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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收取行政管理费税务处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26:49  浏览:9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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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收取行政管理费税务处理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收取行政管理费税务处理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4]594号

1994-11-03国家税务总局


国内贸易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行政管理费提取比例的函》收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中关于“八五”期间企业主管部门仍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在税前向其所属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的规定,你部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在“八五”期间,可继续在税前向其直属企业提取行政管理费。鉴于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化改革后担负任务的加大和国际交往的增加、你部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行政管理费大幅度增长的实际情况,我局同意你部把该项行政理事会行政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原按销售收入万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一;行政管理费开支不足部分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得自行提高在税前的提取比例。
  总社理事会要按照行政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严格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行政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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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二字[2003]3号



各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电力辅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电力系统实行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的体制改革。近日新组建的11家电网、发电和辅业公司宣告成立,标志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进入实施阶段。为保障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好电力体制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组建过程中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电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当前,在各公司组建期间,筹备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电力体制改革期间电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各电力企业要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电力系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针对电力体制改革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研究和制定新的对策。

三、各电力企业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明确责任,坚守岗位,保证改革过程中电力生产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各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特别是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程。各电厂、电网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服从电网安全运行的大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对违反调度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五、各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599号),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精心操作,严防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人身伤亡等恶性事故发生。

六、要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和拟建电源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在建电源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高度重视西电东送、电源结构调整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继续做好拟建电源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

七、各电力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拟订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电力生产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要统筹安排电力电量资源,在做好日常供电工作和服务的基础上,特别注意保证重要地区、重要用户的供电工作,做好重大政治活动及重要节日期间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的各项工作。

八、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电力企业和有关用电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二OO三年一月十日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

机电部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
1991年10月16日,机电部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情报工作, 促进情报工作发展和更好地为机械工业生产、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机械工业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做好情报工作,对于实现决策科学化、加快科研步伐、 促进成果商品化、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机械工业情报工作在“开发信息资源, 服务四化建设”方针指导下,以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经济建设, 为机械工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机械工业情报工作应围绕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 广泛开辟情报来源,加强情报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搞好情报传递报道, 提高情报研究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情报工作手段, 全面掌握国内外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的水平与动态,有针对性地、 及时地提供高质量、高水平、有效的情报服务。

二、组织体系与职能
第五条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系统是国家科技情报系统的组成部分。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系统由机械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机械情报所),各行业归口科研、设计单位的情报部门,部属大专院校情报部门,地区机械情报站(所)和机械行业归口的基层企业、 事业单位情报部门组成。
第六条 各级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机械情报所是机械行业的科技情报中心, 受部委托归口管理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在部科技司指导下, 负责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经验交流和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编制机械工业情报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和管理机械行业情报网站及科技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发展; 协助部科技司管理机械科技成果和科技期刊; 组织成果技术转让和重大项目的技术交流、推广活动;开展专利代理服务工作。
2.组织情报理论、方法的研究,组织情报手段现代化的研究和实施;组织情报业务的培训工作。
3.针对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广泛开辟国内外信息资源,组织协调信息资源的收藏和开发利用,推动资源共享,健全、完善检索系统, 面向机械行业做好情报供应服务工作。
4.分析研究国内外机械工业生产、科研、管理、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水平和动向,用各种方式进行综合报道, 为各级领导部门制订发展规划、新产品开发、科研、设计、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立项和进出口战略等方面提供依据。
(二)行业归口科研、设计单位的情报部门是本行业的专业情报中心,在行业司(院)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归口本行业的情报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行业情报网,根据本行业科研、生产发展和网员单位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活动,为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网员单位生产、 技术发展提供有效的情报服务。
2.收集掌握归口专业的重要科技文献与线索,办好本行业的科技刊物,及时报道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经济贸易、 科学管理先进成果和发展动向。
3.分析研究归口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产品和生产技术水平、市场的发展趋势;为归口专业的科研、新产品开发、 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立项论证,以及成果水平查证,提供参考资料和建议。
4.承担上级部门下达或全行业性协调的情报工作任务。
(三)部属大专院校情报部门应为全行业的情报教育与情报理论、方法的研究作出贡献。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部教育司的指导和支持下, 开展教育部门的情报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收集、分析国内外教育和本校专业学科相关的信息,为教学、科研提供情报服务。
2.承担机械行业在职情报人员和情报用户的培训工作,及高、中级情报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
3.有条件的院校应开展情报研究工作。
4.承担上级领导部门下达或全行业性协调的情报工作任务。
(四)地区机械科技情报站(所)是本地区机械工业科技情报中心,在地区机械工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承担本地区的情报管理工作, 负责的主要任务是:
1.编制本地区情报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地区的专业情报网,开展技术交流推广活动, 对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情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根据本地区机械工业特点,搜集、整理情报资料,掌握综合情报部门和有关专业情报中心的信息资源与检索途径。
3.针对本地区的需要,充分利用机械行业各情报中心的情报分析研究报告和文献开展分析研究工作,为本地区各级领导研究制订方针政策, 编制规划,科学研究及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立项论证, 确定成果水平等提供参考资料和建议。
4.承担上级领导部门下达或全行业性协调的情报工作任务。
(五)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情报机构的主要任务:
1.针对本单位生产发展、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借阅和报道工作。
2.开展情报分析研究工作,为本单位科研、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出口、进行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 技术改造等提供参考资料和建议。
3.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情报网的各项活动,及时总结本单位的各项成果,向上级单位报送成果信息和资料。
4.承担上级情报部门下达的任务。

三、系统管理
第七条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管理包括计划管理、科技期刊管理, 成果管理和网络建设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 机械工业情报工作计划体系,由部计划、 行业计划(含部属院校)、地区计划和基层计划四部分组成,分别由部机械情报所、 行业归口科研设计单位的情报部门、地区情报站(所)和基层企、 事业单位情报机构负责编制,在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机械工业科技期刊管理按《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期刊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条 机械科技成果的管理按《机械电子工业部成果奖励条例》实施。
情报成果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情报成果包括文献类工作、 数据库建设、情报研究、声像、经部或国家科委批准的科技期刊、 情报理论与方法研究、新技术推广交流与成果转让、情报管理和情报服务类成果等方面。机械情报所负责情报成果的登记和成果资料的保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情报成果的评审和奖励,并组织各级情报机构加强对成果的利用、 宣传和推广。
第十—条 机械工业情报网是跨行业、跨地区的情报联合体, 是开展情报工作的有效组织形式和进行情报交流的良好渠道。 各行业和地区分别组建专业性和地区性情报网, 由各专业性和地区性情报网组成机械工业情报总网。
机械工业情报总网建立理事会, 负责协调专业情报网和地区情报网的建设,组织全网经验交流活动和协调机械行业重大情报课题任务。 在机械情报所设立总网秘书处,负责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专业和地区情报网设一名网长单位,若干副网长单位,组成核心组,负责制订专业或地区网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网长单位原则上由专业和地区情报中心担任,副网长单位由网员单位协商选举产生。 网的日常工作由网长单位负责。

四、情报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情报基础工作十分重要, 各级领导部门都应给予重视和支持,情报基础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械工业文献检索体系的健全与提高;
(二)机械工业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完善与发展;
(三)数据库规划建设与应用;
(四)文献、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服务,编制文献联合目录, 推进文献资源合理布局和资源共享;
(五)掌握国内外机械工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情报档案;
(六)对情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情报工作手段现代化
第十三条 根据全国统一规划, 参加全国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充分利用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和引进文献、磁带、光盘,建立中、 西文数据库,逐步扩大计算机在情报工作中的应用范围;重视声像、 缩微复制和印刷出版等新的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机械工业情报工作手段现代化。

六、条件保证
第十四条 情报人员、 器材设备和必要经费是开展机械工业情报工作的重要条件。 (一)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机械工业情报队伍。各单位应建立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要求的、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的机构,配备热爱情报事业、 熟悉情报业务、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人员从事情报工作。
(二)各单位开展情报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录像、缩微、录音、照相、复印、中外文打字等设备,以及图书、资料部门的书架、阅览桌椅等器材,均为生产和科研器材设备,其购置费可从科研、基建、 技改或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开展情报工作所需经费各单位要给予保证。 可以鼓励情报人员在搞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 开展部分有偿服务以补充情报经费的不足,但不宜对情报人员下创收指标。情报网开展活动所需经费, 应在网费收入和有关部门给予的活动补贴费中开支,上级单位下达课题, 要同时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加强对情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一)部有关综合司、 各行业司(院)和地区机械工业厅(局)要加强对情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行业归口的科研与设计单位、 部属大专院校和机械行业归口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有负责人主管情报工作。 根据发展的需要不断充实情报机构的人力和物力。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情报部门取得的各类情报成果应给予承认, 并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评奖活动。
(三)各单位在技术人员评定、聘任技术职务、工资晋级、 奖励等方面,情报人员与其他技术人员应同等对待,并考虑情报人员的工作特点。
(四)各类重要的科技、经济交流活动应有情报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