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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重申不得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非住宅用房划归使用部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46:51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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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重申不得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非住宅用房划归使用部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重申不得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非住宅用房划归使用部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最近,一些省、市来文、来电反映,各地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根据其上级机关的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索要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造成地方房产管理秩序混乱和部门之间的矛盾。
城市国有房屋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是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一九六二年中发(62)513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中规定:“城市中企业、机关、学校及其附属的服务性机构和设施,都应当有计划地交给市人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和管理,并由
这些单位缴纳一定的房租和市政管理经费。”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国发(1983)139号文件规定:“对原拨给单位使用的代管房产,为便于落实政策,应由房管部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一九八七年中发(1987)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又重申了这一方针
,指出:“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工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也应由城市逐步实行统一管理。”针对有的城市擅自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分散管理的情况,原国家建委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以(7
9)建发办字346号文件转发了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又专门发出《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管
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拨给使用单位自管,财政部也于一九八七年作出规定,停止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
为此,我部再次重申,已经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房产任何单位不得以其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搞“平调”,划归单位自管。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我部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的要求进
行清理,对那些违背通知规定精神的应予以纠正。



199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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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
   

湘财教〔2005〕9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工作步伐,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

从2005年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按新的标准和范围实施。

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38个国贫县和省贫县免杂费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国贫县、省贫县要根据财力情况对贫困寄宿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国贫县、省贫县以外的其他县要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启动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省财政将对工作做得好的地方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

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

二、“两免一补”对象的界定和救助标准

(一)“两免一补”对象的界定标准为: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子女;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家庭子女;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县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湘政办发〔2004〕26号)要求,参照以上标准,结合农村贫困人口的有关标准和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实际情况,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操作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标准,合理确定资助对象,并实行动态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要优先予以资助。

(二)“两免一补”的标准为:

1、免费教科书:小学每生每期35元,初中每生每期70元,特教每生每期35元。

2、免杂费:小学每生每期70元,初中每生每期90元,特教每生每期70元。

国贫县“一费制”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杂费)中由于各年级课本费价格不一,其杂费标准也各同相同,国贫县应按实际标准免除贫困家庭学生杂费。

3、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每生每年不少于50元,到2007年要逐步提高到每生每年不少于200元。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担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湖南省教育厅。 (二)各市州、县(市、区)应设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两免一补”等助学工作;各中小学明确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

(三)职责分工。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只协调全省“两免一补”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地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负责制定有关“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核审批财政安排的“两免一补”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会同教育部门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标准和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等。教育部门负责收集涉及“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定资助对象,组织发放教科书,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监督机制、学生动态管理机制和学生“两免一补”资金发放管理机制,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等。各中小学要认真做好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政策宣传,负责贫困家庭学生的资

格初审,及时反馈学生变动情况及统计“两免一补”情况。

县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四、工作程序

1、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两免一补”预算控制数和贫困家庭学生数分解到县;

2、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将贫困家庭学生数分解到校;

3、由贫困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校、村委会(社区居委

会)调查核实,由学校张榜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上报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审批。

4、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学生名单、有关数据和表格并上报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将有关数据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政策落实

(一)加强领导。“两免一补”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党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两免一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社会资助体系进行配套建设。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一部署、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两免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全力以赴推进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实施。

(二)抓好遴选。准确选定“两免一补”的对象,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两免一补”工作的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的界定、公示、审批和上报工作。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学生、农村比较富裕家庭的学生,不得进入救助范围;不得按在校生平均分配“两免一补”资金,坚持杜绝轮流享受“两免一补”资金或将“两免一补”资金拆开分摊到不同学生的做法。各地要立足实际,充分调查研究,制定工作细则,提出明确要求,并根据贫困家庭变化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建立贫困生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要建立“两免一补”工作数据库和台帐,有关数据和情况要按要求逐级上报。

(三)资金筹措。除中央免教科书和省免杂费专项外,各地财政设立的农村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从非贫困生收取的帮困保学费等,要切实用于“两免一补”。同时,各地中小学受援捐赠机构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筹集更多资金用于“两免一补”工作。

(四)加强管理

1、省里下达各县(市、区)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为每个学期必须资助的人数,不得拆分为两个学期的资助人数;

2、中央提供的免费教科书必须是省教育厅规定的必订教材,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省里下达的贫困家庭学生人数、教科书的实际总额,与当地新华书店在结算教材款时予以抵扣,可不考虑是否超过省里下达的免费教科书额度。所有免费教科书款,均由省财政直接与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结算。今后如采购形式变化,将另行通知。

各地自行增加的课本,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当地负责解决。

3、从今年春季开学开始,凡享受中央免费教科书的国贫县和省贫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必须同时免除杂费,省里按农村小学每生每期7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期90元标准安排免费杂补助资金。省对国贫县的“一费制”转移支付补助中包括了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免杂费补助。免杂费补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贫困家庭学生所在学校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各地不得截留、挪用。

4、由于今年扩大了“两免一补”的受益面,各地在今年春季开学时向贫困家庭学生收取了课本费和杂费的,要坚决退还。其中国贫县按“一费制”标准(小学每生每期96元、初中每生每期156元)予以退还。省贫县和其他县按实际收取的课本费和杂费退还。省贫县已向贫困

学生收取了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其他费(班费、影票费、科技活动费、预防体检费、帮困保学费和有关证书工本费)的,各地也要按实际收取款如数退还给学生。因减少政策性收费形成的缺口由当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将财政资金、帮困保学费(国贫县除外)、社会救助资金等打捆使用,统筹解决。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两免一补”受益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教材的费用、杂费和其他费,并不得因贫困家庭学生未交费而采取歧视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学生和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5、各地要做好秋季入学新生的调查摸底工作,尽早确定新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各地不得再向贫困家庭学生收取课本费;国贫困和省贫县不得再向贫困家庭学生收取包括课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免费入学。

(五)整合资源。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筹措计划,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不同来源渠道的扶贫助学资金统筹规划,集中使用。除中央免教科书和省免杂费专项外,对县(市、区)筹集的助学资金除弥补取消政策性收费项目形成的经费缺口外,国贫县、省贫县应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其他县应主要用于免杂费,并逐步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形式和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各地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在2007年底以前落实。

(六)加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监督,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两免一补”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要相应扣减下年度“两免一补”经费。同时要对当事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抓好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两免一补”工作的政策,增强社会透明度。通过宣传,充分反映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反映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怀,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贫困学生,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各市州、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律如何平民化的阐述

王胜宇


一、舆论宣传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伟人邓小平曾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在于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法制观念的树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规律。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又要坚持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真正把法律和法治的精神交给亿万人民群众。让我们携手同行,扎实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奋斗。
二、宪法平民化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之母,要想实现法的平民化,首要实现宪法的平民化.说起宪法,我们不能不谈起齐玉苓案,我们知道, 齐玉苓最终赢得了自己的官司。同时,这起诉讼也成为我国第一起将宪法性权利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案例而受到广泛关注,有些对宪法的误解因此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有人说:它开创了法院引用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先河。 宪法的生命在哪里?在于它的普及,为广大民众所认知、所掌握;在于它的神圣,获有对全社会普遍的感召力、征服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杨伟程认为,“把宪法修改好、完善好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培养起来,让宪法真正步入我们的生活。”
  自2006年以来,“孙志刚事件”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促使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安徽省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排斥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引发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中国现行公务员录用标准的质疑;四川一名大学生因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限制身高,以侵犯其宪法赋予的平等权为由提起诉讼……在宪法日益成为规范政府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最终依据的实践中,越来越多公民的宪法意识正因此被一点点唤醒。对宪法而言,卢梭说:“这种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2004年‘12•4’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而把话说白一点就是‘让法律走进百姓生活,让宪法走进百姓生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