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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5:03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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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科技部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震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科委: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震灾严重而又频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是向公众普及科学的地震防、抗、救知识和方法,逐步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文)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意义。据统计,仅上个世纪以来,我国死于地震的人数达55万人之多,占全球因地震死亡人数的53%。建国以来100 多次破坏性地震袭击了22个省(区、市),造成27万余人丧生,占全国各类灾害死亡人数的54%。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对提高全民族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科技和地震部门、科普团体,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突发性地震灾害心理承受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和《科普法》的要求,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使防震减灾、造福人类社会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二、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在全国尤其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广泛持久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大力传播科学防震减灾知识,消除封建迷信思想,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民科学、有效地防御地震灾害。配合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

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科学求实的原则,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

三、结合各地实际,确定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重点

1.要结合国家和本地区地震环境和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纳入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完善和规范各级防震减灾科学普及网络,增强各级社会防震减灾功能。

2.要充分利用每年的“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和科技周等活动,向社会公众开展有关我国地震灾害环境背景、地震基本知识和防、抗、救知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的科学普及宣传,使其具备科学的防震减灾基本素质,提高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科学问题和愚昧迷信活动、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正确判断能力。

3.要努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围绕课堂和课外学习,巩固、发展学校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第二课堂和课外兴趣活动小组,通过开展科技竞赛、科技夏令营、兴趣小组等课外、校外科技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基础科学知识、地震自救和紧急避险技能的教育,培养中小学生对防震减灾科技的兴趣和向社会开展“二次宣传”的能力。

4.要加强城镇社区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根据不同群体的城市居民,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增强积极正确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自觉性,提高对各种地震谣传事件的基本鉴别能力,有效遏止各种地震谣传现象,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5.要重视和加强农村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围绕农民致富奔小康和小城镇建设,向农民群众普及宣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识别知识、农村民房防震减灾技术常识,逐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6.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图书和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机制。

1.各级地震和科技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对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防震减灾科普联络员制度,统筹协调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政策引导。对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2.要建立防震减灾科学普及人才激励机制,积极推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为他们创造条件,将其所掌握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普产品。解决科普工作者在职称、职务、待遇和奖励等方面面临的特殊问题,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防震减灾科普事业。

3.要结合防震减灾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进行大胆探索,建立适应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需求,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开放、竞争、流动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机制,使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4.要建立防震减灾科学普及的社会化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社会各界通力协作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体系,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防震减灾科普阵地建设,繁荣防震减灾科普创作

1.要切实加强防震减灾科普阵地建设,为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和场所。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建立稳定的防震减灾科普基地;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地震台站,要逐步向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开放,使其更好地发挥培训、展教、演示、宣讲等科普功能。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区,应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国家将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建设一批国家级防震减灾科普基地。

2.各级地震、科技部门要广泛组织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者,创作一批内容准确、通俗易懂、情趣丰富、形象生动,集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一体的高品位的防震减灾科普文字、图像、音响、影视、模型等科普作品。要进一步办好各种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刊物,发挥其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中的重要作用。

3.各级科普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中的作用,为我国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4.要多渠道增加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投入。各级地震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每年要适当安排一定的经费,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创作和科学普及工作。地震和科技部门的重大防震减灾科技项目,应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科学普及工作。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



中国地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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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兵器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将铸造工等14个工种(岗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请示》(兵总生〔1997〕14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来文中所列的铸造工、磨工、喷砂工、白
灰工、铆工、粉末冶金压制工、铀弹装配工、光学零件镀膜工、光学胶合工、精密照相工、玻纤倒尾角清理工、玻纤拉纺修机保钳工、制材工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
特此批复。
附件:增补提前退休工种汇总表

附件 增补提前退休工种汇总表

-------------------------------------------------
| | | | 劳动条件 |
|序 号| 工 种 | 劳 动 条 件 | |
| | | | 分 级 |
|---|------|-----------------------------|------|
| | | 铸造作业的劳动条件是在高温下使用熔化炉、电炉、平炉 | |
| | | | 粉尘作业 |
| | |进行熔炼浇铸,在粉尘、震动、有害气体的危害下使用混砂 | |
| 1 | 铸造工 | | 危害程度 |
| | |机、造型机落砂机等设备及手工作业进行造型、造芯、落砂、 | |
| | | | 三 级 |
| | |清理、补焊、热处理交检 | |
|---|------|-----------------------------|------|
| | | | 粉尘作业 |
| | | 产品零件、各种刀、刃具工艺要求不允许使用冷却液在砂 | |
| 2 | 磨 工 | | 危害程度 |
| | |轮机、磨床上进行磨削加工,工作过程接触大量粉尘 | |
| | | | 三 级 |
|---|------|-----------------------------|------|
| | | | 粉尘作业 |
| | | 产品零件在喷砂设备上对工件进行表面清理,工作过程接 | |
| 3 | 喷砂工 | | 危害程度 |
| | |触大量粉尘 | |
| | | | 四 级 |
|---|------|-----------------------------|------|
| | | | 粉尘作业 |
| | | 白云石、石灰石在加温过程中焙烧、在破碎机进行粉碎、过 | |
| 4 | 白灰工 | | 危害程度 |
| | |筛工作场地粉尘极大 | |
| | | | 三 级 |
|---|------|-----------------------------|------|
| | | | 噪声检测 |
| | | 产品部件、铁路车辆部件使用铆枪进行铆接、工作过程噪 | |
| 5 | 铆 工 | | 结果118|
| | |声程度危害较高 | |
| | | | db(A)|
-------------------------------------------------

-------------------------------------------------
| | | | 劳动条件 |
|序 号| 工 种 | 劳 动 条 件 | |
| | | | 分 级 |
|---|------|-----------------------------|------|
| | | 钨合金弹芯生产时将各种金属粉料(钨工作过程中接触大 | 毒物作业 |
| | 粉末治金 | | |
| 6 | |量钨、镍锰、铁,其中钨占90%)进行筛选按料棒需要称出 | 危害程度 |
| | 压制工 | | |
| | |粉料重量倒入模具内压制成型,工作中接触大量钨粉尘 | 三 级 |
|---|------|-----------------------------|------|
| | | 铀弹装配是将铀238压制成型的铀弹芯与其它部件组装成 | 毒物作业 |
| | 铀 弹 | | |
| 7 | |成品时与铀弹芯直接接触,主要危害为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 | 危害程度 |
| | 装配工 | | |
| | |和硝化甘油的危害 | 三 级 |
|---|------|-----------------------------|------|
| | | | 毒物作业 |
| | 光学零件 | 利用化学法在光学物件表面上形成薄膜,工作中接触三氧 | |
| 8 | | | 危害程度 |
| | 镀膜工 |化铬、汞、丙酮、乙醚等毒物 | |
| | | | 三 级 |
|---|------|-----------------------------|------|
| | | | 毒物作业 |
| | 光学 | 手工操作,工人直接接触大量苯环氧树脂胶、光敏胶固化 | |
| 9 | | | 危害程度 |
| | 胶合工 |剂、丙酮、乙醚等 | |
| | | | 三 级 |
|---|------|-----------------------------|------|

| | | | 毒物作业 |
| | 精 密 | 暗室作业,在零件表面涂感光胶照相制板,工人直接接触 | |
| 10| | | 危害程度 |
| | 照相工 |氰化钾、三氯化铁、二甲苯、甲苯、氯化铜、硫酸、盐酸等 | |
| | | | 三 级 |
|---|------|-----------------------------|------|
| | | | 粉尘作业 |
| | 玻纤倒尾 | 工作过程中接触大量玻璃纤维粉尘,作业环境中玻纤粉尘 | |
| 11| | | 危害程度 |
| | 角清理工 |浓度高 | |
| | | | 三 级 |
|---|------|-----------------------------|------|
| | | | 劳动强度 |
| | 玻纤拉纺 | 机修过程中需对机械进行清扫,同时机修过程中接触大量 | |
| | | | 四级粉尘 |
| 12| 修机保钳 |玻纤粉尘,体力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噪声强度大,达104db| |
| | | | 危害程度 |
| | 工 |(A) | |
| | | | 三 级 |
|---|------|-----------------------------|------|
| | | 使用手工工具和平车将园木运至带锯房并装上带锯加工成 | |
| | | | 体力劳动 |
| | |各种板材,再将版材用人工运到烘干窑烘干,烘干后码垛并 | |
| 13| 制材工 | | 强力分级 |
| | |定期翻垛,露天手工作业占80%,劳动负荷大,噪声强度高, | |
| | | | 四 级 |
| | |达105db(A) | |
-------------------------------------------------



1997年5月4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0〕5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月三十日



长春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公共信息网络提供、传递、交换、使用信息,或从事公共信息网络经营和网络互联(含国际联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互联网络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信息网络。

第四条 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联合共建、网络互联、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不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发展信息产业,健全信息服务体系。

第二章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管理

第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服务,在保证网络的公益性、实用性的基础上,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经营性网络信总、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公共网络信息服务。

第七条 长春市信息产业局是市政府管理全市富息愆;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工作机构,依照市政府设定的职能,对公共信息网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统一协调、制定公共信息网络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二)起草、制定有关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的资费标准、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办理《网络运营许可证》;

(五)指导和监督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

(六)审查政府部门专用网络的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

(七)协调、管理全市网络互联的有关事宜;

(八)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管理长春市公共信息网络域名与因特网址;

(九)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保密、安全、物价、版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从事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网络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管理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条 从事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到市信息产业局申办公共信息网络运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已取得国家和省颁发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信息产业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应当向市信息产业局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管理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对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实行资质审核、许可证年检及年报制度。

第十二条 从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公共信息网络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公共信息网络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三条 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公共信息网络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性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市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从事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三)在统一技术规范下组织用户上网,并负责网络用户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网络互联技术接口的管理;

(四)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使用环境,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用户入网,应当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安排上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对用户收取的费用,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资源由计算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组成。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进行。单位内部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联合建设,协调发展。

建设计算机应用系统,应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除经市政府批准外,不再批设专用网络。已建的专用网络,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均应与公共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推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共信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信息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政府批准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

(二)已建专用网络的,应将开发的公众信息资源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公众发布;

(三)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内部网络的,应从技术上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

(四)机关团体不得利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如市场确有需要,应由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并与内部信息资源严格隔离;

(五)不得将涉密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不得将公众信息资源作为内部信息资源不予发布。

第四章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息网络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由信息提供者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用户上网的信息内容,应当经过用户和网络中心两级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必须与公共信息网络实现物理隔离,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络联网;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递;

(四)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负责对用户进行信息安全保密教育,一旦发现泄密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信息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从事有碍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下列毓为:

(一)窃取他人信息;

(二)查阅、复制、制造、传输非法信息;

(三)非法访问、修改信息系统,蓄意破坏网络系统;

(四)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市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市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公众信息资源是指应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资源。

(二)应用系统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所用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处理和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信息网络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采集、存储、利用、处理、传递信息的工作系统。

(四)专用网络是指自建信息传送网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并服务于某一专用领域的计算机网络。

(五)内部网络是指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处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并为内部服务的计算机网络。

(六)网络互联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接入网络和应用系统与公共信息网络及本行政区以外其他网络的互联互通。

(七)信息服务是指进行网络接入、通信经营及信息提供、信息处理、信息咨询以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软件技术开发、系统集成等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