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46:14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1982年11月1日,国家海洋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0〕250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部(82)财事字第5号文件规定,为利于工作,对我局统一制式服装(以下简称海洋制服),经财政部同意,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一、配发范围
1、各调查船船员、调查队队员、调查船大队部人员,各海洋站试验站、中心海洋站、预报区台、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导航队、码头修理所(管理所)等单位的人员配发海洋制服。
为解决人员调动,号码调整的需要,另设20%机动服装。
2、各单位除上述以外的人员,为解决到第一线、现场工作的需要,配备40%公用服装借穿。各单位公用服比例的分配,本着减少矛盾,利于工作的精神,由局研究确定。
3、机动服装统一由分局(所)掌握,也可作为公用服使用。配备公用服的单位,不另设机动服装。
二、配发标准
1、海洋制服的式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155号文批准的:同海军男女干部服,出国时服装质料按国家规定标准制做。
2、海洋制服分为海勤服装和陆勤服装。调查船船员、调查队队员着用海勤服装,其他人员着用陆勤服装。
3、配发标准和使用年限暂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4、公用服装的使用年限,暂按陆勤服装的规定办理。
三、供应办法
1、海洋制服由局统一计划,按级实施调拨发放。每年四月为夏服的发放季节,十月为冬服的发放季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帐目手续,以反映收、支、库存情况;按级编报预决算,凭预算计划生产、调拨,凭决算报销。
2、不宜统一生产、筹办的个别特体服装,折发材料和制作费,由各单位筹办。
3、海洋制服凡发给个人的,由个人使用保管。建立个人服装卡片,由基层发放单位填写、保存。局内调动时随工资关系转移,调入单位凭服装卡片接供。
4、在海洋制服发放期间,组织上已确定调离原工作的,原海洋制服停发。
5、凡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职工,海洋制服停发。
6、海洋学校新招收的学员,待毕业分配到工作单位以后,按单位的规定办理。
7、出国、外单位借调或病事假在半年以内者,海洋制服不间断使用年限;超过半年者,按出国、借调或病事假时间延长使用年限。
四、管理办法
1、配发海洋制服的人员,由个人负担制服工料费的10-20%,即十七级以上的负担20%,十八级以下的负担10%。使用期满服装归个人。
在此文下达之前配发的服装,原则上在使用期满换发服装时收旧,如本人愿交10-20%的制服工料费的,在使用期满换发服装时可不交旧。
2、从陆勤调入海勤工作的,原夏服改按海勤标准年限执行,冬服改发海勤服装;从海勤调入陆勤工作的,原夏服改按陆勤标准年限执行,冬服按海勤年限期满后改发陆勤服装。在局范围内调动,原工作性质不变的,海洋制服继续使用。穿着公用服的,调动时必须收回。
3、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如失火、抢险、救灾等)损失服装者,经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分局(所)领导批准后按标准补发,使用年限按补发季节计算。个人丢失或损坏者,由个人申请经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分局(所)领导批准后,按新品价拨,使用年限按原发服装计算。
4、各单位的公用服装应掌握去现场、第一线工作的人员借穿的原则一般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收回,要建立相应的手续制度。
5、公用服装应由单位集中并指定专人保管。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霉烂,无故丢失、损坏者,按实际已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上述各条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海洋制服是为了工作需要,不要误认为是福利待遇,穿着要讲究仪表,注意整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制服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附:海洋制服配发标准和使用年限
海洋制服配发标准及使用年限
┏━━━━━━━┯━┯━━━━━━┯━━━━━┯━━━━━━━━━━━┓
┃ │单│ 陆 勤 │ 海 勤 │ ┃
┃ 品 种 ├─┼──┬───┼──┬──┤ 备 注 ┃
┃ │位│数量│ 年限 │数量│年限│ ┃
┃ │ │ │ │ │ │ ┃
┠───────┼─┼──┼───┼──┼──┼───────────┨
┃混纺涤良大沿帽│顶│ 1│ 5 │ 1 │5 │1、配二个兰帽套,其中┃
┃ │ │ │ │ │ │发白兰单衣的人员配一个┃
┃ │ │ │ │ │ │白帽套。海勤人员另配一┃
┃ │ │ │ │ │ │个呢帽套。 ┃
┃ │ │ │ │ │ │2、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
┃ │ │ │ │ │ │使用三年。 ┃
┠───────┼─┼──┼───┼──┼──┼───────────┨
┃女无沿帽 │顶│ 2 │ 5 │ 2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使用┃
┃ │ │ │ │ │ │三年 ┃
┠───────┼─┼──┼───┼──┼──┼───────────┨
┃混仿涤良单衣 │套│ 2 │ 6 │ 2 │ 4 │1、海勤人员配发一套白┃
┃ │ │ │ │ │ │兰单衣。 ┃
┃ │ │ │ │ │ │2、海洋站、试验站人员┃
┃ │ │ │ │ │ │使用年限同海勤。 ┃
┠───────┼─┼──┼───┼──┼──┼───────────┨
┃女混纺涤良单衣│套│ 2 │ 6 │ 2 │ 4 │1、其中配发一套白兰裙┃
┃ │ │ │ │ │ │服。 ┃
┃ │ │ │ │ │ │2、海洋站、试验站人员┃
┃ │ │ │ │ │ │使用年限同海勤。 ┃
┠───────┼─┼──┼───┼──┼──┼───────────┨
┃单皮鞋 │双│ 1 │ 5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海勤人员┃
┃ │ │ │ │ │ │使用三年。 ┃
┠───────┼─┼──┼───┼──┼──┼───────────┨
┃涤卡栽绒棉帽 │顶│ 1 │ 5 │ │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
┃呢栽绒棉帽 │顶│ │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
┃呢 服 │套│ │ │ 1 │ 4 │ ┃
┠───────┼─┼──┼───┼──┼──┼───────────┨
┃呢 大 衣 │件│ │ │ 1 │10│ ┃
┠───────┼─┼──┼───┼──┼──┼───────────┨
┃涤卡冬罩衣 │套│ 2 │ 6 │ │ │ ┃
┠───────┼─┼──┼───┼──┼──┼───────────┨
┃棉 大 衣 │件│ 1 │ 10│ │ │ ┃
┠───────┼─┼──┼───┼──┼──┼───────────┨
┃毛 皮 鞋 │双│ │ │ 1 │ 5 │南海分局和三所人员不发┃
┠───────┼─┼──┼───┼──┼──┼───────────┨
┃帽 徽 │枚│ 2 │ │ 2 │ │长期使用 ┃
┠───────┼─┼──┼───┼──┼──┼───────────┨
┃臂 章 │个│ 2 │ │ 2 │ │长期使用 ┃
┃ │ │ │ │ │ │ ┃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1987]64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星火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原则

  (一)实施“星火计划”的目的是依靠科技进步,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振兴。

  自治区实施“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开发利用我区资源为主,建立技术开发示范点;培训农村建设特别是乡镇企业急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发适合我区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使用的农副产品加工装备。

  (二)“星火计划”项目必须符合有市场、有资源、技术先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扩散面广的原则。注意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等方面的结合,逐步形成本地区的优势产业。具有创汇、节汇能力的项目优先安排。一般要求一、二年内完成,三年内归还国家和自治区贷款。

  (三)注意保护环境和资源。对污染严重及破坏资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二、计划管理

  (四)自治区“星火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是自治区“星火计划”的组成部分。

  自治区科委负责统一组织自治区“星火计划”的制定,申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并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地、市、县科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地、市、县科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审议,报自治区科委审批。

  (六)自治区科委审批项目时,应征询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共同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评。

  (七)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其报批程序按《国家科委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需先写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和变更的内容,报经地、市、县科委或有关部门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委审查批准。列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的调整变更,由自治区科委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资金管理

  (九)自治区设立“星火计划”发展基金。资金主要来源是:自治区财政每年给“星火计划”的拨款;国家科委资助;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星火计划”的回收资金;社会集团和个人的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星火计划”的实施,有偿使用。凡属财政资金,均要纳入财政周转金管理,其它资金由科委专户管理。

  (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的申请,由承担项目单位按自治区科委、财政厅下达的“星火计划”和各项资金匹配数额,到银行办理。

  (十一)“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项目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和地、市、县科委以及同级财政共同监督检查。如发现挪用,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并对已贷出的款项实行罚息。

  四、优惠政策

  (十二)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的山区八县项目和川区乡镇企业项目,在规定期限内能完成并还清贷款者,自治区科委对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一年期的贴月息3.6‰,二年期的贴月息3‰,三年期的贴月息2.4‰。

  (十三)凡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的项目,国营企业使用的贷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其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本金,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使用的贷款,可在税前归还60%,税后归还40%。

  (十四)对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试制的新产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一至三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十五)为调动各地、市、县科委的积极性,对完成项目计划和按期归还贷款的项目,从自治区实际匹配的奖金中留一定比例作为当地“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一年还清贷款的留20%,二年还清贷款的留15%,三年还清贷款的留10%。所留资金由当地继续安排“星火计划”项目,不得挪作它用。超过贷款合同期的,一律不予提留。

  五、人才培训

  (十六)“星火计划”的人才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培训,重点是培训具有高、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回乡青年、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二项本地区适用的先进技术和操作技能,或掌握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工作由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级科协、共青团组织和各业务部门要积极协助。

  (十七)培训经费一般由受益单位自行解决。自治区安排的培训经费,主要用于编制教材、教师酬金和重点培训基地添置教学设备等。

  六、验收和奖励

  (十八)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鉴定和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由自治区科委组织鉴定和验收。

  (十九)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经自治区科委验收批准,在投产后一年内,从税后新增利润中提取3~5%用于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人员,不计入奖金总额。

  (二十)设立自治区“星火”奖。凡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的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具备自治区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评选自治区“星火”奖。自治区“星火”奖奖励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另订。

  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变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单位名称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变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单位名称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了实现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管理的职能,由医疗器械司调整到药品市场监督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审查工作的监督,更好地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