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3〕75号
印发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农贸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含生鲜食品中心、净菜超市等),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经营农副产品的室内或者具有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农贸市场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分期实施。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农贸市场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统一、公开的市场建设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城综合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为投资主体创造宽松、优质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建设农贸市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贸市场详细规划。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给定的农贸市场建设优惠政策和限定的义务应当连同规划设计条件一并包含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公开文件之中。
第八条 属于农贸市场连带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规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按项目投资总额20%建立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农贸市场建设房屋能否销售的界址。
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允许销售房屋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农贸市场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规定,进行单体工程备案。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应当符合《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发〔1993〕814号)规定,做好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和综合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属于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农贸市场竣工验收应当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同步进行。有特殊原因不能同步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经批准方可分段验收。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单体工程备案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制定农贸市场内设摊位和管理用房建设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对农贸市场内设摊位和管理用房的专项验收。属于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专项验收后,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统一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专项验收或者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辖区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场申请。
第十七条 辖区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进场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场,并负责农贸市场建成后的交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制定农贸市场内设摊位的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享受了农贸市场建设优惠政策的,摊位出租、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收费标准必须接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市场使用功能并将房屋向社会销售的,擅自销售不允许销售的农贸市场房屋的,不经过竣工验收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同时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属于连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合同》的约定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市场内擅自搭建房屋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影响交通和阻碍消防通道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4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山东高角(1)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3.镆耶岛(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
4.镆耶岛(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
5.镆耶岛(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
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
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
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
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
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
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
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
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
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
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
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
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
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
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
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
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
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
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
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
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
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
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
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
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
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
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
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
33.观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
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
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
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
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
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
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
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
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
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
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
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
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
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
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
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
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1.东岛(1)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