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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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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保留市经济贸易局,挂市中小企业局牌子。市经济贸易局是负责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职能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市盐业总公司(珠海食盐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业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三)贯彻实施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提出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措施意见并负责实施有关政策;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名牌带动战略。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工业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章以及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盐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酒类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八)编制全市地方电厂电力分配及发电运行计划,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参与交通、邮电及信息产业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发展。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贸易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运转、秘书事务、政务信息、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保密、档案、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事、工资福利、职称改革、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干部档案等工作;负责监察、纪检、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科
综合分析工业商贸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和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目标;组织推动相关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局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指导工商领域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规范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调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重要经贸信息;提出相关行业法规的拟订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科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相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研究提出近期工业商贸经济主要预测性指标;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经济运行调控目标;负责经贸统计工作;负责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市场预测,研究提出调控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电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
(四)企业发展科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拟订重点发展大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运行质量分析;承担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的统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拟订发展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法规和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工作;指导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革工作;指导乡镇企业规范和发展。
(五)中小企业科
指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信用担保、创业服务等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协调银企关系,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指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和市场开拓工作;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
(六)工业科
组织实施工业产业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重点发展行业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对各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编制和实施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系统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实施电力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按规定负责承装(修)电力设施施工企业资质审核与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七)技术质量科
拟订促进工商领域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的政策和措施,编制企业技术改造计划;组织审查、上报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指导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等工作;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指导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分析重大质量事故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产品质量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与应对工作;负责全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八)流通服务科(挂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的发展;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和实施全市煤、油调控、配置方案;按规定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九)市场建设科(挂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中型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监测分析重要商品的供求并实施调控,组织重要商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肉、糖、菜等)的市场调控,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购销、调储计划并实施管理;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指导和组织对内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和帮助本市企业开拓市场;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组织缔结友好姐妹城市的工作;负责全国各地、中央各部门、各企业在珠设立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盐业管理科(挂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组织实施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负责审核和发放有关食盐许可证和运输准运证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济贸易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10名,副科长(副主任)10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盐业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市盐业总公司根据市经济贸易局提出和确定的盐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具体承担盐的生产经营职能。
(二)根据职能调整,从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12名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市经济贸易局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划转2名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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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舟山市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本市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含船舶经营人、所有人),以及相关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运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水路旅客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安、旅游、工商、物价、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活、生产提供交通服务的乡镇渡船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设立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水路旅客运输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设立本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为船舶和船员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和交通行政部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

第十一条 营运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十二条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等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和人员的管理,落实运输生产安全岗位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应保障所属营运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督促船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航行、停泊的安全。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在运输经营活动中,应保持申请开业时的经营资质条件,接受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必须的凭证、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号),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档案。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交通、港航管理部门依照《水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一)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工作要求;

(二)依法对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法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培训;

(四)组织对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参与水路旅客运输企业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六)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海事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水路旅客运输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工作要求;

(二)依法对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船舶安全适航、船员安全适任,以及船舶航行、停泊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法组织和管理船员职务资格证书的培训和发证;

(四)组织对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组织对船舶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认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

(二)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加强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水路旅客运输专项整治,维护运输市场和航行安全秩序,制止非客船载客等违规违章行为,保障本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组织海上应急救援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交通事故的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迅速向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企业所在地交通、港航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和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二十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行为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务、海事等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受害方需提交什么证据?

吴金成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许多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但许多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知索赔该提供什么证据,以致造成得不到赔偿或者得到的赔偿比应得的赔偿数额少等情况发生。
  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受害方应提交的常见证据种类,供大家参考,希望对那些欲进行交通事故索赔的受害方有所帮助。
受害方需提供的常见证据包括: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在查清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是交警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一般都会被人民法院所采信,它将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要提起赔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必不可少的证据。
  2、专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因为伤残鉴定是专业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布的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重要依据。如果不能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受害方支付医疗费的发票、交通费发票。这是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的最直接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会被认为是漫天要价而得不到支持。
  4、医院出具的有关需要陪护、休息的证明。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受害人需要陪护、休息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5、受害方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这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然,在有关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还不止这些,可能还要提供证人、视听资料等,这都需要在具体实践中去灵活处理了。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