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3:20  浏览:9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6日  财农[200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而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和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2.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3.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4.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接受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现金报账制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复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和总结报告,年终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180号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构成要约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指导。
  第六条 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
  (二)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扩大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消费者注意。
  提供方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经营、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30日将合同文本报办理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旅游服务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六)消费贷款合同;
  (七)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的文本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供方拟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由上级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须备案,但合同文本变更的除外。
  第十三条 提供方对备案后的合同格式条款自行修改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后予以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修改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
  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且属于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其他合同格式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陈述申辩的答复或者听证后的答复仍为建议修改的,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某一行业的提供方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行业组织进行统一规范、指导。
  第十八条 倡导提供方参照相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制度,将备案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无偿查阅。
  第二十条 消费者认为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或者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诉或者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不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建议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格式条款,或者含有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提供方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合同格式条款经备案等行政监管,不免除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条款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失职渎职,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侵害提供方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办理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云南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进行工艺评审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3]31号



关于对云南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进行工艺评审的通知




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400Kg/h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是国家局2001年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合同号110200101032)。该中试生产线于2002年8月安装调试,试运行至今,设备运行状况基本良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基本达到了设计要求,其再造烟叶样品在红河、玉溪等卷烟厂做了配方和工艺试验并获得认可。为进一步促进项目的深入开展,国家局定于2003年4月16日在昆明召开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工艺评审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艺评审会由国家局科技教育司组织并主持。
  二、聘请七位专家组成工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
  三、请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提前做好工艺评审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工艺评审会定于2003年4月16日在昆明市召开,会期一天。
  会议地点:红塔体育中心望湖宾馆(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路,0871-4328888);
  联系人:刘维涓、陈永宽;
  电话:0871-8321958;
  手机:13529172340、13708727691;
  传真:0871-8322828。
  五、会务工作由云南昆船瑞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请云南省烟草公司科教处协助。

 
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