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六)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成为人民法院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配备规格和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若干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二、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提前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十四、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十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十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十七、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十八、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审判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
第三条 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全部菜地。
(三)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农业局确定。已经确定为菜地的耕地,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菜地基金缴纳标准:
(一)征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3万元;征用其他菜地的,每亩缴纳1万元。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电、水、气、热力管线等)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征用菜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按前项标准的50%缴纳。
(三)临时占用菜地超过6个月的,分别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应缴标准的50%缴纳;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
第五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代征菜地基金的工作。
近郊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的菜地基金,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征收;远郊区、县的菜地基金,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足额缴纳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核拨菜地手续,对没有足额缴纳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拨地手续。
第六条 菜地基金必须用于菜地开发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市和区、县级规划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列入市和区、县级规划的菜地保护地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三)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四)蔬菜良种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机械、设备、先进生产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引进。
(五)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储藏保鲜。
(六)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菜地基金实行预算管理。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认真做好菜地基金征收工作,并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菜地基金收入情况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所征收的菜地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每年应代编下一年度菜地基金收入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
当及时批复有关预算。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菜地基金支出预算,并依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菜地基金核拨手续和拨款。
(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菜地基金收入决算草案。
第八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依照财政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菜地基金征收业务费和编报业务费预决算草案。市财政局每年在菜地基金征收额2%的限额以内作为菜地基金征收业务费拨付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蔬菜生产、经营、科研等发展的需要可以向市财政局、农业局申请使用菜地基金,并签订菜地基金项目合同。区、县财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菜地基金使用单位签订菜地基金使用合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菜地基金使用单位应将菜地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菜地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缴纳菜地基金占用菜地的;
(二)擅自将菜地改为非菜地,逃避缴纳菜地基金的;
(三)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菜地基金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6〕137号)同时废止。
19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