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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对出口商品生产的鼓励措施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39:24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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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对出口商品生产的鼓励措施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对出口商品生产的鼓励措施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经贸局《对出口商品生产的鼓励措施及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出品商品生产的鼓励措施及管理办法
一、鼓励措施
1、坚持谁创汇归谁所有,并优先安排用汇的原则。根据省政府〔1985〕115号、市政府〔1985〕178号文件精神,按规定分给出口企业的外汇留成,归企业所有,坚持谁创汇谁用汇的原则,今后市里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可在市中国银行建立外汇额度专户,保
证企业对分得的外汇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出口企业为增加出口创汇能力所需外汇,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用汇指标。
2、对承担出口产品生产任务的企业,实行“四优先”:(1)出口企业需要的原辅材料,按原来的供应渠道优先安排给出口企业,减少中间环节,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对国内紧缺的原材料,外贸部门要积极组织进口解决。(2)出口企业所需能源,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和供应,
对盈利较低的出口产品应尽量安排平价指标。(3)对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产品生产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新建项目,优先照顾贷款和用汇指标。(4)对于出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优先纳入计划。
3、对企业分得的留成外汇,如本单位不使用时,允许通过市中国银行调剂。每调剂出一美元额度,由用汇单位补偿一元人民币,作为企业的税后留利使用。
4、对出口有贡献的企业(部门)和职工实行奖励。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创汇的实绩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由外贸部门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一定三年不变。此项出口奖励作为企业税后留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可用于增
发职工奖金。为进一步调动出口积极性,由市计委、经委、财政局、税务局、中国银行、经贸局、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出口奖励评比委员会,开展出口创汇评比竞赛活动,每年评比一次。对完成出口计划的企业,可以视具体情况,增发奖金(最高不超过一个月),免征奖金税。同时,对
在出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直接创汇单位和突出贡献者,以及对开发出口新品种,获国际优质奖的产品,由市政府给予命名和奖励(具体奖励评比办法另定)。
5、扩大出口企业自主权。在统一对外的前提下,企业可参加对外洽谈、报价、签约。对出口专厂、专车间和基地,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二、管理办法
1、加强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1985〕305号文件和省政府〔1985〕69号文件精神,凡列入外贸出口收购计划的品种,一律作为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计划的严肃性,狠抓计划的落实。市计委、市经贸局要认真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
配合,主动承担出口任务。
2、加强领导,统一对外,坚持出口优先,严禁货源外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出口创汇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统一对外、出口优先的原则,制止货源外流。凡列入收购计划的商品,在没有完成计划前,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将货源供应外地区、外口岸。适销对路的紧俏商
品,发生内外销争嘴时,应优先保证出口需要,任何部门不得借故截留或削减出口收购量;对完成计划后多余的商品,首先应立足于本省;对我省不能对外成交的商品,可由工厂或工贸双方积极开辟渠道,向外口岸推销,由外贸部门统一结算,收回留成外汇,扶持地方生产。
3、加强工贸结合。工贸双方在生产、组织出口过程中,要密切合作,互相信任,做到三公开:一是公开外贸的出口换汇成本;二是公开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成本;三是公开外销价。共同管理出口商品,做到心中有数。今后对工贸企业的考核,把出口创汇的多少做为衡量企业经营管理
的一项指标。在计划落实后,生产企业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供货计划。外贸部门要积极扩大对外推销。收购时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不能压等压价,收购价格不能低于正常的内销价格。
4、外贸收购任务要实行层层承包。市下达的一九八六年出口收购计划和“七五”期间外贸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向市承包,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承包,层层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承包指标(商品数量、质量、规格、承包条件、奖罚条款,以及对主管部门领导、生产企业领导和
职工的奖罚),每季市经贸局要将完成情况通报给各有关部门,以便掌握情况和进度。
5、如由于企业随意不完成出口计划或把产品私自外流和内销,造成我市外汇收入减少的,要从该企业留成外汇额度中无偿补上。



198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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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统计局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统计局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局:
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法院的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司法统计,有关的统计工作文件和资料,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有关的统计会议,要邀请同级人民法院参加。各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司法统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统计分析资料,要抄送同级统计部门;有关的统计会议,要邀请同级统计部门参加。由于司法统计数字属于国家机密,人民法院和统计部门应注意保密。
二、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要在今后五年内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司法统计是反映社会风气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和统计部门要利用司法统计资料,经常分析研究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变化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供领导参考。
三、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法院做好统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努力稳定统计干部队伍,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劳动部发送《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发送《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兹将劳动部“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各产业部,各地方工业厅、局转告所属企业执行。各地劳动厅、局应监督当地企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部。

附: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

锅通字第1号


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去年曾检查了若干新建企业的蒸汽锅炉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少新安装的锅炉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必要设备尚未具备,安装尚未竣工以及未经必要的检查及试验以前即投入运行,以致发生很多设备事故,造成设备的损坏,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严重损失。例如:
1.第二机械工业部所属718厂新安装的民主德国制Ⅱ型单气包水管锅炉(工作压力42公斤/平方公分,蒸发量25吨/时),于1956年11月26日投入运行,因没有使用水位警报器,锅炉内有油,未进行试验并违反安全规程,使用仅20天即发生了严重的设备事故,使设
备遭到严重的破坏,全厂供暖中断,生产试制工作几乎全部停顿,据估计,仅锅炉本身损失即达56000元。
2.青岛发电厂的捷克制九号水管锅炉,已于1955年投入运行,既无水位警报器,受热面管子、蒸气管道及给水管道的焊接质量也未经检查,由于省煤器管子的焊接质量不良,到1956年初为止即已先后发生了6次设备事故。
3.石家庄热电厂的锅炉的自动给水器及水位警报器尚未安装完竣即投入运行,联箱管子的焊接质量也未经检查,由于开始运行的前半个月内没有使用除氧器,遂使省煤器的蛇形管腐蚀达0.5公厘,若非及时采取了措施,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如炉墙温度高达110℃,没有水除
灰等,都是应该在投入运行以前解决的。
4.石家庄第二棉纺厂锅炉的蒸气汇集器及蒸气管道的弯管均使用有缝钢管(应为无缝钢管),如发生破裂即须停炉而影响全厂生产,也可能使锅炉受到损坏。尽管存在以上缺点,仍投入了运行。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保证新安装的蒸气锅炉的安全运行,避免给国家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希望有关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1.新安装的蒸气锅炉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建立安装资料。设备必须完全符合设计上的要求,并且具备保证安全运行的必要设备(例如水位警报器、自动给水器、电动连锁装置等)。
2.新安装的锅炉,凡受热面管子、蒸气管道及给水管道的焊接质量未经检查和未曾进行超压水压试验的,均不得投入运行。



195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