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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30:15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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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进行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权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权、出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终止,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土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第十条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第十五条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第二十二条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
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第二十六条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一)初始登记3个月;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第二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2日)


……
十四、将《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同时将第八条第一款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改为第八条第一款的第三项和第四项。
……



199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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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证券委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

1994年2月1日,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先后对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职工配售股份作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国家批准的股票发行额度内,可按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向职工配售股份。本公司内部职工的范围,按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3日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向职工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与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发行方式应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主承销机构按承销协议在承销期间进行。

(三)向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即可上市转让。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订有多于六个月期限协议的,可从其协议。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国家体改委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调整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调整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2005-01-12



教职成厅[2005]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我部在2003年开展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并于2004年3月批准并公布了新调整认定的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随即,我部又开展了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

  在各地组织评审、推荐的基础上,经我部组织的专家评审,提出了新调整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议名单。经研究,现决定批准北京水利水电学校等428所学校为新调整认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并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企业进一步重视、支持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被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再接再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北京市
  北京水利水电学校
  北京城市建设学校

  天津市
  天津市国际商务学校
  天津市化学工业学校
  天津市药科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市旅游育才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塘沽区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市中山志成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市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河北省
  栾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石家庄市第三职业中专学校
  唐山市丰润区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沧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衡水科技学校
  卢龙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山西省
  晋中市卫生学校
  临猗县第一职业中学
  太原市财贸学校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高中
  介休市职业中学校
  大同市体育运动学校
  临汾市文化艺术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农牧学校
  内蒙古纺织工业学校
  赤峰农牧学校
  内蒙古扎兰屯林业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学校
  包头财经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警官学校
  赤峰市松山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一职业学校

  辽宁省
  辽河石油学校
  大连铁路卫生学校
  沈阳师范大学附属艺术学校
  鞍山市第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本溪市商贸服务学校
  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
  沈阳市浑南科技学校
  沈阳市服装艺术学校
  朝阳市卫生学校
  锦州市卫生学校
  大连市模特艺术学校
  大连商业学校
  沈阳交通工程学校
  营口市卫生学校
  丹东市民族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锦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吉林省
  吉林省体育运动学校
  白城市第一职业高中
  长春市农业学校
  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长春物业管理学校
  长春实用美术学校
  集安市职业教育中心
  长春市公共关系学校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业技术学校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校
  密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桦南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集贤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绥化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宝清县综合职业技术中心学校
  黑河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依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黑龙江农垦工业学校
  哈尔滨铁路卫生学校
  黑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
  哈尔滨轻工业学校
  鹤岗卫生学校
  海伦农业机械化学校
  桦川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哈尔滨市第二十六职业高级中学校
  汤原县职业技术学校
  鸡西市职业教育中心
  黑龙江东亚学团高级职业中学校

  上海市
  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
  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宝山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医药学校
  上海科技管理学校
  宝钢工业技术学校
  上海电子工业学校
  上海市工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
  上海市贸易学校
  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
  中华职业学校
  上海市物资学校
  上海市环境学校
  上海市董恒甫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市临港科技学校
  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
  上海电力工业学校

  江苏省
  无锡交通高等职业学校
  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
  南通市中等专业学校
  淮阴卫生学校
  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淮安体育运动学校
  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扬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徐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扬中职业教育中心
  如皋职业教育中心校
  无锡卫生学校
  淮安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句容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建湖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东台市职业教育中心校
  无锡旅游商贸职业学校
  泰兴市职业教育中心校
  张家港工贸职业高级中学
  江都职业教育中心校
  兴化职业教育中心校
  睢宁县职业教育中心
  丰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镇江市丹徒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南通体臣卫生学校
  吴江第二职业中学
  昆山第二职业中学
  张家港第二职业中学
  宿迁职业高级中学
  阜宁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新沂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连云港工贸学校
  高港职业教育中心校
  通州市农业综合技术学校
  东海职业教育中心校
  南京卫生学校
  金陵职业教育中心
  射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校
  如皋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泗阳职业高级中学
  南京市玄武中等专业学校
  淮阴商业学校
  滨海县职业教育中心校
  盐城南洋职业高级中学
  泗洪职业高级中学
  南京旅游营养职业教育中心
  宿豫职业高级中学
  南京下关区职业教育中心
  南京新港职业学校
  张家港市第三职业高级中学

  浙江省
  平湖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海盐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心
  温岭市职业技术学校
  宁波行知中等职业学校
  临安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金华市婺城区九峰职业学校
  天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安徽省
  安庆卫生学校
  六安卫生学校
  安徽电子工程学校
  安徽电气工程学校
  安徽科技贸易学校
  淮北工贸学校
  广德县横山高级职业中学
  安徽能源技术学校
  马鞍山工业学校
  芜湖铁路机电学校
  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
  铜陵市工业学校
  淮南工业学校
  太湖县职业教育中心
  淮北工业学校
  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
  淮北卫生学校
  东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合肥经济管理学校
  天长市职业教育中心
  阜阳工业经济学校
  安徽机械工业学校
  安徽机电工程学校
  巢湖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

  福建省
  福建经济学校
  厦门电子职业中专学校
  福州旅游职业中专学校
  厦门旅游职业中专学校
  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建阳农业工程学校
  闽东卫生学校

  江西省
  赣州卫生学校
  江西省医药学校
  江西省电子信息工程学校
  吉安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临川现代教育学校

  山东省
  淄博市淄川第二职业中专学校
  淄博市工业学校
  淄博市张店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菏泽职业技术中等专业学校
  章丘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聊城建设学校
  肥城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宁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邹平县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陵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桓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枣庄市薛城区职业中专
  单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淄博市淄川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市交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章丘市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寿光工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文登市高级职业学校
  烟台市劳动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胶南市电子学校
  阳信县职业中专
  青岛艺术学校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平度市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莱芜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
  河南省工业学校
  河南省工业设计学校
  河南省工艺美术学校
  河南省财经学校
  河南省医药学校
  洛阳铁路信息工程学校
  郑州旅游学校
  河南煤炭卫生学校
  焦作卫生学校
  洛阳市卫生学校
  开封市卫生学校
  驻马店财经学校
  南阳文化艺术学校
  平顶山市卫生学校
  许昌卫生学校
  安阳市电子信息学校
  驻马店市艺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濮阳市卫生学校
  信阳林业学校
  开封人民警察学校
  新乡工业贸易学校
  河南省农业经济学校
  河南科技学院附属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源市第一职业高中
  河南省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郑市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省商务中等职业学校
  孟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林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安县职业高级中学
  许昌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周口卫生学校
  遂平县职业教育中心
  潢川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西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信阳工业学校
  罗山县中等职业学校
  焦作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
  许昌技术经济学校
  镇平工艺美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卢氏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长垣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商丘中等专业学校
  睢县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
  平顶山市工业学校
  郾城县第一职业技术高级中学
  许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鹤壁工贸学校
  通许县中等职业学校
  南阳信息工程学校
  邓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中牟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周口市海燕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

  湖北省
  黄冈卫生学校
  葛洲坝水利水电学校
  襄樊市体育运动学校
  武汉市石牌岭职业高级中学
  武汉市新洲区第二高级职业中学
  襄樊市机电工程学校

  湖南省
  道县职业中专学校
  祁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祁东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临湘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华容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衡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冷水江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浏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株洲市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湘潭县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衡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湖南省江南工业学校
  桃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常德信息科技学校
  望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湘西民族财会学校
  平江县职业技术学校
  岳阳市财经中等专业学校
  湘潭生物科技学校
  中国烟草总公司湘潭中等专业学校
  湘潭市工业贸易中等专业学校
  娄底市工贸职业中专学校
  安乡县职业中专学校
  桃江县职业中专学校
  洞口县职业中专学校
  新邵县工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临澧县职业中专学校
  长沙环球职业中专学校

  广东省
  阳江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广东省商业学校
  湛江机电学校
  广东省潮州卫生学校
  广州卫生学校
  广东省化学工业学校
  广州市无线电中等专业学校
  广州市第一商业中等专业学校
  广州市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大埔县田家炳高级职业学校
  汕头市林百欣科学技术中等专业学校
  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纺织中等专业学校
  湛江中医学校
  佛山市顺德区李伟强职业技术学校
  东莞市长安职业高级中学
  惠州卫生学校
  珠海市卫生学校
  广州市司法学校
  肇庆市农业学校
  茂名卫生学校
  兴宁市职业高级中学
  广东省供销学校
  广东省轻工业学校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职业技术学校
  佛山市顺德区陈登职业技术学校
  梅县第一职业学校
  湛江艺术学校
  江门中医药学校
  惠东县惠东职业中学
  高州市石鼓职业高级中学
  中山市东凤镇理工学校
  珠海市斗门区第三中等职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南宁市第六中等职业学校
  来宾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博白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横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北海市合浦卫生学校
  广西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工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资学校
  广西第一工业学校
  南宁地区卫生学校
  钦州农业学校
  玉林市机电工程学校
  桂林市卫生学校
  广西华侨学校
  广西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

  海南省
  海南省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海口旅游职业学校
  海南省农业学校
  海南省卫生学校
  海南省商业学校

  重庆市
  开县职业教育中心
  重庆市三峡水利电力学校
  重庆市立信职业高级中学
  重庆市渝中区职业教育中心
  重庆市第二农业学校
  重庆科能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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