弈,那么普通的民事诉讼一般只有一审、二审两轮博弈, “解百纳”商标保卫战因为涉及通用名称之争将是一个多轮的重复博弈,几乎没有尽头,注册十几年的商标被认定是通用名称而被撤销的案例在我国已经发生过多起。在知识产权诉讼如何理性对待反复的多轮博弈,先来看一个博弈模型:
  马丁•苏比克发明了“美元拍卖博弈”,一个极为简单,非常有娱乐性和启发性的游戏,游戏中一张一美元的纸币被当众拍卖,规则是:每次新的报价必须高于上一次,以价高者得,报出第二最高价者什么也得不到,但是要付出他最后一次报价的款项。苏比克的规则很快让人发疯了,因为后一次报价让总让前一次报价的人处于不舒服的地位,谁都不愿意做出价第二的傻瓜,白费了钱,却什么也得不到,于是在相互攀比下,参与者相继将价格抬高,这个价格很容易被抬高到1.01美元,出这个价的人得到这一美元,但是支付的价款要高于一美元,反而损失了一美分。而出价第二高的人更是倒霉,白白扔掉了一美元。这个人为设计的游戏规则,理性的思维告诉我们这是疯子的游戏,现实中大家不会这么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种非理性的博弈处处可见,比如冷战时期的美苏军备竞赛,军事实力排在第二的始终没有安全感,于是两个国家拼命增加军备超过第一,结果耗费了大量纳税人的钱财。企业同行业之间的商业竞争也一样,当一家开始降价,其他的企业立即下降更多,一轮一轮的降价大战,博弈者终于失去理性,以致跌破了成本价,博弈的结局是竞争各方两败俱伤。张裕在“解百纳商标”之争的多轮博弈中同样也陷入“美元拍卖博弈”困境,每一次博弈,价码都在提高,因为博弈各方的诉讼成本在递增,总有一方要败诉,败诉的一方就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其为此付出的所有成本都要泡汤。张裕与众同行的“美元拍卖博弈”从司法程序又战到市场,张裕和其他各方纷纷对解百纳系列产品进行降价,双方交替降价,大大降低了“解百纳”产品的利润空间。在这个“美元拍卖博弈”中张裕陷入两难的境地,要么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要么提高出价与众同行继续博弈,显然张裕在这场博弈中是最输不起的。
  如果卷入人为设定的“美元拍卖博弈”中,理性者都知道那样太傻,不幸的是当人们陷入类似“美元拍卖博弈”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却并不能意识到。一旦陷入很容易失去理性,当你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时,怎么办?是停止“出价”让对方胜出,还是继续“报价”让对方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如果博弈双方都意识到这是傻瓜陷阱时,就可以达成合作,约定由一方胜出,胜出的一方承担出价第二的人一半的损失,这样避免在多轮重复博弈中陷入“美元拍卖博弈”的陷阱,恢复争议各方的理性,减少各方的损失。如果一方不遵守合作约定选择了背叛,让对方成为出价第二的傻瓜,则可以获得全部的收益,同时他的背叛必然遭到另一方的报复,于是恶性的“傻瓜博弈”又开始循环,终究各方都要遭受损失。
  从以上分析来看,解决“解百纳商标”纠纷的出路很简单,就是各方达成合作,尽早结束重复博弈的诉讼泥潭。具体解决方案笔者很早以前就提出将“解百纳”注册为集体商标,各方共同制定使用规则,大家从大蛋糕中分取应得的利益。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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