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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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5]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来文反映,为适应商业银行“大集中”模式,应对银行卡业务高速发展的态势,中国银联开发了新一代中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新系统投入使用后,中国银联提供的全国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全部在上海市完成。现将中国银联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银联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罗松生同志所作的《关于江西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批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已经失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1980年至1992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工作要点》提出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80年至1992年我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法规性的决议、决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意见报告如下:
1980年2月至1992年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86件。经1988年法规清理,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17件。这次清理的地方性法规69件(其中法规性决议、决定22件,批准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规逐件进行了研究,并经法规清理工作小组审定,在清理的69件地方性法规中,已经失效的12件(见附件),继续有效的有57件。
对已经失效的12件地方性法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规已经不再适用,但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是有效的。
以上报告和附件,请审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93年10月28日
附 件:
已经失效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目录(12件)
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决定
(1980年10月2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个法律文件,加强我省城乡社会治安的决定
(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力争尽早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议
(1983年12月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5、江西省关于切实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支持农村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规定
(1984年9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6、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1984年12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2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8、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87年4月27日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
9、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江西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89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0年12月2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4月3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农办财〔2011〕2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06370442951588.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