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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的规定(节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6:37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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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的规定(节录)

内务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的规定(节录)

1963年11月13日,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

一、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
1.医药救济费,主要应该用于……灾区群众患病所需医疗费用的减免补助。
2.……
3.非灾区的防治寄生虫病、急性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的防治防疫经费,仍由卫生事业费内的防治防疫经费内开支。
二、医药救济费的使用掌握和管理原则:
1.医药救济费。必须贯彻重点使用的原则。这项经费应该主要用于重灾区和其他灾情、病情严重地区;一般地区可以不分或少分。在给群众进行治疗时,不得一律采取免费办法,必须根据病人的经济情况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实行收、减、免的原则。对灾区困难的四属户、五保户及贫下中农的困难户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社员,可以减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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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3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2007年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2007〕235号,附件3-7),我部组织制定了《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贫困人口救助政策,贯彻《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中西部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先天性疾病患儿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医疗救治。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2007年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2007〕235号,附件3-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省医疗资源分布、专业技术力量和防盲治盲工作进展情况,明确项目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成立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拟订技术方案、培训专业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和监督。对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救治要充分发挥省级防盲技术指导组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防盲治盲体系建设。

第四条 各地要按照合理布局、利于管理、方便患者、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若干定点医院,承担项目救治任务。定点医院的名单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先天性疾病患儿和贫困白内障患者的救治数量可以在总任务额度内根据需要调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定点医院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做好救治对象的组织、转运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患者和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各定点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要合理安排患者筛查、诊断和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切实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第七条 申请项目救治的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应当提交申请表、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家庭贫困证明。

第八条 定点医院要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获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要严格掌握救治条件和手术适应症。

第九条 定点医院每年要公示接受项目救治人员的名单及费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项目病案资料登记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每名患者的病案资料和相关证明,以备查验。

第十条 救治项目资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管理执行。2007年度中央财政按每人800元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补助。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对于治疗和手术需要的晶体、粘弹剂、缝线等使用量大的耗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招标采购。相应费用在中央转移地方经费中扣减。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有关费用和补助金额,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定点医院。在审核时发现的不合理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不得转嫁给患者。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项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组织明查暗访,征求患者和群众的意见,对项目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医院服务不完善的,督促医院及时改进;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项目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每季度要将项目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1)以及接受救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补助费用等相关资料(见附件2)汇总,于次月20日前报卫生部医政司。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订项目实施细则,并于2008年5月1日前报卫生部备案。2008年7月和2009年1月要分别向卫生部提交半年和全年的项目工作报告。

驻厂机车验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铁道部


驻厂机车验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1989年6月5日,铁道部

一、预算的编制
第1条 驻厂机车验收室在每年十月中旬根据本室定员及有关规定经济、合理、切实地编报次年度的经费(按科目分季度)预算表,一式两份报部机务局;抄送所在工厂。机务局将各驻厂机车验收室预算审核、汇总后,送财务局列入集中费预算计划。

二、支出科目内容
第2条 科目名称及内容
1.×51一般生产人员工资:按机务局批准定员的验收人员工资。
2.×59生产用工具备品:包括工具、量具、测量仪表及修理费用。
3.×60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服及防护用品的购置、洗涤、修理费。营养保健、防暑降温、防护药品及肥皂费。
4.×69生产用杂费:包括生产用棉丝、电池、表格、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等。房屋清扫、照明、消毒用材料。
5.×77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按规定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6.×77—1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7.×82福利费: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11%提取。
8.×83职工培训费:包括在职人员脱产学习及日常职工技术教育经费,兼课津贴,委托外单位代培的职工培训费。
9.×84办公费:包括办公用文具纸张、表格、邮电费,复印、打字、油印材料费,图书、资料、规章、标准购置费,会议费,报刊杂志费。
10.×85差旅费:包括因公外出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助勤费: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家属的调转、搬家费。
11.×86交通补助费:按省市规定的范围、标准支付职工的市内交通补助费。
12.×88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
13.×89制服补贴: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制服,当年摊销的补贴。
14.×98其他支出:包括新招收职工的车船、住宿、伙食补贴、体检费。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费。

三、驻厂机车验收室的经费管理
第3条 为了管理好经费的使用,各驻厂机车验收室应有专人兼管经费的计划、使用、登记、查对等工作。
第4条 凡购买、领用仪器、仪表、计算器、秒表等工具备品时应每年与预算表一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部机车验收室签批同意,且符合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商品办法的手续后,方可领用或购买。
第5条 各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应以认真负责和节约精神,掌握好经费的使用,对上报机务局的经费清算表要认真核查,防止列入非本室支出的费用,并保证所列经费科目的正确。
第6条 在领用各种用品及支出费用时,应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并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四、清算办法
第7条 各所在工厂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对垫付驻厂机车验收人员日常支出,单独建立分科目的明细帐。
第8条 各所在工厂给垫付的机车验收人员费用,每半年清算一次(七月中旬及次年一月中旬),按科目分月份填写清算表,并附帐单,经驻厂机车验收室核对由验收室主任签章后报机务局。
第9条 机务局将各所在工厂上报的清算表审核、汇总、制表后转财务局,在部集中费项下向各工厂拨款。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