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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24:17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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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联合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联合通知

(1960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定于1960年3月下旬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具体日期另行通知)。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决定1960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审查和批准1959年国家决算和1960年国家预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定于1960年3月下旬在北京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同时召开。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最好能在会议以前就地或者到外地视察一次工作,这次视察工作希于3月20日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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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
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
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
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1998年5月29日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新税制实行后,国家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些政策到1995年底已到期。为支持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下列政策在1996年、1997年继续执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仪征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19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