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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57:15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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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3]7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经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我市行业性社会团体的意见》(佛府办[2002]171号)精神,推动建立产业性行业社会团体,发挥产业性行业社团在服务企业、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协调沟通中的作用,促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佛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在二年内可提出经费扶持申请。
第三条 社团申请经费扶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取佛山市民政局颁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二)已领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正常开展会务活动,加强自律,无违法行为;
(五)承接政府转变职能,沟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推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
(六)经费来源合法、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
(七)领导班子健全,活动正常,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八)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九)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由非党政机构负责人兼任,民主选举产生;
(十)按照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并年检合格。
第四条 经费扶持金额为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社会团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年检记录)复印件;
(四)由银行出具的本社团开立的银行账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的章程。
第六条 需要申请经费扶持的产业性行业社团,先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申领并填写《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市财政局加具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佛山市直属产业性行业社团申请补助资金审批表

申请社团

登记时间: 年 月

申请金额


申请理由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

机关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 政 府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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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发〔2008〕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3月26日国务院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本届政府的开局之年,改革发展任务繁重而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立足全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问题。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新情况,化解新矛盾,解决新问题,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国务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8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重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加重视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更加重视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更加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一、搞好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密切关注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分析研究,把握好宏观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加强经济运行调节,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既要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又要防止经济下滑,避免大的起落。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努力完成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8%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国际收支状况有所改善等预期目标。(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继续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发挥财政促进结构调整和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增加对薄弱环节、改善民生、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支出,减少财政赤字和长期建设国债,增加中央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继续调整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结构,较大幅度地增加“三农”、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节能减排和廉租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抓好增收节支,依法加强税收征管,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控制一般性支出。改革政府投资管理方式,提高投资使用效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三)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冲流动性力度,合理发挥利率杠杆调节作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严格执行贷款条件。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完善担保、贴息等制度,加大对“三农”、服务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贷款支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外汇市场。完善结售汇制度,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管,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等负责)
  (四)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增加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需求,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严格控制粮食、化肥、煤炭等出口。坚决制止玉米深加工能力盲目扩张。加快健全储备体系,改进和完善储备调节和进出口调节方式,适当增加国内紧缺重要消费品进口。把握好政府调价的时机和力度,防止出现轮番涨价。健全大宗农产品、初级产品供求和价格变动监测预警制度,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应急预案。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抓好教育收费、医药价格、农资价格及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和落实对低收入群众的补助办法,增加对生活困难群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遏制生产资料尤其是农资价格过快上涨。(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在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加快灾毁基础设施、农业设施、森林资源和灾区倒房等恢复重建,加快灾后农业和林业生产恢复。加强煤电油运协调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加强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特别是防范应对巨灾能力。认真总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经验教训。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六)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和保障农产品供给。切实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扶持力度,实施粮食战略工程,加快建立粮食核心产区,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供给保障能力。优化品种结构,促进各类重要农产品稳定增长。落实支持生猪、奶业、油料发展和扶持蛋鸡养殖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扶持和促进规模化健康养殖。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七)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搞好灌区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搞好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加强农村饮水、道路、电网、通信、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今年再解决3200万农村人口的安全饮水问题,增加500万沼气用户,支持建设一批大中型沼气项目。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八)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快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农村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壮大和提升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乡镇企业,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继续减少贫困人口。(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等负责)
  (九)强化和完善农业支持政策。大力增加农业投入。增加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规模和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根据情况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调整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办法,增加农村建设投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负责)
  (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从严审查调整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林地行为。(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一)完善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以公益性为主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加强良种、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搞好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害防控。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农业部、科技部等负责)
  (十二)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增加财政投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负责)
  三、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
  (十三)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严把土地、信贷闸门和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新开工条件。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限制发展行业的准入标准和项目资本金比例。坚决停建违法违规项目。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今年土地利用计划总规模控制在去年水平。加强和改进对全社会各类投资活动的引导、调控和监管,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重点领域和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消费政策,拓宽服务消费领域,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扩大即期消费。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十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继续实施新型显示器、宽带通信与网络、生物医药等重大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围绕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和基础制造装备等关键领域,推进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元器件自主研发和国产化。加强地质工作,提高资源勘查开发水平。积极发展现代能源原材料产业和综合运输体系。(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五)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启动和组织实施大型飞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等国家重大专项。实施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科技支撑计划。着力突破新能源汽车、高速轨道交通、工农业节水等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十六)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面向企业的创新支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完善和落实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结合,培育创新型企业,健全和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集聚、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大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试点范围。(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十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强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化和条件保障建设,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八)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开工建设一批重点工程,支持重点地区优先开发。继续搞好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落实退耕还林后续政策。组织实施东北地区振兴规划,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型地区经济转型。编制和实施促进中部崛起规划,落实并完善相关政策。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着力提升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的扶持力度。制定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等负责)
  四、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十九)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落实电力、钢铁、水泥、煤炭、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机制,完善和落实关闭企业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这些行业先进生产能力建设。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加快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进度。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尽快在36个大城市率先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适当提高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标准。完善和严格执行建筑标准,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和示范工程。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和环保产业。做好“三河三湖”、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和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提高重点流域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严厉查处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海洋经济。加强气象、地震、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惩机制。执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制度,健全审计、监察体系,强化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
  (二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实行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前期开发,依法查处闲置土地。健全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土地使用标准,修订城镇土地等别和划拨用地目录,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和考核。鼓励存量挖潜,探索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严肃查处“以租代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牵头)
  (二十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完成食品、药品和其他消费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健全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强食品、药品等重点监管工作,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关。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卫生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解决市场准入和融资支持等方面的问题。(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革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积极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试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重点推进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研究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强化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建立创业板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种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负责)
  (二十五)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出口结构,保持出口平稳增长,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档次及附加值。扩大服务出口,发展服务外包。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增加先进技术设备、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及元器件进口。认真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进出口关税和加工贸易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负责)
  (二十六)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优化利用外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稳步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继续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产业以及节能环保领域,推动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进一步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产业升级中的作用。限制或禁止高耗能、高排放和部分资源性外资项目,规范外资并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纠正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做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七)引导和规范企业发展对外投资合作。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落实和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提高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水平。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继续推进自由贸易区谈判,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协定。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八)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在试点基础上,从秋季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继续增加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提高保障水平。适当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认真落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教育部牵头)
  (二十九)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深化职业教育管理、办学、投入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广泛推行订单培养,完善弹性学习制度,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继续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教育部牵头)
  (三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的实践环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普通高校招生增量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教育部牵头)
  (三十一)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学内容和方式、考试和招生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继续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教育事业投入,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十二)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加强经办管理能力建设和基金监管,巩固和完善制度。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三十三)完善公共卫生和城乡医疗服务体系。抓好重大疾病防治,落实扩大国家传染病免疫规划范围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疾病患者免费救治力度。加强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病防治。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大全科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培养力度,鼓励高素质人才到基层服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修改完善改革方案,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制订和实施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措施。(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三十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扩大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口计生委牵头)
  (三十五)努力扩大就业。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创办小型企业。加快建设城乡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的长效机制。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用工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负责)
  (三十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适当提高扶贫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监管。做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工作。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
  (三十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重点扩大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加快省级统筹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规范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八)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民政部牵头)
  (三十九)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住房规划和政策,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供给。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依法查处闲置囤积土地、房源问题,严厉打击炒地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管理,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
  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四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发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体制改革政策,推动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鼓励创作优秀精神文化产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和乡村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全国文化信息共享、广播电视村村通、农家书屋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向社会免费开放具有公益性质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加快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坚持开展“扫黄打非”。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推动其与时代精神的结合。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负责)
  (四十一)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扎实做好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各项筹办和组织工作,加强同国际奥委会和各国的密切合作,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体育盛会。(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中国残联负责)
  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十二)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社会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民政部、法制办负责)
  (四十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办、财政部、司法部等负责)
  (四十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集中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坚决打击“三股势力”、藏独势力以及境内外其他分裂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为保持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公安部、安全部负责)
  (四十五)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拓宽诉求表达渠道,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和信访秩序。健全群众工作网络,创新工作机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信访局牵头)
  (四十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成果,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防范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安全生产规划,落实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依法加强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管总局牵头)
  九、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四十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中央编办牵头)
  (四十八)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机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运行机制。组织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做好部门“三定”工作,力争上半年完成。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调整和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和资产。(中央编办、国管局、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权力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推行行政问责制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严肃法纪政纪,坚决改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监察部、审计署等负责)
  (五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抓紧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完善信息通报、预防预警、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舆论引导和社会动员机制。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应急平台、监测预警、应急队伍、物资保障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对现代条件下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推进城市乡村应对灾害体系建设。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管理能力及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灾害风险动态监管,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制定促进相关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五十一)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制约问题。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等公共资源管理。加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土地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等专项治理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依法严惩腐败分子。(监察部牵头)
  (五十二)积极推进人事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十、加强民族宗教侨务、港澳台、国防外交工作
  (五十三)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做好新时期侨务工作,落实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发挥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中的作用。(国家民委、宗教局、侨办负责)
  (五十四)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全面加强现代后勤建设,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深化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负责)
  (五十五)加强港澳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经贸、环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港澳办牵头)
  (五十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鼓励两岸同胞加强交往、增进共识,积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推动直接“三通”。实施和充实惠及广大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经济发展。争取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尽快恢复两岸协商谈判,解决两岸同胞关心的重大问题。坚决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台办牵头)
  (五十七)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努力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全面深化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大力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展多边外交,推动重大热点问题和全球性问题的妥善解决,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外交部牵头)
  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8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

萍乡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萍乡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该达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美化环境的要求,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按行政区域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市中心城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负责地方性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实施;
(二)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和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审批和承、发包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验收备案、审查工作;
(四)负责查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六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验资报告;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六)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和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分A、B两级,申请其资质等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报告;
(五)企业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
(七)企业财务年报表;
(八)企业年装饰装修工程统计表。
新设立的A、B级企业,可不提供工程业绩、企业净资产材料。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装饰装修设计业务。
第九条 建筑装饰设计单位申请企业资质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四)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身份证及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情况;
(六)建筑装饰设计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单位的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申请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工程获奖证书);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材料。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等级标准的核定按照建设部《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第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法规,接受公安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凡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年检结论作为企业晋升、降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确定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合并、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萍承揽工程项目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外地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来萍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项目进行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出设计施工介绍证明;
(二)外地进萍设计施工申请表;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安全资格证书;
(五)在萍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及法人委托书;
(六)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人员和施工企业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及任职文件。
第三章 报建与许可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含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但是对于住宅室内仅进行轻质地板铺设和粉刷墙面的家装项目可不报建。
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装饰装修工程应采取招标方式发包: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申请表;
(二)发包和承包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原件;
(三)建筑物产权证书或建筑物所有人同意使用人装修的协议;
(四)满足施工需要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五)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六)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外地企业还须提交进萍备案手续。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均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发包方应当依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二十二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使用的装饰材料和室内配套的设施产品,要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满足环保及消防要求,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二)施工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从事家庭居室装修活动的企业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不得出让证照;
(六)不得侵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地基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二十七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评定,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46号令,下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责令停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三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下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水、电、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扰乱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萍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