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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4:10:09  浏览:8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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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储备积累式,建立个人帐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青岛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具体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保值增值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上解、支付、登记建档等日常工作。
村和企业设代办员,负责收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

第三章 保险对象和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 凡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以下简称投保人),均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 投保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
第九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同一投保单位,投保人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优抚户、特困户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集体补助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根据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所在村或单位协调后,可以变更缴纳档次。
第十二条 投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年缴纳。
投保人可以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部分的缴纳方式,由所在村或单位视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单位为职工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所缴费用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投保人遇有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期间的保险费可以补缴。
投保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并可继续投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学的,可以将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其继续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保险关系或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本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投保人年满60周岁,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年限确定的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的标准则相应提高。
投保人未满60周岁,遇有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前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只能领取个人已缴纳部分的养老金。
第十八条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未到领取养老金期限死亡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投保人的丧葬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暂停支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一次性补领,并继续按标准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严禁虚报冒领养老金。违者,除追回冒领资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区(市)为核算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支付养老金;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立分帐;投保单位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提取区(市)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15%作为宏观调控备用金,当区(市)的养老金发放不足时,由市统一调剂安排。保险基金分级储存,谁使用谁承担风险,确保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或者购买国家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数额的3%提取管理费,其中85%由区、市使用,15%上交青岛市。
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农民个人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均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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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问题给六机部的复函

国家劳动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问题给六机部的复函
国家劳动局


复函
你部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二日(79)六机劳字1530号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提出的“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工种,在其退休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附: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表
附:
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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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1 |船舱电焊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是用2000~3000V大电流通过焊条和工件之间的短弧放电
| | |产生热量熔接钢材的过程。
| | | 二、劳动过程:在分段焊接和船体合拢后,焊工在二层底和船舱内无
| | |法通风的舱室中焊接,占船舶总焊接量的70~80%。加之舱室狭小,工人在
| | |焊接时,在舱内爬进爬出,进行卧焊、仰焊。每班需化焊条15公斤左右。焊
| | |条药皮含有锰、萤石,焊丝含有铬、镍、铅等成分。施焊时在高温的作用
| | |下产生烟尘及气熔胶,其中含有氟化物、氧化镍及锰粉尘。有的舱室,工
| | |人爬进去作业要出来,尚需另一工人拖出。
| | | 三、有毒物质:二氧化锰、氟化物、氧化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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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舱气焊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用氧炔焰产生3000℃高温将带漆钢材进行焊接、切割。
| | | 二、劳动过程:在船舶制作分段,直至分段合拢后的气焊、气割工作是
| | |在舱室内进行,特别在舱内进行氧化锌管、紫铜排烟管气割、气焊过程
| | |中,烟雾大。另外还担负修船任务,修船气割的割口大都涂有红丹底漆和
| | |富锌底漆,产生铅蒸汽。
| | | 三、有毒物质:氧化铅、氧化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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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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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3 |船体装配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船体装配工是负责船体装配,平台分段制作到船台合拢
| | |至船下水,整体船体组装。
| | | 二、劳动过程:常年同电焊工配合作业,同电焊工一样,受其危害。另
| | |外还要自行电焊和切割,其工作量可达30~40%。劳动方式主要靠大锤
| | |打,梭子拉。特别在十几米高空吊板上作业,或狭窄舱内卧式打锤,操作
| | |难度高,劳动强度大。
| | | 三、有毒物质:二氧化锰、氟化物、氧化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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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碳弧气刨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是用碳精棒通上电流与工件之间形成高温电弧,使工件熔
| | |融,再用碳刨桅上的压缩空气吹去熔融之金属。
| | | 二、劳动过程:将应装配部件,安排好之后,首先用碳弧气刨工,气刨
| | |出边焊接的坡口,然后装配工进行组立。因此,碳弧气刨工,在船舱工作
| | |量有50~60%。
| | | 三、有毒物质:氧化锰、氮氧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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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舶油漆工|有毒有害| 使用的油漆系有机剂苯、甲苯,二甲苯做稀料、担负舱室内部的喷刷,
| | |舱室内喷刷面积是全船油漆面积的70%,船体水下部分,采用沥青、焦油
| | |防锈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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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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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6 |人力搬运工|特别繁重| 负责零部件人工搬运。船只下水,人工手持大锤打墩和打箱,人工拖船
| |体力劳动|进出船坞。舰船压载铁的扛运,每块压载铁100余斤,每条船计200吨左右,
| | |用人工从甲板到船底搬进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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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沾割泡沫工|有毒有害| 在舱室内间壁和帮板内部用酚醛树脂酸沾泡沫塑料、塑料地板。这种胶
| | |含有酚、甲醛、二甲苯和石油磺酸等有害物质,在粘合过程中,酚醛胶挥
| | |发出苯和甲醛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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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船舶管子工|有毒有害| 负责舰船清水、燃油、滑油等各种管路。这些管路大都敷设在甲底、机
| | |轮狭窄部位,只能躺倒进行工作,受电焊烟尘危害。有些船只采用无法兰
| | |焊接,管子工还得从事电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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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氩弧焊切割|有毒有害| 对有色金属焊接,产生氮氧化物、臭氧。等离子切割钍、钨极有放射
| | |性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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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月29日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酒吧、歌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第2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酒吧、歌厅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合法经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开办酒吧(包括咖啡厅及类似酒吧形

式的场所)、卡拉OK歌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文化、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搞好酒吧、歌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酒吧、歌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进出道路畅通。与居民住宅在同

幢房屋的酒吧、歌厅应开独立进出口;

(二)有必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和安全防盗设施;

(三)电器设备安装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四)有应急照明设施; .

(五)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标准;

(六)兼营食品、菜肴的,应设专用厨房,安装消烟、

除尘设备:

(七)业主和被聘人员应是本市常住人口。业主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有·一定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五条 单位开办酒吧、歌厅应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个

人开办酒吧、歌厅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治安安全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如在酒吧、歌厅内举办其它娱乐性服务活动,按有关规

定另行办理登记批准手续。

第六条 酒吧、歌厅服务人员被聘用后须在三日内到所

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服务人员上岗时,应在胸前佩戴统一标志。

第七条 已批准开业的酒吧、歌厅,不得擅自出租让。如需歇业,转营、合并、迁移等,须向所在地公安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八条凡从事酒吧、歌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负责人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遵纪守法,

自觉维护营业秩序,保证酒吧、歌厅的安全;

(二)根据场地面积限定人数,严禁超员;

(三)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员。治安人员应佩

戴明显标志,维护治安秩序;

(四)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行迹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五)座位应敞开、不得封闭,更不准设置封闭式包厢。

不得以陪酒、陪座、伴舞等形式招揽顾客;

(六)灯光要保持可见度;

(七)播放的音乐、卡拉OK激光视盘和录像伴奏带的内容,必须是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或播映的内容

(八)营业时间,夏令时不得超过晚十二点;非夏令时

不得超过晚十一点;

(九)服务收费项目及所售商品的价格,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严禁任意抬价,敲诈勒索;

(十)只限出售低度酒、严禁出售烈性酒。

第九条 酒吧、歌厅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演唱歌曲时,‘囤控怪调,篡改歌词或做色情庸俗

的表演;

(二)猜拳行令、酗酒喧闹以及进行有碍社会风尚的流氓活动;

(三)赌博、倒卖票证、贩毒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或放射性物品带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

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到酒

客吧歌厅内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酒吧歌厅内工作人员和顾客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公安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