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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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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外汇管理法制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简明、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保证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及连续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施行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各司起草、向局务会上报外汇管理法规,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制定、发布、施行在本辖区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当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第三条 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由以下层次的法规文件构成:
(一)法律,即需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文件;
(二)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发布施行,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文件;
(三)部门规章,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发布施行的办法、规定等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通知、决定和解释等文件;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发布施行的在本辖区内普遍适用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
第四条 外汇管理法律,主要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外汇管理中的职责、外汇管理体制、外汇管理的发展方向、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外汇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认定和行政处罚措施进行规范。
外汇管理法律可以对所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可以设定任何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 外汇管理行政法规,主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对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基本管理原则,以及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进行规范。也可以对外汇管理中某一方面的管理政策、管理原则进行规范。
外汇管理行政法规所规范内容,相关法律已有规定的,不得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定的,可以对所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定。
外汇管理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条 外汇管理部门规章,主要对外汇管理中某一方面的具体管理政策、管理方法进行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规章所规范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只能对其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或根据相关条款对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规定,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对涉及到的内容进行规定。
外汇管理部门规章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措施加以细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只能设定警告和对单位处以人民币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以及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管理的需要,对具体的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需要对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行补充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的规范性文件,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对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规定,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各分支局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国家基本管理原则对具体的操作办法进行补充。
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的行政处罚措施,只能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

第三章 制定外汇管理法规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为外汇管理法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法规的制定、规划、清理、解释、汇编、翻译、宣传和形式审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业务司负责起草外汇管理法规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外汇管理法规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具体内容由各起草业务司负责,外汇管理法规的合法性及外在形式由综合司负责。
第十条 综合司负责对外汇管理法规中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否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政策及规定一致;
(三)是否与其他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四)是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规定;
(五)应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何种形式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 业务司在起草外汇管理法规时,应对以下内容负责:
(一)是否属于外汇管理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及外汇管理的基本政策和管理原则;
(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金融政策;
(四)能否做到既可以实施有效管理,又不会对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个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部门规章,由综合司负责组织起草;其他外汇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各业务司直接起草。
第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以根据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委托或授权,就某一具体业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本地区或全国适用,但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发布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自行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局发文的名义,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审核(各支局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局发文名义上报所属分局,由分局转报)。文件涉及其他司业务的,综合司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相关司意见,并进行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委托或授权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局发文名义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或授权的部门审核(各支局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局发文名义上报所属分局,由分局转报)。文件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委托或授权的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会签。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司收到各分支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批准、不批准或研究的答复意见,如需批准,应当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的名义予以批复。不得以各司名义批复,也不得擅自拖延、不予答复。

第四章 制定外汇管理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制定外汇管理法规必须条理清楚,行文规范,逻辑严密,并具备相应的连续性、可操作性、合理性。
第十六条 外汇管理法规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一)立法目的;
(二)立法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五)解释权归属;
(六)施行日期;
(七)本法规所废止的法规名称及其施行日期。
上述条款可以单列一条说明,也可以合并列明。
第十七条 外汇管理部门规章原则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开始生效施行。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施行。
第十八条 发布施行外汇管理法规,应当在正文或面函中对外汇管理法规施行前发生的外汇收支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外汇管理法规中所涉概念,其它法规已有定义或专用名称的,应当使用专用名称和定义;其它法规中没有定义或专用名称的,应当明确规定其专用名称和定义,并在该法规中统一使用。
第二十条 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必须使用条、款、项、目来划分所规范内容,内容较多的,可以划分章、节;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数字序号划分所规定内容,原则上不划分章、节。
第二十一条 外汇管理法规在发布施行前,起草司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相关政府部门、外汇指定银行、企事业单位和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人员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接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司根据职责分工起草外汇管理法规时,必须同时草拟起草相关法规的说明,对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及所涉需说明的重要问题加以说明,并连同法规一道会签或上报。

第五章 制定外汇管理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三月底前,各司应当将本司本年度计划制定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及其主要内容汇总,交综合司审核后,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计划。
第二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计划由综合司负责制定,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各司因工作需要需在年度计划之外制定有关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应尽早通知综合司。
第二十六条 综合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有关业务司对年度法规制定计划进行调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各司制定年度计划之外的外汇管理法规。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的所有外汇管理法规,必须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起草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
第二十九条 经局务会讨论,未被通过的外汇管理法规,由各起草司视讨论情况根据本程序重新起草。
第三十条 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需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的部门规章,以及需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部门规章,综合司必须在会签相关业务司后,方可上报局务会讨论。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如需修改的,重新上报前仍需会签相关业务司;未做修改的,经局领导签发后上报人民银行。
第三十一条 需上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法规,必须经外汇局领导签发后,连同起草说明一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 各司起草的外汇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需会签综合司后方可上报局务会讨论。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如需修改的,发布施行前仍需会签综合司;未做修改的,局领导签发后可直接发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发布施行的外汇管理法规,必须经局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施行。

第六章 外汇管理法规的发布施行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施行的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系统内转发。
第三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或转发的外汇管理法规,直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并由上述分局、管理部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
第三十六条 外汇管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需要外汇指定银行、境内机构或公众了解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金融时报》、《中国外汇管理》或其它报纸、刊物上公开对社会发布。对外汇指定银行或者境内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还应当配发新闻稿,就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主要政策内容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境外机构的外汇管理法规,除上述发布渠道外,还应当通过各种协会、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广泛印发,以提高外汇管理法规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外汇管理法规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公开对社会发布,具体发布办法由综合司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汇管理法规的外文本,应当由综合司负责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施行。且当中文本与外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四十条 外汇管理法规汇编由综合司在对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清理基础上不定期编辑出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辑出版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报刊书摘中摘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外汇管理法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同意。
第四十一条 外汇管理法规的对外宣传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宣传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规制定情况以及质量考评办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并纳入对分支局工作考核范围之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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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彩礼纠纷若干问题的探讨

王明水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以对方一定的财物,这里将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称为“彩礼”。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对婚约财物纠纷如何处理,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对这类案件的认识迥异,适用法律不尽相同,尽管今年四月一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彩礼返还问题作了的规定,但要做到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和把握此类案件的处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明析,本文试就作点浅薄的探讨,以请教于同行。
一、彩礼的由来及现状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二、婚约关系的法律效力
关于婚约的效力,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婚约的效力较大,认为婚约是以婚姻为目的的契约行为,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可追究毁约的违约责任。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未作规定,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法定要件。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在我国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是唯一条件。婚约,只是男女之间愿意成为夫妻的一种愿望,是以日后缔结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也可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一方毁约的,对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能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彩礼的性质
关于彩礼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是赠与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不当得利,还有人认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不正确:
首先,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物未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赠与物一旦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赠与人不得要回赠与物。而婚约中给付彩礼的行为,形式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
其次,接受的彩礼不是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本质上讲,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基于当地习惯主动赠与的,接受彩礼也是基于当地习俗、习惯,不是出于索取,即有合法依据,因此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
再次,接受彩礼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被《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订立婚约给付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
笔者认为,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确应属于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因此,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是《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四、关于诉讼主体问题
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并不是仅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婚约财物纠纷诉讼,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目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本人,有的列婚约关系男女双方父母,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母等,很不统一。笔者认为,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区分以下情形:(1)、彩礼的给付、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了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2)、彩礼的给付、接受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或发生在双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但给付的是家庭共同财产,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如果象这种情形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因为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接受的财产被接受的家庭占有,只列男女本人,给付方的权利会得不到充分保障,甚至法院判决返还的彩礼也得不到执行。
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已于2004年4月1日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婚约过程中的彩礼处理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笔者认为根据该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是全额返还。
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处理婚约过程中男女双方所给付的财物时,必须把握:(1)、“彩礼”是按风俗、习惯给付的,并不是真正出于心甘情愿赠送的,往往是出于行情和压力不得不给;(2)、完全出于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接受人可不予返还;(3)、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属于正常的交际往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6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6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经年检合格,以下114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STEPHENJAQUESBEIJING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LeeShoy)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5层12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
  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mallesons.com
  E-mail:bei@mallesons.com
  2.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NTANG&CO.LAWYERSBEIJING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Tan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南楼203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325000
  传真:(010)85324288
  E-mail:lintang@bigpond.com.aus
  3.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EITENBURKARDT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笔洋(BjoernEtge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313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0
  传真:(010)85298123
  网址:www.bblaw.de
  E-mail:bblaw-beijing@bblaw.de
  4.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R.HEINZSCHAEFER&PARTNERIN-TERNATIONALLAWYERS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2001年7月2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于倍寿(Hans-ChristianUeberscha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座111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7100
  传真:(010)64976672
  5.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12431、85612432
  传真:(010)85612433
  网址:www.adamas.com.cn
  E-mail:beijing@adamas.com.cn
  6.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LOYRETTENOUEL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L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
  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public3.bta.net.cn
  7.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SLAWFIRM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乐为(OlivierLefebure)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85758、65885759、65885760
  传真:(010)65880427
  8.法国博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OVAN&ASSOCIE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Ranjar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284
  传真:(010)85617840
  网址:www.vovan.associes.com
  E-mail:vovan.pekin@vovan-associes.com
  9.加拿大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AVIESWARDPHILLIPS&VINEBERGLLP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陈超明(CaniceCha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1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201、65186202、65186203、65186204
  传真:(010)65186205、65186206
  网址:www.dwpv.com
  E-mail:beijinginfo@dwpv.com
  10.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GRAYDONLLP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Kwauk)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1层A-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611515
  传真:(010)65610667
  网址:www.blakes.com
  E-mail:beijing@blakes.com.cn
  11.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H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3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
  传真:(010)65052309
  12.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BROTHERS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ZhouTa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701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
  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E-mail:zhaol@coudert.com
  13.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SANDERS&DEMPSEY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吉莫曼(JamesM.Zimmerm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25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6998
  传真:(010)85298088
  网址:www.ssd.com
  14.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WHARTON&GARRISON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C.Howso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三办公楼120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766
  传真:(010)85182760、85182761
  网址:www.paulweiss.com
  15.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Edward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31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
  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6.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LChristians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01-0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
  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7.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C.Ch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
  传真:(010)84862588
  网址:www.chaandcha.com
  18.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HOGAN&HARTSON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魏军(JunWe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29层C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69088
  传真:(010)65669096
  网址:www.hhlaw.com
  19.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RISON&FOERSTER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涂文炫(StevenL.Toront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408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090
  传真:(010)65059091
  网址:www.mofo.com
  20.美国路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EBOUF,LAMB,GREENE&MACRA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朱文英(IngridW.ZhuClark)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228
  传真:(010)65059235
  网址:www.llgm.com
  21.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ULLIVAN&CROMWELL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蔡元文(WilliamC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5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120
  传真:(010)65056136
  网址:www.sullcrom.com
  22.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NSON&ELKINS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狄仁杰(PaulC.Deem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00
  传真:(010)64106360
  网址:www.velaw.com
  E-mail:beijingoffice@velaw.com
  23.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ERKINSCOIE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文(JonS.Eichelberg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0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399
  传真:(010)65056390
  网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mmyang@perkinscoie.com
  24.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IDLEYAUSTINBROWN&WOOD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2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丁海华(DingHai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527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359
  传真:(010)65055360
  网址:www.sidley.com
  E-mail:mxue@sidley.com
  25.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O‘MELVENY&MYERSLLP,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潘诺顿(PatrickM.Nort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12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920
  传真:(010)65050921
  网址:www.omm.com
  26.美国康永华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DERICKW.HONG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7号
  首席代表:张益宏(KatherineY.Chang)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1办公楼813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640
  传真:(010)85182565
  网址:http://fwhonglaw.com
  E-mail:beijing@fwhonglaw.com
  27.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HASTINGSJANOFSKY&WALKERLLPBEIJINGOFFICE(USA)
  首席代表:李德维(DavidArlenLivdahl)
  原批准日期:1998年6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4层2406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83、65053441、65542740
  传真:(010)65053459
  网址:www.paulhastings.com
  E-mail:deliafeng@paulhastings.com
  28.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DANIELS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3日
  首席代表:韦爱德(EdwardL.Williams)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7733
  传真:(010)65058730
  网址:www.bakerdaniels.com
  E-mail:pchen@bakerd.com
  29.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HELLEREHRMANWHITE&MCAULIFFELLP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2月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6号
  首席代表:陆志明(SimonChiMingLuk)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14层1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58669738
  传真:(010)58669739
  30.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RAGONP.C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潘乃刚(DonaldParago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8号A座1508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73112
  传真:(010)84473113
  网址:www.paragonlawyers.com
  E-mail:panlushi@a-l.net.cn
  31.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NESDAY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6号
  首席代表:陈仰圣(Johnson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2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58661111
  传真:(010)58661122
  网址:www.Jonesday.com
  32.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HITE&CASELLPBEIJINGOFFICE(USA)
  执业许可证号:司法证外字2004第2-0005号
  首席代表:陈仰圣(Johnson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写字楼9层902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7733
  传真:(010)65058730
  电子邮件:lxue@whitecase.com
  33.新加坡黄德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LINNG&PARTNERSBEIJINGOFFICE(SINGAPORE)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黄德森(NgTeckSimColi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园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3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75115
  传真:(010)65675775
  网址:www.Cnplaw.com
  E-mail:yli@cnplaw.com
  34.瑞士文斐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ENGENVIELIBELSERBEIJINGOF-FICE(SWITZERLAND)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培恩(PaulThal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722室
  邮编:100016
  电话:(010)64687331
  传真:(010)64603132
  网址:www.wenfei.com
  E-mail:mail@wenfei.Com
  35.意大利比邻德立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IRINDELLIEASSOCIATIBEIJINGOF-FICE(ITALY)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鲁卡·比邻德立(LucaBirindell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1
  传真:(010)85298112
  网址:www.bea-law.com
  E-mail:info@bea-law.Com
  36.巴西卡奇·杜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UARTEGARCIACASELLIGUIMARAESETERRAADVOGADOSBEIJING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路易斯·阿尔杜尔·卡塞里·吉马朗埃斯
  (LuizArthurCaselliGuimarāe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11-0113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081
  传真:(010)85626082
  37.日本相马达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OMATATSUO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相马达雄(SomaTatsuo)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C座321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266648
  传真:(010)65266648
  38.日本朝日·犭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SAHIKOMALAWOFFICES,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久田真吾(ShingoHisata)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1504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3858、65183859、65187578、
  65187579
  传真:(010)65183579
  39.日本安德森·毛利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DERSONMORI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森胁章(MoriwakiAkir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709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9060、65909061、65909064
  传真:(010)65909062
  网址:www.andersonmori.com
  40.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IHAMADA&MATSUMOTO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石木茂彦(ShigehikoIshimot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813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9291、65909292、65909293
  传真:(010)65909290
  网址:www.mhmjapan.com
  E-mail:morisogo@95777.com
  41.日本丝贺·曾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ITOGA-SOGA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8日
  首席代表:赤泽义文(AkazawaYoshifu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20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8584
  传真:(010)65908583
  42.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NTONWILDESAPTE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史卫(JohnShi)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一办公楼5层12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
  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dentonwildesapte.com
  43.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OVELL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吕立山(RobertLewis)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2层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4000
  传真:(010)85181656
  44.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LLEN&OVERY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永福(YongfuL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52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058800
  传真:(010)65056677
  网址:www.allenovery.com
  E-mail:yongfu.li@allenovery.com
  45.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R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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