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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7:54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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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处理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中分账核算。
  (三)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
  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
  (四)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存款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六)贷款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根据《办法》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权限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管理权限在中央财政部门,各中央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一)各中央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下同)不得要求地方单位开设账户;确需开设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国库司,下同)审批。
  各中央部门不得要求所属中央预算单位超出《办法》规定的账户种类及数量开设账户,经财政部批准的除外。
  (二)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地方政府要求开设的《办法》规定以外的账户;确实情况特殊的,可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中央预算单位接收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
  (三)中央部门根据《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商财政部制定其境外机构境外账户的审批管理规定。各中央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账户的管理,从严控制境外账户开设,并将审批开设的境外账户报财政部备案。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根据《办法》和本通知制定本省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操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一)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央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一),附电子文档报送批准开立账户的中央财政部门。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超出《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中央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一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财政部;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报其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每年4月31日之前,中央财政部门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1、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2、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并根据《办法》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3、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4、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将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6、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7、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每年6月1日前,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实行就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
  中央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应根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中央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中央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办法》、本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关于西藏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问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委托事项的通知》(财库函[2003]2号)的规定,行使对该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等管理职能。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单位公章)            第  页,共  页
  申报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中央主管单位:
  单位国标码:        单位国标码:      单位国标码:
  财政分配码:        财政分配码:      财政分配码:


┏━┯━━━━━━━━━━━━━━━━━━━━━━━━━━━┯━━━━━━━━━━┯━┓
┃序│                账 户 基 本 情 况│ 账户审批备案情况 │备┃
┃号│                           │          │注┃
┃ ├──┬──────┬────┬─────┬──┬───┼──┬──┬────┼─┨
┃ │账户│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类别│开户行全称│银行│账户 │是否│是否│备案后是│ ┃
┃ │代码│      │(用途)│     │账号│到期日│审批│备案│否变更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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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联系电话:
  注:1、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应填报此表;
    2、“账户代码”是指中央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上核定的“账户代码”,无中央财政部门核定代码的账户,此栏空置;
    3、“账户到期日”是指中央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保留账户有效期的执行到期时间;
    4、“是否审批”、“是否备案”和“备案后是否变更”栏须如实填写“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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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国信办〔2006〕2号)、《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豫政 〔200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网络)是河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电子政务专网、电子政务外网两部分组成。电子政务专网主要承载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办公、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电子政务外网主要承载各级行政机关网上办公、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及不需要在电子政务专网上运行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洛阳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是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是本县(市、区)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第六条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 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并逐渐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电子政务外网以互联网安全接入方式为主,并逐渐过渡到专线接入方式,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八条 电子政务专网覆盖范围为市县两级国家机关,并逐渐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电子政务专网以专线方式接入,与互联网和其他网络物理隔离。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利用已有的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专网资源,原则上不再新建跨部门、跨区域的网络、平台和机房。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建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必须依托电子政务网络集中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要求的除外)。对于市级财政拨款的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应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组织评审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应同步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建立以CA认证为核心的安全防范体系(安全支撑平台和相关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各应用系统及接入终端的可信、可控和在规定权限内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电子政务网络项目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标准。

第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安全防控体系,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建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已有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容灾备份建设,及时采取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使用正版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杀毒等软件。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络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章 电子政务网络接入



第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的资格、接入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单位应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接入的单位,须按照规定补签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在市政府信息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做好运行、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网络各接入单位办公局域网和联网终端的隔离方式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网络各接入单位的计算机联网终端需按要求安装安全管理插件,以保证全网的统一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接入网络、接入系统和单点接入终端档案,包括接入单位责任人、接入网络和系统的基本情况、统一分配的通信端口、网络地址及域名等。



第五章 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接入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建设、日常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人员信息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接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办公局域网络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接入单位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本单位局域网进行升级、改造后,应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应及时响应接入单位申请使用网络基础设施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豫政〔200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中国洛阳”为主站,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是洛阳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窗口,是洛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洛阳市电子政务应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

第四条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以为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务,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是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与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市政府门户网“中国洛阳”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本县(市、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网站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未建网站或网站要进行改版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原则上不再独立建站或改版,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未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网站,由本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各子网站要做好相互之间的链接。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应用。同时,要努力创建具有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十条 各子网站域名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文政务域名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尽量使用×××.ly.gov.cn作为本单位英文域名,其中×××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域名改变要及时上报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网页的设计制作,应庄重大方,体现本单位特点。

第十二条 市政府网站群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子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政府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市政府网站群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网站的单位,须将网站管理员个人信息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各子网站要确保全天候正常运行,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



第十六条 市政府网站群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要按照《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之规定发布上网。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的内容保障以市政府信息中心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53号)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由各自负责。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连线政府、在线访谈等栏目,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交流、沟通,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子网站开设有“领导信箱”、“监督投诉”等互动栏目的,要及时受理、答复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开设有论坛的,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防止不良信息上网。



第六章 网上办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围绕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为企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都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信息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二十四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要逐步实施网上预审、网上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设审批事项管理系统和设有办事窗口、办事大厅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逐步在网上建立申报与查询窗口,为公众、企业、单位网上直接提交办事申请、查阅办事结果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要整合部门网上办事应用,形成网上办事的统一窗口,方便公众登录和使用。



第七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子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各子网站定期检查通报、年度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各子网站管理、维护及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政府网站系统应用人员技术业务培训。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保护工作,防止因密码遗失造成信息安全和网站安全事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7]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规划决策、执行、监督、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的作用,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规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规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任副主任;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云溪区人民政府、君山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电信公司、岳阳电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房地产局、市消防支队、市风景园林局及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 市规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城乡规划及其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组成,由办公室提出专家名单报市规委审定。专家委员会设规划、建筑、市政工程三个专业组。

第五条 市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成员单位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委员。

第六条 市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将有关议题提请市规委相关会议研究;

四、推荐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市规委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市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市规委工作规则;

三、督促本部门执行市规委的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规委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非常设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对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等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审定城市设计,主要道路两侧、城市重要地段的地标性建筑及其它重要公用建筑设计方案;

四、协调条块、行业、单位和城市建设中的重大规划矛盾;

五、监督城市规划的执行和重大违反《城市规划法》案件的处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规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市规委主任或副主任的委托,具体组织市规委会议,拟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方案;

二、协调处理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专家审查、评议规划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落实市规委决议、决定,定期向市规委报告实施情况;

五、负责市规委文书、印章、档案资料管理;

六、完成市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岳阳城市规划、重要设计方案、重大项目选址、地标性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岳阳城市规模、发展方向、功能分区、结构布局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举办规划座谈会、讲座,推介国际国内城市规划先进经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市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市规委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委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市规委专题会议由市规委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召开。

第十三条 市规委办公会议由市规委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召开。

第十四条 全委会研究内容

一、审议市规委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二、审议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研究确定全市城乡规划的战略方针,审议全市城乡规划调整方案;

四、审议涉及全市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县、市、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年度城乡规划工作报告;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专题会议研究内容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中除需提请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六条 办公会议研究内容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全委会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委会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研究拟定市规委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课题研究及年度资金保障方案;

四、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申报;

二、办公室审查;

三、列入会议议程;

四、会议表决;

五、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 市规委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