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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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39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在北京统一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按60%就地预缴税企业名单(略)
2001年5月17日
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共青团
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24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听取并讨论了王兆国同志代表共青团第十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团结全国各族青年,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辉前程进军》的工作报告。大会认为,报告对共青团十大以来全团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报告提出的全国青年和共青团组织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中的任务,符合党的十二大精神,切合青年工作的实际。大会决定批准这一报告。
大会号召全体共青团员、广大团的干部和全国各族青年,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高举共产主义旗帜,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英勇劳动,勤奋学习,开创新风,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接班人,为伟大祖国的繁荣、富强和统一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8月16日 生效日期1989年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1984年8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89-1990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于1989年派遣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喀;
2.喀方于1989-1990年度派遣一名艺术家到中国接受培训,名额在中方提供的七名留学生名额内解决;
3.中方向喀麦隆派遣一名造型艺术家,在喀工作不少于六个月;
4.中方于1989年派一艺术团(十五至二十人)访喀;
5.中方于1989年在喀举办一次中国图书和手工艺品展销会。
二、医学
双方同意加强传统医学方面的合作。
三、青年、体育
1.喀方派一青年代表团访华;
2.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机构间的直接联系,互派体育团队、专家及教练,互换资料。
四、妇女
1.双方互派妇女代表团(三至五人)访问;
2.双方鼓励妇女组织交换有关妇女活动的资料。
五、教育
1.喀方于1989年邀请中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喀;
2.中方于1989年向喀方派遣三至五名数学和物理教师;
3.中方于1989--1990学年向喀麦隆提供七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受喀方按中国国家教委规定条件选派的自费留学生(名额按喀方需要确定);
4.喀方于1989年应邀派遣教授到中国高校进行短期讲学或考察。
六、新闻、广播、电视
1.双方互派新闻代表团;
2.双方进行广播、电视方面的人员交流;
3.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七、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
1.中方向喀方派遣残疾人功能恢复和医疗康复方面的专家和有关残疾人合作组织方面的专家;
2.双方交换有关残疾人医疗康复、功能恢复和参加社会和职业活动的资料。
八、费用
本执行计划实施所需费用分摊如下: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派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2.关于组织演出,接待国负责艺术团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道具的运输费用,派出国负担艺术团国际旅费和道具运输费。
3.关于互派展览项目,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运输费、展品保险费以及在接待方国内组织展览的其他费用。
4.喀方负担中国造型艺术家在喀的住宿和交通费用,并提供津贴。
5.第七条第一项的费用,除往返国际旅费外,全部由喀方负担。
九、其他规定
1.本计划不排除为加强两国文化联系而组织其他活动的可能性。
2.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3.本计划执行过程中或在对本计划进行解释上如发生异议,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4.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89年8月16日在雅温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济夫 亨利·班多洛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