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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企业收入分配有关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0:55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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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企业收入分配有关情况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分配函[2003]122号

关于报送企业收入分配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精神,为了解掌握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及企业人工成本的基本情况,拟订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切实做好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工作,现就报送企业收入分配情况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企业工资分配及调控情况。

  1.2000年至2002年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申报、批复、清算及执行情况(包括申报、批复的文件资料)。

  2. 2000年至2002年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的申报、审批、执行及《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情况。

  3.集团公司(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方式。2003年工资总额计划分解情况。

  4.企业内部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管理模式及改革意见。

  5.困难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的有关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基本情况。

  1.企业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负责人和所属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薪酬管理办法。

  2.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包括礼品费、招待费、住房、交通、通讯等),请说明各项的数额有多少,哪些项目已完全实行了货币化发放,哪些项目已部分实行了货币化发放,哪些项目实行了实报实销制度;对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企业已经(或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规范。

  3.企业负责人持股及股票期权、奖励分红权、虚拟股权等股权激励情况,包括持股的数量、比例、个人出资情况、是否享受了企业的优惠政策、年度分红情况以及股权激励的数量、年度收益等情况。

  (三)现行企业工资总额决定办法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相关办法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统计资料。

  1.上报国家统计局的2000-2002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国家统计局I301表)及统计分析情况。

  2.随文下发的“中央企业工资分配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及“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2002年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调查表(附表3)。

  二、报送时间、要求

  请按上述内容要求认真进行总结、统计汇总,并形成文字材料,于2003年8月15日前将文字材料一式5份(需附软盘或发电子邮件)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2002年企业人工成本调查表(附表3)上报时间可顺延至2003年9月15日。

  为建立与企业的工作联系,请将你公司主管工资分配工作的领导同志、劳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同志和处室负责人的名单及联系电话(办公、手机)、邮箱地址一并报送(见附表4)。

  联系单位:企业分配局

  联系人及电话:陈敬炜(010)63193929 秦承科 63193792

         史晓岩(010)63193539 徐建红 63193592

  传 真:(010)63193103、63193592、63193929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

  邮箱地址:fenpei@sasac.gov.cn

         fenpei-fp@sasac.gov.cn

  附表:    (附表下载)

    1.中央企业工资分配基本情况调查表     

    2.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调查表

    3.2002年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调查表

    4.中央企业负责工资分配工作的领导、部门工作人员通讯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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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劳埃德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中国船舶检验局 劳埃德船级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劳埃德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77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77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总部在北京)和劳埃德船级社(总部在伦敦),为加强在船舶的技术检验和入级方面的合作,特签订本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直接接受具有对方船级的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按本协议的规定,相互代理营运中船舶的下列检验:
  (一)为保持船级和冷藏级而进行的各种定期检验、循环检验、临时检验,但入级证书的展期检验事先须与该级所属一方商定。
  (二)船体和机械的损坏检验,包括对修理的建议和监督。
  二、在缔约一方的要求下,并在得到订货人或制造厂或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后,缔约另一方应代表对方进行下列检验:
  (一)新建和改建船舶的技术监督
  (二)制造船用产品和材料的技术监督
  (三)营运中船舶为更新船级而进行的特别检验。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相互代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检验时,除新建船舶外,应根据各自的规范和规程进行,但不得仅仅依据各自的规范,提出可能使在对方登记入级的船舶改变结构的要求。
  二、缔约双方相互代理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的新建船舶的检验时,应按船级所属一方的规范进行,或按双方事先协商同意的规范及船级所属一方的补充要求进行。但对船用产品和材料的检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按执行检验一方的规范进行。
  三、新建船舶的技术设计和营运船舶进行重大修理的设计文件,由船级所属一方审定。必要时,也可委托执行检验的一方审定。
  四、新建船舶完工时,由执行检验的一方提出入级的建议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并将必要的资料包括所有试验证件、材料和设备等的证书,寄交船级所属一方。
  五、缔约双方有权及时地向对方提出有关代理检验的详细要求,对方应尽可能满足这些要求。

  第三条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的船舶证书以及船舶起货设备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应由船旗国政府授权发证的一方检验和丈量后签发。
  经受权发证的缔约一方的特别委托,缔约另一方应按照船旗国的国家规定和有关公约及规则的要求,代行这种检验和丈量,以及签发相应的证书,并应尽快将必要的资料、计算书和检验报告寄交缔约一方。

  第四条
  一、本协议所述各项检验工作完毕后,执行检验的缔约一方应按照自己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格式签发全部必需的证书、检验报告和其他文件。每种证书、报告和文件均用执行检验一方的本国文字和英文书写,并应在上面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进行检验时,写明:“代表劳埃德船级社”;
  (二)当劳埃德船级社进行检验时,写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二、执行检验的缔约一方应尽快向缔约另一方提供代理检验后签发的每种证书、检验报告的副本各两份。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应相互提供一套船舶规范、检验规则以及这些规范和规则的修改或补充;或按缔约一方为代理对方检验需要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份数。
  二、缔约双方应相互交换各自的证书和检验报告的样本、戳记和标记的式样。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将其能承担本协议所列各项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通知对方。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的检验机构之间的任何联系,应通过他们的领导机构进行。
  二、在紧急情况下,缔约各方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和说明直接寄给对方的地方办事处,同时应通知对方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缔约双方执行代理工作的报酬和费用,按照各自的规定直接向申请人收取。
  本协议不要求缔约双方相互支付任何费用。

  第九条 缔约双方不得将对方委托的检验业务再委托给第三者。

  第十条 缔约双方应将本协议的有关条款通知各自的检验机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机构。

  第十一条
  一、在按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检验时,如果由于这种检验而发生损坏,缔约双方都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二、缔约一方对于缔约另一方的人员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缔约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协议,在通知对方满六个月时,本协议即行失效。协议终止之日,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工作,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继续进行到完成为止。
  本协议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浅谈关于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随着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对危险物品从产生到消失均实行严格控制。特别是对于作为人民生命财产保卫者的公安机关来说,危险物品管理是日常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此,笔者不揣冒昧,欲就这些方面的知识来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以及告诉大家一些基本常识。
  一、危险物品的定义
  危险物品是对具有杀伤、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学特性,容易造成财物损毁、人员伤亡等社会危害的物品的通称。
危险物品的分类危险品的分类如下:
  1、爆炸品,这类物质具有猛烈的爆炸性。当受到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等外来因素的作用或其它性能相抵触的物质接触,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高热,引起爆炸。爆炸性物质如贮存量大,爆炸时威力更大。这类物质有三硝基甲苯(TNT),苦味酸,硝酸铵,叠氮化物,雷酸盐,乙炔银及其它超过三个硝基的有机化合物等。
  2、氧化剂,氧化剂具有强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等性质有抵触的物质混存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对这类物质可以分为:①一级无机氧化剂;性质不稳定,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如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高氯酸及其盐、高锰酸盐等。②一级有机氧化剂;既具有强烈的氧化性,又具有易燃性。如过氧化二苯甲酰。③二级无机氧化剂;性质较一级氧化剂稳定。如重铬酸盐,亚硝酸盐等。④二级有机氧化剂;如过乙酸。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体压缩后贮于耐压钢瓶内,使都具有危险性。钢瓶如果在太阳下曝晒或受热,当瓶内压力升高至大于容器耐压限度时,即能引起爆炸。钢瓶内气体按性质分为四类:剧毒气体;如液氯、液氨等。易燃气体;如乙炔、氢气等。助燃气体;如氧等。不燃气体;如氮、氩、氦等。
  4、自燃物品,此类物质暴露在空气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到自燃点即能发生燃烧。如白磷等。
  5、遇水燃烧物品,此类物质遇水或在潮湿空气中能迅速分解,产生高热,并放出易燃易爆气体,引起燃烧爆炸。如金属钾,钠,电石等。
  6、易燃液体,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可燃液体以闪点作为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根据,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闪点在45℃以下的称为易燃液体,45℃以上的称为可燃液体(可燃液体不纳入危险品管理)。易燃液体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两极:①一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包括28℃)。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② 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9-45℃(包括45℃)。如煤油等。
  7、易燃固体,此类物品着火点低,如受热,遇火星,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作用等能引起急剧的燃烧或爆炸,同时放出大量毒害气体。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纤维素等。
  8、毒害品,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毒品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凡生物实验半数致死量(LD50)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均称为剧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有毒品如氟化钠、一氧化铅、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
  9、腐蚀物品,这类物品具有强腐蚀性,与其它物质如木材、铁等接触使其因受腐蚀作用引起破坏,与人体接触引起化学烧伤。有的腐蚀物品有双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蚀性还有毒性和燃烧性。腐蚀物品有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水、甲醛、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此类物品具有反射性。人体受到过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尘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钍及放射性矿物独居石等。
  二、危险品的安全贮存要求:
  1.危险品贮藏室应干燥、朝北、通风良好。门窗应坚固,门应朝外开。并应设在四周不靠建筑物的地方。易燃液体贮藏室温度一般不许超过28℃,爆炸品贮温不许超过30℃。
  2.危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量较大的应隔开房间,量小的也应设立铁板柜和水泥柜以分开贮存。对腐蚀性物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作架子。对爆炸性物品可将瓶子存于铺干燥黄砂的柜中。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绝不能混存。
  3.照明设备应采用隔离、封闭、防爆型。室内严禁烟火。
  4.经常检查危险品贮藏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
  5.实验室及库房中应准备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防火灭火知识。
  三、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在危险物品管理中进行源头减量、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人员不足、经费有限、缺乏危险物品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加之一些地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致使全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申报统计工作薄弱。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放危险物品的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但是,全国参加申报登记的单位远小于危险物品存放源的单位数量。1999年云南省固体废物统计资料中,德宏、丽江、迪庆、临沧等地州就完全没有危险物品存放量的统计数字,一些地区基层管理人员对危险物品的界定和鉴别存在很大偏差,把有些不是危险物品的矿冶类物质全部作为危险废物统计,致使云南省危险物品统计资料误差较大,影响了政府决策。
  2.处理处置不合理。由于对危险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加之资金、管理、设施等方面的原因,除了收集、转移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外,全国危险物品的处理处置极不合理。某些医院特种垃圾全部采用综合利用方式处置,存在极大的传染隐患;医药废物、多氯联苯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矿物油、含砷、汞、酚、铬、铅、锌、铜、镉废物等危险废物,有相当一部分未经处置堆存或排放,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给人民生活带来隐患;已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规范进行,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许多可能带来严重危害的正在堆存或尚未申报的危险废物有待处理处置,其中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的废物。
  四、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1.是建立监管、联动、协作机制。明确由镇派出所、综治办、企业办的监管职责,落实由镇综治办负责道路运输监管责任;镇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管的责任;镇企业办负责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的监管工作,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2.是组织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从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管理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有效增强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3.是建立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全镇危险物品从购买、储存、使用直到废弃的全过程都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全镇危险物品备案资料底数清、情况明。四是对全镇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硬件设施进行网式检查,对基础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过整改,全镇所有危险物品从事单位的硬件设施全部达标。
  4.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5.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7.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8.液体危险品无聊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9.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10.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1.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12.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3.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14.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5.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16.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17.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18.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19.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20.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21.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22.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即使清除干净。
  2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