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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14:16  浏览:8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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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
  (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二)无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或有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但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以及其他单位和机构未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
  (三)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本办法发布后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原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手续,或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五、医疗互助救济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未持《救助证》的参加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
  (2)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
  (3)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
  (4)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为80%;
  (5)25000元以上段为90%。
  3、未持《救助证》的其他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50%;
  (2)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60%;
  (3)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为70%;
  (4)5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段为80%;
  (5)60000元以上段为90%。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互助救济。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
  六、医疗互助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上年度的医疗困难救助,并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报区医保经办机构。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单位困难证明。
  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医疗救助。
  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管理
  医疗互助救济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互助救济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八、医疗互助救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总工会、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医疗救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具体实施。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互助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市总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发动各级工会搞好宣传,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参保工作;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其规范施诊、合理用药;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九、对医疗互助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5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方案。
  附件: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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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简称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局是当地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防雷减灾日常管理工作由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未成立防雷减灾办公室的县(区),由县(区)气象局委托的机构负责(以下统称防雷减灾办公室)。
  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在业务上对县(区)防雷减灾工作进行指导。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雷减灾是指对各种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和防御。
  第六条 防御雷电灾害的方法包括:
  ㈠防直接雷击的方法;
  ㈡防雷电波侵入的方法;
  ㈢防雷电感应的方法;
  ㈣等电位连接的方法;
  ㈤防静电措施。
  第七条 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凡承担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将资质证送市县防雷减灾办公室审查。禁止无证设计、施工和超出等级承建防雷工程。
  第八条 我市下列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安装合格的防雷装置:
  ㈠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重要物资仓库。
  ㈡15米(含15米)以上的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十五米以上的铁塔、水塔、烟囱、灯塔等构筑物。
  ㈢财税、金融、保险、通信、医疗、电视广播、交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它弱电设备和装置设备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属第八条所列的新、改、扩建项目,其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必须送当地防雷减灾办公室审核。防雷减灾办公室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未经防雷减灾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防雷减灾办公室对其防雷装置施工实行全程监督与服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防雷装置应该是经过防雷减灾办公室检测,符合设计使用要求的国家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应经防雷减灾办公室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现有属第八条所列项目,无防雷装置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主动拿出整改方案和设计图纸报当地防雷减灾办公室审核,增设防雷装置。
  第十四条 防雷减灾办公室应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使用单位不得拒绝检测。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的防雷装置应出具检测报告,对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市、县(区)防雷减灾办公室应认真执行国家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参数的真实、科学、公正性。并建立检测和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防雷安全制度。一旦出现雷电灾害,应及时报告当地防雷减灾办公室。防雷减灾办公室应及时赴雷灾现场进行调查,并作出雷击事故鉴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不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图纸未经当地防雷减灾办公室审核,擅自施工的;
  ㈢新建、改建、扩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各级防雷减灾办公室验收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㈣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㈤安装和使用不合符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㈥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㈦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爆炸、火灾、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零署办[199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12日


论新时期男女平等的体现

惠云


1992年4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的具体内容。1995年,我国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向全世界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面基本国策”。近几年来,各级妇女组织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适应改革开放,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加强思想建设,以团结、勤奋、务实、创新的精神,创造出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纵观人口、环境、土地等基本国策的实施,也有不尽不处。长期以来,女性相对男性普通处于弱势。我国农村,男女不平等的因素还很多如:女子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村委就将其责任田抽回,《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为了实现男妇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体现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妇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生力军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公认和称赞。
虽然现阶段妇女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不能否认当前农村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还不能适应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部分妇女安于现状,缺乏市场意识和经济头脑,受一些不良宣传的影响,少数女青年缺乏积极向上的理想和信念,为了满足虚荣享乐,走上了卖淫、傍大款、做情人的路,还有一部分妇女不知法、不学法、不懂的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妇女问题是重要的社会问题。解决男女不平等,妇女受歧视问题,推进男女平等的参与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政策,真正把法律赋予妇女的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
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从根本上提高中国妇女的地位,真正实现男女平等,最终取决于女性整体素质的提高。做为现在女性不仅应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素质,迅速不懈地增强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还要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新时期的女性,应当充分认识新世纪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增强与时共进的现代意识,保持独立健全的人格。
新世纪是一个充满希望的世纪,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实现中华民族腾飞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男性的积极参与,同样需要女性的努力奋斗。作为女性应克服自卑心理,弘扬女性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为实现自身价值而努力奋斗。记得我调入法院工作不久,被安排到行政庭工作,每天和那些来自农村的当事人打交道,并且他们所面对的都是行政机关,他们总认为我们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只要他们不请吃饭,官司就不会赢。为此,他们总是找关系,想办法,转上几个弯找熟人请法官吃饭,给他们解释我们是依法办事,打官司是靠证据,不是靠吃饭,但他们不相信,有时还讲某某人因没找关系官司没打赢等等。我对他们的做法很难接受。不能否认,我们有的法官会做一些有损于法院形象的事,但我那只是少数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法官。当我刚接触到这项工作时,也是有很多人担心我一个女同志,面对的一边是普通的百姓,一边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担心我顶不住,但我考虑到自己虽然是一个女性,但同时也是一名新时期的法官,如果对工作挑挑拣拣,别人会瞧不起我们女同志,女性要自强,就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就这样,我坚持干了下来,一干就是十年。十年来,我所办理的行政案件上百件,无一发回重审,改判。
大家也都知道,现在行政案件难就难在行政干预,为此,有时我顶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有人说我认真,有人说我难请,但更多的人给我的评价就是公正廉明。在十年来,我不仅多次被评为法院先进工作者,而且还连续二年被评为市“优秀女法官”和“十佳女法官”。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现在的行政审判庭庭长。实践使我认识到,我们女同志做工作有女同志的优势,办案尤为如此,只要我们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男同志能做到的,我们女同志也能做得到,并且做得更好。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女性,要生存、要发展,仍然需要发扬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新时期将是一个充满竞争的时期,竞争选择的是能力、水平,而不是派别。作为新时期的女性就应该有敢立潮头,奋勇争先的自信和干劲。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让社会更进一步了解女性、认识女性、重用女性。男女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标志。也正因如此,“男女平等”被定为我们的基本国策。
纵观我们的社会,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在法律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同处于优秀层次的男性与女性群体中,女性的智商、文化修养和综合能力并不亚于男性,而阻止女性走上领导岗位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恐怕主要是在干部人事制度上缺乏平等竞争的机制。撒切尔夫人曾有一段关于“分配名额“的名言:“我非常反对给妇女一定的名额。这是彻头彻尾的错误做法,在我的一生中,起作用的是成就和是否合格。”在一个可以平等竞争的环境里,给一个性别硬性分配一定的名额当然是没有道理的,不可思议的。所以制定指令性计划的做法,也以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现实条件下,从政的环境对女性并不宽松。妇女长期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歧视妇女的偏见,像一条无形的绳索来傅着人们的心灵,这种陈腐的观念早就应该打破。打破它的唯一办法是实行体制上的改革,建立平等竞争的用人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具有决策能力和领导风范的优秀女性和男性一起步入政治舞台,为人类社会贡献才智。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妇女的社会作用、妇女的社会权利和妇女争取解放的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 的科学分析和概括,是指导我国妇女运动发展的科学理论基础。我们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和支持妇女事业的发展,始终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期妇女观分析研究解决妇女问题,并在实践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形成了丰富的妇女理论,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仅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制约,其发展程序也为一定的社会制度其发展程度也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制约,其发展程序也为一定的社会发展时期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现实中还存在种种轻视歧视甚至残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提供了根本保障的前提下,为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方面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实现男女平等创造客观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府行为的作用,运用宏观调控机制,为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参政议政、接受教育、实现婚姻自由等方面创造了条件,把妇女发展问题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进而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从而是把妇女问题、妇女工作在国家民族发展中的位置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新实践新发展,是我们党在妇女问题上一次认识论的升华,标志着我国妇女运动进入一个更加理性、更加自觉、更高层次的新阶段。

(作者单位:垦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