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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3:57:00  浏览:9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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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建设部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建设部
建村(2000)7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包括县级市、城市远郊区,下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格。
第三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下同)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指导乡镇域村镇规划的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三个重点:
1.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总体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2.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镇协调发展;
3.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
第六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七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全县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2.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
3.预测县域人口,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
4.制定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5.协调用地及其他空间资源的利用;
6.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7.制定专项规划,提出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
8.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9.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 县情分析与发展条件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区位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评价;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分析;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生态环境分析;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第九条 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经济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有条件的可划分经济区。
第十条 县域人口预测与城镇化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及其构成情况,制定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道路,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的主要内容是:预测城乡、城镇之间人口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和空间布局结构,选取重点发展的中心镇,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有条件的提出中心村和其他村庄布局的指导原则。
第十二条 用地及空间协调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划分用地功能类型,标示各类用地的空间范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防灾减灾等要求,提出不同类型土地及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性和引导性措施。
第十三条 区域性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统筹安排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根据设施特点,分析能够县域共享或局部共享的设施类型,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交通网络规划。在区域大交通网络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预测运输需求,提出交通运输网布局方案以及重大交通工程项目的布局,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与城乡居民点的关系,重点是公路网和水运网。
2.给排水、电力、电信工程设施规划。根据水源条件和用水需求预测,确定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和合理分配用水的方案,统筹安排水厂,选择供水方式和管网布局;根据污水量预测和地形条件,统筹布置污水管网、排放口及处理设施。以大区域供电系统为基础,结合县域电源和电网现状、用电量和用电负荷结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量需求,统筹安排电网、变电站等电力供应设施。在全国或区域电信发展战略指导下,按照县域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需要,结合电信现状,预测业务量,统筹安排局所设置和电信网络。
3.教科文卫等社会服务设施规划。根据对不同层次上学人口数量的预测,统筹安排和调整各类学校的规模和布点;根据卫生保健的发展需求,预测所需医疗卫生人员数量,统筹布局医疗网点;根据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统筹布局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安排休疗养等福利设施。
4.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综合评价环境质量,分析存在的问题,预测环境变化的趋势,制定县域环境保护的目标,提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对策。根据需要,划定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各区的控制标准。结合当地特点,深入分析各类灾害的形势以及发展趋势,对防洪、防震、消防、人防等设施的现状情况进行评价,选择主要灾害类型提出防治措施。
5.其他专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编制广播电视、供热供气、科技发展、水利、风景旅游、文物古迹保护、园林绿化等规划。
第十五条 近期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确定5年内具体发展目标、建设项目,并进行投资估算、建设用地预测,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主要应包括与城乡建设密切相关的土地、户籍、行政区划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件两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必须内容简明、文字精炼、用词准确。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应附有关专题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规划图件至少应当包括(除重点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1∶10万):
1.县域综合现状图;
2.县域人口与城镇布局规划图;
3.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4.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5.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
6.近期建设和发展规划图;
7.重点地区规划图。
第十八条 本要点在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试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20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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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
(2001年7月5日)



  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做好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4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到1999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主要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国有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3300多万个,从业人员约1.3亿人,其中35周岁以下的青年近70%。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工作,是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是团结、教育和服务青年从而进一步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团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团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的形势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共青团组织必须从能否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职能的高度,从能否适应新形势,实现团的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抓紧抓好。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建团率,提高团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团员青年的覆盖率,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青年职工成长成才,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三、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把服务青年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育“四有”新人为根本,围绕青年学习、就业、婚恋、参与、维权等基本需求,加大服务力度,拓展服务领域,通过切实有效的服务,增强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党建带团建。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主动纳入党的建设的整体格局,在党建的带领和带动下加强团的建设,并以实际工作成效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

  第三,在遵循《团章》原则规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方法、制度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具有许多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团建不同的特点,既要继承符合团建基本规律的历史经验,借鉴其它类别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成功做法,又要解放思想,积极实践,大胆创新出一些能把团章规定的基本原则落到实处的新的方式方法、组织制度,探索一条充满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新路。

  第四,重在发挥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基础在“建”,关键在发挥作用。能否发挥作用,是团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能否建立、巩固和发展的根本,也是检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

  第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针对各类非公有掉经济组织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从易到难,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

  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实现团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员青年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形成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点、有利于作用发挥、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建团方式、活动方式和组织运行机制。

  到团的十五大前的工作目标是:(1)符合独立建团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率达到50%以上;通过联合建团、依托建团、公寓建团、社区建团等方式,使团组织对没有独立建团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团员青年的组织覆盖率(组织覆盖指团员编入了团的基层组织,青年知道如何并且能够与团组织联系)和工作覆盖率(工作覆盖指团的基层组织能够使团员青年知道如何并且实际参加团的活动)均达到70%以上;(2)已经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中,“五个有”的比例达到60%以上;(3)初步探索出一些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点的建团方式、作用发挥方式、工作推进方式和以团的组织生活制度为重点的组织制度。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的主要任务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青年政治思想工作,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

  (2)发挥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了解和反映青年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倾听他们的呼声,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搭建舞台,为青年职工创造学习、锻炼和参与社会的机会,服务他们成长成才。

  (3)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企业科技进步、生产经营、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生力军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4)团结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社会文明进步作贡献;

  (5)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6)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多种方式建团,扩大组织覆盖

  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团组织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和引导,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有利于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适应团员青年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流动的实际状况,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建团方式。

  独立建团。28岁以下的青年职工30人以上、团员3人以上、生产经营和职工人数相对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一般应独立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联合建团。不具备独立建团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虽具备独立建团条件,但其附近有其它不具备独立建团条件单位的,可按照企业类别或地理位置,就近就便,通过“企企联合”、“村企联合”、“校企联合”等形式,联合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依托建团。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者协会、行业协会、商会、职业中介机构或其它民间机构、社团组织发育较为成熟的地方,可依托上述组织、机构或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公寓建团。对务工人员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可在公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社区建团。通过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把一定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建团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团员,以及居住或工作在本区域内的团员组织起来,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总之,要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特点和团员青年工作生活状况的实际,大胆创新建团方式。鉴于今后团员青年学习就业的流动面将越来越大,在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方式时,要努力构建一个不会因团员青年部分流动而影响其存在的基层团组织层次,建立起一个能自动随着团员青年流动状况而相应建立、撤销团的基层组织的机制。

  七、理顺隶属关系,明确团建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已建立党组织的,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一般应与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相一致;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团组织原则上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个层次实行属地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一般应隶属于所在乡镇或街道团(工)委;规模较小的,可隶属于居委会或行政村团组织;企业规模较大、团员数量较多、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团组织,可直接隶属于所在县(市、区)及其以上团委。依托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可实行条条管理,也可根据需要实行双重管理。难以确定隶属关系的可由地(市、区)、县(市、区)团委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八、努力探索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点和青年实际的活动方式,切实发挥作用,扩大工作覆盖

  坚持从实际出发,找准团的工作、企业发展和青年成长成才的结合点,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团的活动,努力使团的活动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科研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开发、文化建设等各个环节,深入到团员青年工作、学习、生活当中,使其为团员青年所欢迎,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所理解和支持。

  活动方式要以“小型、业余”为主,丰富多样,注重实效。要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点,服务青年多样化的需求,创新团的活动方式,依托基层青年社团等各种团的外围组织和各类活动阵地开展团的活动。允许团员的组织关系与其参加团的活动的范围适当分离。

  九、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重在素质,合理兼职”的要求,选拔是党团员的青年业务骨干担任团的干部。规模特别大、团员青年数量多的企业,要力争配备专职团干部。鉴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干部大部分为兼职的实际,其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组成规模可适当扩大。团干部一般应通过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团组织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团员数量较少的团组织,若条件具备,可以不提候选人直接进行选举。要积极探索推行“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干部选拔方式。

  上级团组织要主动引导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团干部培养、选拔、使用、激励机制,把团干部纳入企业相应人事管理序列,努力使团组织负责人按程序进入职代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党员团组织负责人进入企业党组织班子;要积极推荐优秀团干部到重要岗位工作;要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多种方式,每年至少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负责人进行一次培训;要适应团干部流动较快的实际,重视加强团干部后备人选的培养选拔工作。

  十、加强团员队伍建设

  要结合提高企业青年职工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做好团员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为辅”的原则,注重加强流动团员管理。以流入团员为主的团组织,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团员调查统计,并通过设立外来团员联系点等方式,拓展、规范联系渠道,方便外来团员与团组织联系。

  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和“推优”工作。要重点在企业科研、生产、经营一线,特别是关键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青年骨干中发展团员。要积极发展那些在企业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团条件的外来青年入团。要经常性地做好“推优”工作。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通过上级团组织向相应的党组织推荐。对流动团员中的优秀分子,可向其原单位党组织推荐。

  十一、积极创新团的组织生活制度

  要着眼于提高团的组织生活质量和实际效果,在坚持基本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同时,对那些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团员特点不相适应的具体制度进行大胆创新。要通过丰富和完善团日活动制度、重温入团誓词制度,以及规范团的活动仪式等,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增强团员意识为核心,立足团员自我教育、相互教育的新型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增强团组织对团员的凝聚力。

  十二、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整体格局

  要争取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的同时建立团的组织。符合建团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要努力建立团组织并开展团的活动,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争取建立党团联系会议、情况通报、工作协调等制度。要主动争取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的目标任务纳入党建的目标任务,做到一同研究部署,一同检查落实。

  十三、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优化工作条件

  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制定有关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良好氛围和环境。要加强与工会等群众团体的联系,在建立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发展。要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的活动经费、活动阵地建设提供帮助。对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可从留成的团费中适当拨补。

  十四、加强乡镇和街道团(工)委建设

  乡镇、街道团(工)委承担着组织、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加强乡镇和街道团(工)委建设,通过扎实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充分发挥其龙头和主体作用,带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要通过按期集中换届、民主选举,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团(工)委书记,加强团委班子建设,把乡镇、街道中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功能的单位团组织负责人吸收到团(工)委班子中来,增强其整体功能;乡镇、街道团(工)委应积极探索通过适当方式,直接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团员青年开展活动,或使活动直接辐射其团员青年,实现工作覆盖。

  十五、认真抓好检查落实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把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团建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对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类别、数量,应建团单位类别、数量,已建团单位类别、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据此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政策措施及推进步骤。要层层确定若干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作为示范点,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通过适当集中力量狠抓1至2年,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在“两个覆盖”、作用发挥和机制建设三个方面有明显进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1995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本文废止。


山西省卫生厅:
你厅(94)晋卫监便字第8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食品的行政控制措施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为避免或阻止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危害,而对违法食品或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应急措施。该控制措施的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中“食品的控制决定”的具体体现。食品经营者无商贩卫生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伪造食品的生产日期,违法销售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未如实标出食品的生产日期)及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此,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
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财产的查封等行政控制措施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项规定也是行政控制决定书中“如不服本控制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199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