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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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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1995年10月19日,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本单位实施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或评价,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电力部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西南地区设立审计分局。电力大中型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和下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其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上述需要设置审计机构的单位,可创造条件设立总审计师。
第五条 审计署驻电力部审计局,在审计署和电力部领导下行使政府审计职能,并负责组织指导电力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网局、省局,水电建设总公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以及有所属单位的部门和单位,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各级领导部门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指导、监督各级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总结、交流、宣传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构,可视工作需要配备财务会计、工程、经济各占一定比例的干部,从事审计工作的各类专业审计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照国家规定聘任。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五)国家财经法规,电力部、上级部门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七)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契约、协议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八)厂局长(经理)任期实行期中、终结经济责任审计;
(九)根据需要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十)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所属有关单位、职能部门按时报送经济活动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经济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经济活动有关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作出立即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的临时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产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的建议,并向上级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构有以下处理、处罚权:
(一)各单位自己审计出来的违纪金额,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理;
(二)上级审计机构审计出的违纪金额,凡属应交国家的,上级审计机构负责追交。凡属应交部、网局、省局和上级单位的应交款项负责追交。凡定为违反财经纪律的款项由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收缴。从通知交款日起,逾期不交按千分之十罚滞纳金。收缴的款项和滞纳金,必须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三)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准备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经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内容、范围;
(三)审计方式(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委托审计);
(四)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
(六)政策、规章办法学习;
(七)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或授权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前七天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审计主要步骤:
主要采取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通过核对财务帐簿、报表、凭证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的方法进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有问题的事项;
(二)准确编写审计底稿;
(三)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审计底稿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意见书一并送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做为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一)审计意见书: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改进、建议的,下达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上级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向执行审计任务单位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十五日内提出,该负责人应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部门和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对重要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 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构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审计工作总结,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部,审计统计报表应于季后五日内报部,重要审计报告、重要审计情况、审计工作经验可随时报送。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审计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 电力部设在各地的审计分局,为电力部的派出机构,审计业务由部直接领导。
各分局审计工作管辖地区、机构组织设置、人员配备及其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为了解情况,有利于审计工作开展,各分局参加挂靠网、省局有关会议,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分局的主要任务:
(一)对各该地区部直属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实行指导。
(二)代表电力部按本规定的职权,对各该地区部直属电力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三)根据需要进行审计调查,并及时向部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
(四)完成部交办的审计项目及其他事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有突出贡献,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违反财经纪律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财务会计凭证及重要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假财务帐簿、财务会计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电力部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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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黄埔港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黄埔港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2日 生效日期1991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金;
  (B)借款人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对本项目提供另外的资助,并且,银行通过借款人与银行于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一个协定(以下称“贷款协定”),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六千三百万美元($63000000)的这种资助(以下称“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意在用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进行支付之前,尽可能地用本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广州港务局(以下称“港务局”)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港务局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和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银行与港务局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下列新用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贷款协定”,系指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就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发的,适用于该协定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b)“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协会、银行与港务局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c)“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和港务局按照本协定3.01节(b)段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
  (d)“港务局”,系指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其章程进行经营的,在项目协定3.04节中所进一步解释的一个机构,即广州港务局;
  (e)“章程”,系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颁布的《广州港港口管理章程》;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千九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 
19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完成本项目,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地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和港务局。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协会于每年六月三十日所制定的年率,--该年率不得超过0.5%,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自本协定签订后六十天开始计算(始计日),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将款额全部提取完之日或款额被注销之日止;(ii)按始计日之前的那个六月三十日所规定的费率或者此后根据上述(a)段所随时制定的另外的费率计算。除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所制定的费率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适用外,每年六月三十日所制定的费率均应从本协定2.06节所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支付日起适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支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以本协定中按照《通则》4.02节的要求所规定的货币,或以根据该节的规定所随时指定或选定的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交付。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二0二二年四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到二00七年四月一日为止,每期偿还款额,包括该期应付款额,应为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1.25%),此后每期偿还额应为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2.5%)。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已具有使用银行贷款的偿债信誉时,协会可以在经过协会执行董事们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适当地考虑了借款人的经济发展之后,修正上述(a)段的分期偿还条款一要求借款人每期偿还该期原应付本金款额的两倍,直至信贷本金全部偿还完毕。如果借款人要求用以协会同意的年利率就已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支付利息的方法来代替在部分偿还期或全部偿还期内增加偿还金额的方法,协会可以按要求更改上述修正条款,但这需以下述为条件:即协会认为该更改不会改变根据上述修正后的偿还条款所获得的优惠成份。
  (c)在根据上述(b)段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则一旦借款人提出修改条款的要求,协会即可按要求进一步修改偿还条款以使其符合上述(a)段所提供的分期偿付安排。
  2.08节 按照《通则》4.02节的要求,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2.09节 港务局被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代表,根据本协定2.02节和《通则》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所要求的或允许的任何活动。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除了无任何限制和约束地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借款人应使港务局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港务局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依据借款人和港务局之间签订的转贷协定,把本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按照协会和银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转贷给港务局。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行使其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实现信贷的目的。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正,取消或放弃该转贷协定或其任何条款。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3.03节 协会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3节、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中所规定的责任(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港务局根据《项目协定》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支出报表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证使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条及其他文件)保存下来,直到协会收到关于信贷帐户中最后一笔信贷资金提完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以后;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合理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段(i)中提到的各类帐目和记录,包括专用帐户的各类帐目和记录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供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正式副本一份,包括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在此财年期间递交的支付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要求是否能作为有关的提款依据的单独意见;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报告这类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港务局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港务局不大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c)由于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章程对港务局履行项目协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的影响。
  (d)借款人或其他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消港务局、或者中断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中规定的情况,并且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段中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和港务局已经签订转贷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c)那些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以外的、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所规定的下列增加事项,包括在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港务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港务局产生法律约束力。
  (b)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港务局双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港务局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90)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生效截止期)。
  6.04节 根据本协定5.02节(a)段和(b)段的规定确定的借款人的义务,应于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协定签字后二十年满之日中较早的一个日期停止执行和终止。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本协定2.09节规定者外,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地址: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 (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受权代表           亚洲地区代理副行长
    钱永年           沙希德·贾维德·伯基
   (签字)             (签字)       (签字)

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91号




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饮食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环保投诉热点之一。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监督管理纳入正常的环境管理范围,切实履行职责,解决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问题。

二、我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已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所有新建或改建、扩建的饮食业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我局将细化饮食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相应调整分类管理目录细目,将饮食业单位纳入强制管理范围。

三、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饮食业单位进行一次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本地现有饮食业单位数量、规模分布以及油烟处理情况。对现有饮食业单位采取示范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分批整改治理。要将群众反应强烈、居民集中的严重污染单位列入先期治理名单。对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四、为降低饮食业单位治理油烟成本,简化行政执法程序,我局将统一组织有关检测单位对油烟净化设备净化效率进行检测,发布合格目录。由油烟净化设备制造企业或其代理商按有关要求安装并能正常运转的设施,视同达标。

在合格目录发布以前,应以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判别油烟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由当地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五、实行市场开放政策,地方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范和处理措施,对阻挠饮食业油烟治理工作,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要发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违反市场经济规范的行为予以曝光。

六、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本地区的饮食业油烟治理计划和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〇〇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