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6:29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4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0年记账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140亿元,期限10年,从2000年5月23日开始发行,5月30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浮动利率国债,票面利率随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而浮动,各年付息利率为各付息期起息日当日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固定利差确定。本期国债的固定利差为0.62%,本期国债第一年的付息利率为2.87%。
三、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利息按年支付,从2000年5月23日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0年5月23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承销机构为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为本期国债的特别承购机构。
四、在发行期内,本期国债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方式,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申请购买。
特此公告



2000年5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内容提要]互联网上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已成为网络使用者最为关切的问题。本文在探讨信息隐私权的含义、内容、侵权方式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保护信息隐私权的法律构想。为信息隐私权立法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也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需要 。
[关键词]信息 隐私权 法律保护

因特网一夜之间出现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使人们能够驰骋在一片巨大的无地理概念的数据域中。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杰弗里•罗森(J•Rosen)指出:“新经济完全是基于对个人信息的积累和交换,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运动。”今天,在因特网上所有瞒着我们收集和保存的信息,可能会脱离它们的背景而被人利用。因此,对于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一、信息隐私权的含义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
隐私权的实质在于 ,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就此而言 ,隐私权表现为个人对自身的支配权。这种权利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人虽然是社会动物 ,但人的社会性并不意味着人应该毫无保留地献身于社会。恰恰相反 ,人只有在一定的保留基础上才可能有奉献。隐私权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社会越是文明进步 ,就越应保障隐私权 。
(二)信息是否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
网络的原始意义主要在于大家共享数据和信息资源 ,相互联成网络,让大家都来充分利用网络上的资源 。这就决定了网络必然是很容易受到攻击和损伤的。在新的信息社会里我们可以直接获得信息 ,不需要中间媒介 。笔者认为,信息隐私权是未来网络法体系中基础性权利。第一,信息是网络虚拟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在网络中,人的物质性被隐去。虚拟社会的运行,完全依靠个人可识别资料对网上人群加以区分,并将每一个体特定化,而这些资料正是信息,保护个人资料的正是隐私权。第二,网络的有效运行与个人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密切相关。网络需要众多的参与者,否则网络经营者就缺乏实现经济回报的基础,网络也难以为继。吸引大众来访问网络,不仅要具备丰富多彩的资讯内容,更需要对网民的个体信息进行保护,这样才有利于网络的进一步发展。
在社会的信息化过程中 ,个人信息已不可避免地被保存在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系统中。凡是具有合理的目的和正当的用途而保存个人信息是正当的 ,否则即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三)信息隐私权的含义
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1、信息隐私权的主体
信息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是信息隐私权的主体。因为,隐私权是保护人的情感因素的一项权利。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有精神痛苦、心情舒畅等情感现象。而作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可能有像自然人一样因私人信息被搜集、披露或者不当利用而产生的痛苦心理。
2、信息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信息知情权
信息主体有被告知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及与数据控制者身份有关的信息的权利。[2]任何信息主体有权向信息持有者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储存及储存的内容和被传播的地点,有权查看和提取。
(2)个人信息使用权
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公开、修改、删除等。
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可以放弃。但是,放弃必须完全自主 ,并在主体、时间、空间上有严格限制。例如 ,某人自愿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告诉网友甲 ,绝对不意味着网友乙也可以共享这一个人信息。
(3)个人信息安全权
数据主体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窥视、非法收集、公开、虚假曝光、篡改的权利。
当前 ,我们面临着计算机全球信息网络的严峻挑战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态下归于零 ,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可以在隐蔽状态下悄然无声地进行 ,个人数据被非法利用网络技术者窥探、收集、传输的危险时刻存在。用美国学者的话说 :“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 ,“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3]

二、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探讨
(一)信息隐私权的侵权主体
1、政府部门
政府在实施对社会安全管理的同时有可能侵犯个人自由。比如 ,英国政府已实施一项通过监控网络空间活动的“管理和调查权力法案” ,该法案授予当局广泛的权力来截收并破译公司、组织和公民之间的电子邮件和其它信件 ,其理由是便于执法部门打击包括现代犯罪行为 ,以便使政府获得能赶上技术先进的罪犯手段的速度 ,并规定拒绝交出密码的人最高将判两年监禁。但这一规定也为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提供了法律空隙。
2、企业和商家
企业或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总是力图积累大量有关消费者的个人资料 ,以便通过互联网和各种服务器直接同个人进行“一对一”的联系。
在互联网上追踪客户的致命武器,是一种称为cookie的设置 ,这种数据库能把你在网上的一举一动全都记录下来。它让人便于进入某些网页,尤其能让广告代理商使他们的广告词适应每个上网者的行为。[4]那些cookie原则上是匿名的,它们不指出谁在电脑后面。但是,为了弄清上网者的身份,可以用记名数据库收集的信息相交叉。这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在线广告社——Double Click在买下Abacus Direct销售公司之后,在1999年11月的悄然行为。
3、网络个人用户
一些网民一方面希望保护个人的隐私 ,另一方面又想尽可能多地了解别人的隐私 ,因此也会利用网络去收集、散布别人的隐私。在美国 ,哈里斯数字出版公司推出了一种名叫“网络侦探”的软件 ,利用它可以了解朋友、邻居、雇员甚至老板的情况。由于数据库中充满了有关人们个人经济实力、购买情况、医疗问题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 ,获得情报正变得越来越容易。
4、网络服务商(ISP)
ISP应当负有对用户发表的言论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如对那些明显是反动、色情、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显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词句或段落应当剔除。具体说来 ,ISP应有以下几项义务 :检查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协作义务、答复义务。也就是说 ,ISP有义务检查自己的网站上是否出现了侵权的信息 ,并有义务向受害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汇报 ,对于其他部门的检查它应主动配合 ,对用户的查询应予以答复等等。如果ISP违反了上述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
在信息时代 ,个人信息的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 ,该信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 ,且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
1、个人信息搜集
个人信息搜集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和新闻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搜集等。
(1)非法搜集信息
任何人的信息一旦上了网 ,就有可能被网上的任意机构获得。当这些机构面对浩如烟海而又唾手可得的信息时 ,很有可能不一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就搜集他们的个人信息 ,造成非法搜集。
(2)搜集错误信息
上述这种不征得当事人同意即搜集个人信息的做法还极易导致搜集到错误信息 ,因为网上信息源极其繁多 ,良莠不齐 ,无法保证所有信息都正确。而且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这一搜集行为 ,因此无法查询、更改错误信息。
2、个人信息分析
政府部门、私营机构、新闻机构都有可能对从网上搜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由于前一步的信息搜集就有极大的随意性 ,而且有可能搜集到错误信息 ,因此很有可能产生与当事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资料形象”(Material Image),从而做出错误判断或行为。有时即使搜集到的信息都准确 ,也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而产生有失偏颇的数据资料。有时搜集到的信息之间会有相互矛盾之处 ,此时采取何种分析处理信息的方法也会导致资料准确程度的不同。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制定下发的《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执行以来,对于促进信用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减少贷款风险,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条文需要修订。经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制订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联社(包括营业部)、信用社及其所属机构网点(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
第三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由信用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联社审批后处理。
二、由县联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上报县联社,由县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按第四条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后,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补报有关证明材料。信用社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呆帐核销通知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程序。年初由县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依据各社当年拟核销呆帐贷款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
年度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材料上报联社。联社审查认定后,在批复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以上三种认定核销程序,前两种由各县联社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在县辖范围内执行,第三种经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无论采用何种核销程序,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县联社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
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
第八条 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
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仍应继续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同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收回额的大小确定,原则上额大的比例要小,额小的比例可适当大些;内部职工收回的比例要小,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的比例可适当大些,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回金额的10%。提取的劳务费,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帐,再作分配。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收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对外不宣传,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有关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办理转帐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有关贷款科目××
单位或××户
(或××催收贷款科目
××户;
××逾期贷款科目
××户。)
同时,借: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二、收回已核销呆帐的会计分录:
借:××催收贷款科目
××户
贷: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一收回旧贷劳费户
借:现金或××存款
贷:××催收贷款科目
××户
同时,贷: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三、采用县联社统一核销程序的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县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上划联社:
上划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
(或4631县辖往来)
收到县联社下划呆帐准备金时会计分录相反。
(二)县联社收到时: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
项(或4631县辖往来)
贷:1291贷款呆帐准备
县联社下划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信用社实际核销贷款呆帐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催收××贷款
——呆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