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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11:12  浏览:9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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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



2005年8月18日

高检会〔2005〕2号

  近年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教育系统某些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基建工程、招生录取等方面出现了贪污贿赂、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公正配置,损害了教育系统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要在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联系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做好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一、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依法治教和廉洁从教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举案说法,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促进依法治教和廉洁从教。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方法对所属工作人员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教化功能,必要时双方可以共同组织培训班,进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围绕重点环节、部位和岗位,从源头上强化预防工作

  要围绕教育系统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环节和部位,开展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做好防范。检察机关要及时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统计数据及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研究可能发生问题的风险和疏漏,必要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沟通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紧密联系的政策、改革措施。

  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教育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应当注意听取教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定期召开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通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情况,研究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协调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当前,双方要针对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基建工程、招生录取以及内部财务管理等重点岗位和环节,共同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办法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注意探索和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揭露犯罪

  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原则,切实抓好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及时发现和揭露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遏制教育系统某些环节和部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势头。教育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相关教育部门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健全内控机制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研究犯罪心理形成轨迹和发案原因、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健全内控机制,做好对检察建议的落实回访,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发案单位要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并将落实情况在30日内回复检察机关。

  各地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可按此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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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乡企局关于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乡企局关于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乡镇企业局制定的《甘肃省2005—2007年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2005—2007年
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省乡企局二○○五年一月)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照《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
一、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基本情况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紧紧围绕农副产品加工、贮藏、保鲜、运销等环节,积极调整和完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03年底,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已发展到402万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33户),从业人员242万人,当年完成增加值451亿元,总产值1876亿元,利润总额108亿元,上缴税金28亿元。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已占到全省乡镇企业增加值的16%、工业增加值的374%。全省国家级及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乡镇企业占三分之二以上,乡镇企业已成为农产品加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力量。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省建设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出了一大批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企业的整体素质不高。绝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科技基础薄弱,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程度低,技术创新和新产品自主开发能力弱;企业管理水平低,劳动生产率低下。二是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连接机制还不够完善。订单农业履行合同的信用程度差,履约率较低,多数企业和农户之间是买断关系,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三是资金严重不足。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收购原料,占用资金时间长,一般商业贷款难以满足收购的需要。四是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体系不健全,与国际标准对接工作有待加强,ISO9000、ISO14000等质量标准体系的认证率较低。
(三)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利条件。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引导乡镇企业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在提高技术水平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加工业,指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载体和依托力量,也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求“重点支持机制好、与农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龙头企业,特别是要引导乡镇企业根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形成规模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今后农业发展的总方向,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我省农业资源比较丰富,有14种农产品总产量位列全国前10名,其中马铃薯、啤酒大麦的总产量和中药材的总种植面积排名全国第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方便、安全、营养的加工食品需求将进一步增长。国家和省上已经和正在出台一系列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我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在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中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同时,加入WTO后,我省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条件也更加成熟。因此,我省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条件已基本具备。
二、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结合乡镇企业示范区建设和农村小城镇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区域特色比较优势为基础,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同时,加快自身的发展;坚持多元启动,大力发展龙头企业;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和名牌产品,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奋斗目标。全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由2003年的45亿元,2007年达到85亿元;占全省乡镇企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2003年的374%,2007年达到40%。努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全省乡镇企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龙头企业由2003年的233户,2007年达到400户。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由2003年的23户,2007年达到40户。基本形成以小麦玉米、瓜果蔬菜、优质牧草、肉牛肉羊、啤酒原料、马铃薯、中药材、乳产品等农产品加工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以企业为主、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基础的技术创新体系,内外贸结合、多渠道流通、多种交易方式相结合的市场营销体系。基本建立以大型龙头企业为骨干,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工科贸一体化的组织体系,初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机制。
(三)发展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按照市场对农产品多样化、优质化的需求,发展优质、安全、方便、营养的农产品加工制品,巩固城市消费市场,开拓农村、小城镇和国际市场,不断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三是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与原料基地的规模和市场需求相适应,既要发展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又要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小型企业。四是坚持多元启动原则。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水平多层次、各类企业竞相发展的局面。五是坚持依靠科技的原则。一方面要保护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另一方面要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六是坚持利益共享原则。通过抓龙头、建基地,使农民与企业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对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七是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结合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切实推行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八是坚持宏观指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原则。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现代化水平。
(四)发展重点。重点发展小麦玉米、瓜果蔬菜、优质牧草、肉牛肉羊、啤酒原料、马铃薯、中药材、乳产品等8大类农产品加工业。
1、小麦玉米加工业。小麦加工业要以河西地区、沿黄地区、陇东地区、陇南(包括天水)旱源和水川区等小麦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从专用小麦种植到小麦系列产品深加工的产业化经营。要对现有面粉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对出粉率低、能耗高的小型面粉厂适当控制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做大做强武威市黄羊红太阳面业集团等现有龙头企业,加大张掖市甘州区金鹰面粉加工厂20万吨优质面粉生产线等10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力度。3年内力争将武威市黄羊镇建成西部地区有影响的食品工业城。
玉米加工业要以河西地区、沿黄地区、城郊区、水川区以及天水、陇南、平凉、庆阳等玉米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加大高油玉米、优质蛋白玉米等新品种的培育与开发力度,开发多样化的玉米食品、多用途的工业原料及高附加值产品。做大做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现有龙头企业,加大甘肃新茂实业有限公司3万吨异麦芽低聚糖生产线等8个重点项目的建设力度。3年内力争将武威市凉州区建成西北地区最大的以玉米为主要原料的生物化工基地。
2、瓜果蔬菜加工业。以河西走廊、沿黄灌区、泾渭河流域、徽成盆地为主的蔬菜主产区,以河西和中部为主的瓜类主产区,以庆阳、平凉、天水为主的水果主产区,以天水、陇南为主的优质干果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逐步建立科学的采前管理、采后处理、贮运保鲜、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瓜果蔬菜产业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无公害、无污染的绿色瓜果蔬菜基地,努力提高瓜果蔬菜品质。通过引进国外瓜果蔬菜商品化处理设备和技术,大力发展瓜果蔬菜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发展瓜果汁及瓜果汁饮料、果酱、果粉、果酒、果蔬萃取保健食品以及具有出口潜力的果蔬罐头、速冻菜、脱水菜、蔬菜汁、蔬菜粉、蔬菜脆片、膨化蔬菜和保健蔬菜等。加快高档食用菌种、培养材料的研发,发展高档食用菌加工系列产品。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瓜果蔬菜贮藏、保鲜、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8个。
3、优质牧草加工业。以河西地区、中部干旱地区及陇东塬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优质牧草加工业,以满足新形势下养殖业发展的需要。优质牧草饲料加工业要向专用化、特种化、保健化和颗粒化方向发展。要引导乡镇企业充分利用我省丰富廉价的农作物秸秆资源,大力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努力提高农产品综合利用价值。3年内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优质牧草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3个。
4、肉牛肉羊加工业。以河西地区及白银、平凉、庆阳、临夏、甘南等牛羊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发展牛羊系列产品深加工。肉类加工要向机械化屠宰、深加工、冷藏和综合开发利用的方向发展。鼓励肉食品加工企业进入食品配送领域,通过超市、连锁方式销售加工肉制品。注重骨、毛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肉牛肉羊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4个。
5、啤酒原料加工业。以河西地区及白银、兰州为布局优势区域,依托兰州黄河啤酒集团公司等啤酒制造企业,发展啤酒原料产业,促进啤酒原料工业与啤酒制造业协调发展。做大做强甘肃莫高股份金昌啤酒原料分公司、白银华惠麦芽公司等现有啤酒原料加工龙头企业。3年内全省乡镇企业新增啤酒麦芽生产能力20万吨,新增啤酒花生产能力1万吨,力争将甘肃建成全国啤酒原料工业基地。
6、马铃薯加工业。以定西、白银、兰州、天水、陇南等市(州)的马铃薯主产县(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充分发挥我省现已形成的脱毒种薯繁育体系作用,建成一批专用马铃薯加工原料基地,大力发展薯类淀粉、变性淀粉、马铃薯全粉、马铃薯复合薯片和速冻薯条等产品,实现多次加工转化增值,发展产业化经营。3年内力争将甘肃建成全国最大的马铃薯脱毒种薯基地、商品薯生产基地和马铃薯加工基地,构筑甘肃马铃薯产业发展新格局。
7、中药材加工业。以定西、陇南、张掖、平凉等中药材主产区为布局优势区域,引导中药材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种植,建设一批中药材种植基地,做好中药材系列保健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加快实现中药提取物及中药饮片、浓缩颗粒的产业化,推进超临界二氧化碳提取等先进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发展高效、速效、长效和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使用方便的新型中药。3年内力争把我省建成全国有影响的中药材生产、加工、集散基地。
8、乳产品产业。以兰州、临夏、甘南、酒泉、张掖、武威等市州为布局优势区域,大力调整产品结构,狠抓鲜奶和乳制品质量,开发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新产品。结合国家改善营养行动计划,科学引导消费,加快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等,使奶类、乳制品及其延伸制品进入广大农村居民的饮食范围,提高人均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3年内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力争达到5个。
在抓好以上八大产业的同时,对目前有一定基础,具有区域特色发展优势,发展前景广阔的皮革产业、制种产业、花卉产业也要加大扶持力度。
三、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调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紧迫感,形成全社会重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氛围,动员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在区域布局上,中心城市周边主要布局大型加工企业,县区(市)所在地主要布局具有比较优势、地方特色、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乡镇主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业。要加快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拓宽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渠道,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二)完善利益机制,建立稳定优质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要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发展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具体形式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选择,当前比较成功的模式主要有4种:一是“公司加农户,契约加服务”模式。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为形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有义务为农户提供从产前的信息、良种、生产资料、资金扶持,至产中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到产后运贮、加工、销售等系列服务,减少农业生产的盲目性。二是“股份合作制”模式。以股份形式吸收农民的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参股,使企业与入股农户结成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原料基地集约化程度,使原料基地向标准化、优质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三是“租赁经营”模式。企业以租赁土地的形式建立专用原料基地,农民按企业生产计划进行原料生产。四是“扶持保护”模式。企业通过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实行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制度,支持农户发展生产,稳固企业和农户的关系,保证原料的稳定供给。
按照“围绕龙头建基地,突出特色建基地,连片开发建基地”的总体思路,形成一大批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原料基地建设要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安全关。要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基地。
(三)加大扶持力度,做大做强龙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培植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可以是加工企业,也可以是批发市场和流通中介组织。要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资产的优化重组,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合并、租赁等形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成为大型龙头企业集团。鼓励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实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凡是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能给农民带来实惠的龙头企业,不论是哪种类型、哪种所有制形式,都要一视同仁,给予扶持。一是要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重点支持机制好、有竞争优势、辐射带动面广、与农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龙头企业。二是要逐步建立三层扶持体系,省市县各有侧重。省上每年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龙头企业的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支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各市县也应建立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扶持一批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财政、信贷、引资、农户和社会各方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融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组织具有特色的优势项目参与全国、全省各地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二是鼓励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农民以土地或集资入股,采取合资、合作、合伙等多种形式直接投资办企业。三是争取信贷、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持。协调银行、信用社等金融组织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四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进行融资。五是用足用活国家和省上有关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信贷、财政、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向政策要资金。
(五)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科技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现代加工设备、工艺流程和先进管理方法,采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建立标明产成品的产地、质量、标准的等级标识制度,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大力发展品牌农产品。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业服务体系的科技优势,搞好产、学、研结合,鼓励全省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农产品加工业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的整体素质。
(六)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积极扶持和发展专业技术协会、流通协会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各种产业化经营方式,促进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发挥各种专业化中介组织在提供社会化服务、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等方面的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开展1990年评奖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开展1990年评奖工作的通知
1990年6月6日,劳动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1990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促进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的进步,我部对1986年、1988年两届劳动保护科技进步奖评奖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原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作了修订,并决定开展1990年科技成果奖励评审工作。现将《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关于申报1990年度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事项》(略)发给你们,请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奖励目的
第一条 为奖励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部门从事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方面科学技术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劳动部门委托承担上述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新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技术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经实践证明能有效地指导或应用于科学管理、生产实践的劳动保护软科学项目。
技术标准、软科学类成果,要用具体事例说明采用的技术措施是最佳的,方法是先进的,并指明其创造性的贡献。此类成果应在发布并实施一年后,经实践验证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单位验收或接收并出具证明后再申报。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四等,并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奖状和奖金。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一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5000元
二等 二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3000元
三等 三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2000元
四等 四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1000元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本系统同类项目的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项目应是本系统同类项目的较先进水平,在某些方面技术难度大,在局部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择优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特等奖。
第六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七条规定,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材料,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基层单位,该单位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五章 申报手续
第十条 项目申报需使用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制订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按其《填写说明》认真填写。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项目,应由完成单位报送任务下达单位,并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劳动人事司(局)统一归口汇总报劳动部。
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完成单位应同时抄报本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若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第十二条 各申报部门和基层申报单位应做好审查工作。项目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一等奖、二等奖申报书要一式六份,三等奖、四等奖申报书要一式三份;材料附件要齐全并装订成册。申报部门和基层申报单位对项目奖励等级的推荐意见,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需交纳评审费。申报一等奖,评审费200元;申报二等奖,评审费150元;申报三、四等奖,评审费100元。
不论申报项目获奖与否,评审费一律不退。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由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托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秘书处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预审、审定及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分别由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的各专业委员会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设五至七名评审委员。评审委员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该专业专家担任,并报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评审时,根据项目需要,还可再聘任部分临时评审委员。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秘书负责完成预审工作。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及本专业组的评审范围,申报项目是否获得过其他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励。
(二)申报书是否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须与申报部门协商。对其中重大项目,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
对上述预审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提交本专业组评审,或经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转交其他专业评审组,或回复该项目的申报部门。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负责审定、推荐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
(一)各专业评审组应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以上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该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有关情况,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审会应到人数。
(三)专业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经专业评审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三、四等奖励项目方可生效,一、二等奖励项目方可向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
(五)专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时,应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的理由和建议奖励等级的理由。
各专业评审对申报项目的审定、推荐意见,由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汇总后,报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审批。
第十八条 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审批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按评审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七章 奖金分配
第十九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单位应将奖金分配结果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在依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劳动部科学事业费列支。

第八章 项目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获奖项目发生争议时,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如需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必要时应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等。对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有关单位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与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三)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应在项目公布后两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
(四)凡涉及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专业评审组复议,由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将专业评审组处理意见报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五)项目公布后二个月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六)项目主要完成人认为该项目获奖等级低,可以撤回,参加下一届奖励申报。
(七)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争议有最终裁决权。
第二十二条 发现获奖项目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送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由该学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及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隔年评选一次。项目申报工作可随时进行,评奖年度每年六月底截止当年度评奖项目的申报。
经批准的获奖项目,于当年第四季度在报刊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按本办法第八章处理;如无异议,或争议处理后即行授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