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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42:00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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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消防管理规定
省政府

(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令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发布)
1992年3月10日 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驻豫部队、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并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应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并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消防检查证。
第五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应符合城镇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的有关部颁标准。尚未达到标准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纳入规划,逐步予以解决。
第六条 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或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必须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举办大型物资交流、展销和焰火、灯火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作好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属于重大火险隐患,确需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经当地县以上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及时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制度。
变更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类别、数量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增加品种的,应办理新增品种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符合安全运输条件,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同意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燃气以及设计燃气工程、销售燃气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督促其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时,必须将消防队(站)和消防水源、通讯、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规划,并与建设同步进行。有关部门在会审城镇规划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机关组织设计审查时,应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审批设计。
第十五条 经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机关审核后在施工中任意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应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参加重点基本建设工程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损毁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防火设计中选用的消防设备、阻燃材料等,应将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出具的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同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时,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整改通知应同时抄送整改单位的主管部门,其主管部门应负责协助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有关单位和消防队必须按照《消防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组织扑救,不得延误。
第二十二条 火场总指挥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并有权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协同灭火。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交通和治安管理人员应负责维护火场秩序,疏散车辆和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因支援扑救外单位火灾所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以及火灾原因的技术鉴定费用,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定后,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查明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不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督促其改正;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而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经审核的设计图纸,工程未经
验收而使用的,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监督其限期整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对生产、维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无证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由省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予以查封,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
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监督限期整改;对违反消防规定造成火灾的,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对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罚款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管辖的权限裁定。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报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五千元以下、三千元以上的罚款,由市、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裁定。罚款收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一律上交当地财
政。
第二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后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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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条款

王海宏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一、提示生的合同条款
  为了示活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树篱?不推动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也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胡当事人人这一条款。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推动目的,推动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务的量。《合同法》第12条所说的标的,实际指的是标的物。
  (三)质量和数量
  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 标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物)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物)的具体特征。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封闭明确。
  (四)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有偿合同的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
  (五)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因而是重要条款。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履行。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谁承受的依据,有时在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转衔铁 依据,是确定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合同这旨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十分重要。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哪家检验或鉴定机构等内容。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确定着当呈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对于某一特定合同而言,并非都是主要条款。已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也不全是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呈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净化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救字迹发生变化的档案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救字迹发生变化的档案的问题的批复

1981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1月29日津法(1981)9号《关于抢救字迹发生变化的档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你院对字迹发生变化的诉讼档案采取措施及时抢救的意见。
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诉讼档案,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保存,发生了字迹扩散、退色、模糊的现象,这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据了解,对文件字迹发生扩散、退色、模糊等现象,目前还没有理想的解决办法。对字迹有变化尚能辩认的文件,区别不同情况,可以采用复印、抄写,或通过红外线照像、紫外线照像、滤色照像等办法进行复制。你院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适当的办法,首先应该注意对那些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典型意义、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进行抢救,然后扩展到其他档案。
加强诉讼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注意改善诉讼档案的保管条件,是健全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诉讼档案所以发生字迹变化,除库房潮湿或温度过高等原因以外,书写材料(纸、笔墨水等)的优劣,也影响诉讼文书档案的保存年代。要宣传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拟写、签发文件,作重要会议记录,填写诉讼文书时,应使用毛笔或用蓝黑墨水钢笔;需要打印的重要文件,不要用复写纸,而要在打字后用油印,以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
附国务院秘书厅、国家档案局1964年1月24日《关于请勿使用圆珠笔、铅笔拟写文件的通知》一份,供参阅。

附件:国务院秘书厅 国家档案局关于请勿使用圆珠笔铅笔、拟写文件的通知
我们在检查一些机关的档案工作时,发现不少重要文件的字迹已经看不清楚,使用时很不方便。这除了打印、纸张、保管等方面的原因外,还由于很多文件是用圆珠笔、铅笔或用质量不好的墨水(特别是红墨水)起草、修改和批注的。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普遍注意。为了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今后在起草、修改文件或者批注时一律要使用毛笔或钢笔,同时要用质量较好的墨水,不要再使用圆珠笔,一般地也不要使用铅笔。如果有的领导同志习惯于用铅笔,则应为他们准备质量较好的铅笔,并注意保护真迹文件。请你们接到这个通知后,向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同志进行传达和宣传,讲清楚使用圆珠笔、铅笔质量不好的墨水起草、修改、批注文件的缺点,并为他们准备好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